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兴运,郑艳馨 编著 页数:343 字数:4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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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竞争法学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专业模块课程之一。
本教材编写的宗旨是力求反映竞争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全面介绍竞争法学的基础知识,如基本概念、理论和制度等,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同学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教材编写力求结构清晰、概念准确、表达简练、介绍通俗。
作者简介
王兴运,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安市物价协会副会长。
主要著述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专著)、《经济法若干问题研究》(专著)、《市场三法诸论》(专著)、《经济法学》(主编)、《经济法学原理》(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主编)等。
郑艳馨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曾作为副主编参与编写《经济法学》,参编《经济法学原理》、《经济法学案例评析》等教材六部;在《法学评论》、《当代法学》、《西北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科研项目六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国家社科项目等科研项目五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 竞争概述
第二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章 反垄断法(上)
第一节 垄断行为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节 垄断行为的认定基准及其规制制度的分类
第三章 反垄断法(中)
第一节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制度
第三节 企业集中规制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第五节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第四章 反垄断法(下)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结构与基本特点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六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第二节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六节 不正当低价销售商品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
第八节 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第九节 商业诽谤行为
第十节 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十一节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第十二节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监督检查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他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
第六节 不正当竞争之公益诉讼
第八章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
第一节 反倾销法
第二节 反补贴法
第九章 国际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WTO规则与国际竞争
第二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欧盟竞争法律制度简介
主要参考文献
重要法律法规索引
章节摘录
2.竞争之学理定义。经济竞争(或者称为市场竞争)是竞争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关于经济竞争,学术界还有不同认识。有的研究者认为,竞争“是指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1]有的研究者则认为,竞争“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商品或劳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2]有的研究者更是认为,“所谓竞争,实质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中以比较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3]“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消费等诸方面,相互争逐的各种争胜行为,它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4]不同的观点和表述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们认为,经济竞争是在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类市场主体在外部性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利用资金、技术、质量、价格、宣传、服务、信息等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一种优胜劣汰行为。 3.竞争之法律界定。以法典方式直接界定竞争的较少,在不多的直接定义中,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4条对竞争的定义是:“谓两人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比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2条对竞争的定义是:“指两个以上的事业人在通常的事业活动范围内,且无需对该事业活动的设施或形态加以重要变更而实施或能够实施下列行为的状态。但是,第四章(股份的持有、干部的兼任、合并及营业的受让)所规定的竞争,不包括实施或者能够实施本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状态。①向同一需要人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②以同一供给人取得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对竞争这一概念的直接法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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