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重述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显冬 编  页数:349  

内容概要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当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定,具备某种构成要件的时候,就会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敢果;如果待决案件的事实符合这种构成要件时,该待决案件事实就应当产生这种特定的法律效果。法律能否正确而有效地实施,取决于人们对立法意图。立法胃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对案件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书籍目录

案例与法——兼论两大法系的法律方法论之异同(代绪论)第一章 物权法和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 物权的法律特征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第三章 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四节 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第四章 所有权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节 相邻关系 第三节 共有第五章 他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效力和种类 第四节 反担保第六章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役权第七章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抵押权 第二节 特别抵押 第三节 质权概述 第四节 动产质权 第五节 权利质权 第六节 留置权第八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章节摘录

基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性质,成立在先的租赁权,租赁物交付后,可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该租赁权的效力不受以后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设定的影响。如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②基于社会公益或政策的缘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享有优先次序。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长、船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税收债权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担保物权等。二、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不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追及其所在,主张其物权,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侵犯了物权人的权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追及效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限制。关于追及效力是否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有否定和肯定说之争。本书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虽然会与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发生重叠,但是考虑到周到保护物权的需要,以及更加彻底认识物权本质的需要,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也是可以的。正如学者所言,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能为物权请求权所全部概括:一方面,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它是在与债权的比较中所确定的独有的效力,债权原则上没有追及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之前,由债务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物权的追及效力需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得以实现,但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追及效力所决定的,追及的效力是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但并不是说它应当包括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中。此外,追及权只能由物权人享有,但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由物权人行使,占有人也可以行使此种权利。所以,不应将追及效力概括在物权请求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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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重述》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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