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要义与真题精解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方鹏  页数:287  字数:370000  

内容概要

刑法科目是司法考试中难度最大的科目之一,其难度不仅体现在有数以百计的罪名需要记忆,数以万计的法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需要熟悉,最具难度的地方在于其考察的精细。刑法司考命题一向以“细节决定成败,对比体现差异”特征而著称。    刑法考察的精细,首先体现在知识点考察的细致化、细微化方面。以刑法总论中的共同犯罪为例,共同犯罪是历年司考的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题都围绕着共同犯罪的问题展开。对于共同犯罪这一知识点,除了考察共同犯罪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说、共犯人的分类这些大的传统的知识点外,还会考察间接正犯、犯罪集团、聚众犯、对向犯、同时犯、片面共犯、共犯的责任范围、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共犯与不作为这些细小的知识点,有时还会增加新的知识点。例如,在2007年司考中,首次考察了承继共犯这个知识点,题目是: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2007年第2卷第53题)。问二人是否构成共犯?这里考察的是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这个知识点在2008年司考中再次出现,题目是: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2008年第2卷第94题)。该题不仅问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而且问后加入者乙是否应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承担责任。相对于2007年只考察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这个知识点,2008年对于承继共犯的考察,深入了一个层次,进一步考察了承继共犯人(后加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这说明,司法考试中刑法对于知识点的考察,绝非一般化的泛泛而谈、粗粗地考,而具有求精求细求深的趋势。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精英的资格考试,要求法律学人对于法律规定的掌握、对于法律理论的运用,更为细致深入,有高于常人的过人之处。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第四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第四节 罪数情况归纳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第二节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减刑制度    第二节 假释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第二编 罪刑各论

章节摘录

插图:【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答案要点及解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本案不属于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预先设立防卫装置,指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设置在不法侵害时可以阻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装置。对于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如果设立装置行为本身不合法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装置针对不法侵害发生了作用,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本案行为人在西瓜里暗中投毒,根本不能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而是在他人实施盗窃完毕后加害他人。危害发生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应属“事后防卫”,可以故意犯罪论处。因防卫过当指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外符合其他全部条件的防卫情况,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也不以过失犯罪论处)。(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将毒西瓜置于众人可能取食的公开场合),行为本身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且,已经发生了多人中毒死伤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故应以(故意、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3)就题干描述的案情来看,王某应当知道插上白旗后他人仍有可能偷食西瓜,也就是明白自己的警示不能有效阻止结果的发生。认识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有能力完全避免结果发生(不投毒)的情况下却没有实施避免行为,反而是实施增加结果可能性的行为(投毒),不属于诚心地希望结果不发生,而属放任结果发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宜认定为间接故意。3.防卫不适时。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①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②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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