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玉华 等著 页数:314
前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心理学对证据法学的“入侵”以及概率论、经济分析、女权主义运动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传统的证据法教义性研究受到挑战,证据法学研究呈现出跨学科发展的趋势。 在诉讼实践领域,随着科学证据的出现以及大量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广泛采用,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即以人证为中心的证明方法正在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达马斯卡关于证据法的未来是“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的论述,以及何家弘教授关于“科学证据”时代已经来临的论断,喻示了一种可能性,即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与科技手段的运用相结合,或者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相结合,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进入21世纪以来,证据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2005年以来,英国威廉·特文宁教授将证据作为跨学科主题所从事的研究,美国戴维·舒姆教授对证据科学的概念、内在要素及整体架构所作的系统论述,中国政法大学为申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而对证据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所作的全面论证,标志着证据科学研究进入了学科理论体系的探索阶段。 证据科学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旨在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证据问题,破解事实认定的千古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说:“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内容概要
诉讼证明标准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在21世纪初,我国学术界对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呈现出争鸣之势,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乃至流派。这充分反映了在社会和法律的转型期人们理念的改变。理论上的争论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在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与运用上,司法人员也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因此,对诉讼证明标准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本人非常关注中外证明标准的研究,本世纪以来也陆续发表过一些文章,参与证明标准的讨论。李玉华是我指导毕业的博士,她自硕士论文《论诉讼证明标准》(2001年通过答辩)的写作开始就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诉讼证明标准,发表过多篇相关文章并写成了博士论文《刑事证明标准研究》(2005年通过答辩),在此基础之上又主持完成了国家课题《诉讼证明标准研究》。在课题成果提交专家评审之前,我就已经比较详尽地阅读过全文,并提出过一些建议。现得知成果顺利通过专家匿名评审,即将交付出版,欣然作序。
书籍目录
证据科学文库——总序序第一章 证明标准概述 第一节 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 一、诉讼证明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属性 一、模糊性 二、主观性 三、客观性 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功能 一、指引裁判者认定事实 二、在刑事诉讼中指引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 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 第二章 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 第一节 争论的由来和背景 一、争论的由来 二、争论的背景和原因 第二节 关于证明标准的主要学说 一、传统客观真实论 二、法律真实论 三、相对真实论 四、误区论 五、客观真实论者的回应及其理论的新发展 六、诸种诉讼真实观的异同分析 第三节 争论的意义 一、展现了诉讼法学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学风 二、促进了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 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三章 证明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证明标准构建的认识论基础 一、哲学上的认识论 二、诉讼认识论 三、认识论对证明标准构建的影响 第二节 证明标准构建的价值论基础 一、哲学上的价值论 二、诉讼价值论 三、公正、效率对证明标准构建的影响 第三节 证明标准构建的目的论基础 一、哲学上的目的论 二、诉讼目的论 三、诉讼目的对证明标准构建的影响第四章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及评析 一、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六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七章 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影响 第八章 证明标准适用困难的解决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3.一致认可绝对地、完全地查明案件的所有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强调诉讼认识的相对性,是法律真实论者、相对真实论者的极力主张。但是对此,无论是传统的客观真实论还是修正后的客观真实论也都是予以承认的。如传统的客观真实论者也承认:“司法实践中,并非对每个案件的证明均达到了客观真实的程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因证据未及时收集而损毁消失,或因未深入调查没有获得必要证据,或因缺乏、没有运用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或因办案人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作出错误判断,或因慑于权势、徇于私情故意歪曲事实,等等。”也有的客观真实论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不可能把案件的一切细枝末节都查得清清楚楚,也难以把定罪量刑的有关情节都查清楚,从这一角度而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永远是相对的。” 4.基本上认可诉讼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早期的客观真实论者一般基于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主张维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反对在证明标准中出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等主观性的表述。但是,经过这场学术争论后,一些客观真实论者在继续坚持传统的以客观真实为基础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时,开始逐渐同意乃至主张在证明标准中加入主观性的表述,如徐静村教授声明:“我的结论是: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和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司法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的内心确信结合在一起,构成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张建伟教授的分析和主张则更为明晰:“坚持不坚持客观真实的基本主张与确立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没有两者不可兼得的关系。坚持客观真实的基本主张,也不妨碍确立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换句话说,确立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都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并不认为绝不能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用内心确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也不反对。不过,有一些担心却不能不大嚷大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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