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陆建平、傅郁林、洛伊克·卡迪耶、 杨艺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法) 洛伊克·卡迪耶 著 页数:763 译者:杨艺宁
前言
民事司法制度研究在法治社会的意义以及在中国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突出地位已毋庸赘述,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展开和逐步深化对于民事诉讼法研究需求的骤然增加,并没有使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脱离“弱势学科”的地位。由于长期在奉行“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背景中,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积累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外国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民事诉讼法方面起步较晚,无论在研究资料收集、研究人员知识储备,还是在研究手段和方法上,都显得明显不足和落后。这种状况严重局限了学术视野和学术品位,无法适应法制变革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尽管在原版信息渠道发达、其他学科的翻译文献已汗牛充栋的今天,介绍一批权威的、体系化的、原理性强的国外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作品,仍然必要而迫切。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修订之前,对于我国学界常常引为权威支持的现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全面了解,能减少盲人摸象似的无谓争论和法律移植的断章取义;对于这些制度背景、功能、原理、价值目标的深入考察,有助于形成以问题为对象、以语境为依托,立体和动态的比较研究氛围,避免在法律移植中出现拾人牙慧的状况。“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正是基于这些背景和需求应运而生的。本套丛书在选题方面,充分考虑我国读者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需要,追求法域范围的全面性、题材的多样性、原著的经典性,并尽量避免与国内已有的翻译作品重复。在入选的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著作中,分别突出了各自民事程序制度的特色。
内容概要
《法国民事司法法(原书第3版)》主要介绍了法国民事司法法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国民事司法学界的热点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了作者本人独到而精辟的观点。
作者简介
译者:杨艺宁 编者:傅郁林 (法国)洛伊克·卡迪耶 合著者:陆建平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总序/1绪论第一章 民事司法法的概念/11 司法法的概念总论/2A.司法法的客体/2B.司法法的特性/62 司法法的概念分论/9A.民事司法法:私法的组成部分?/9B.民事司法法:司法法的一个分支?/10第二章 民事司法法规范/161 民事司法法规范的特征/16A.民事司法法的形式主义/16B.民事司法法的强制性/172 民事司法法规范的渊源/21A.旧法典编纂时期/22B.新法典编纂时期/26第一部分 民事司法第一大编 民事司法机构第一编 民事司法机构概论第一大章 运行原则/41第一章 作为公共服务的民事司法的连续性/421 民事司法应当无时不在/422 民事司法应当无处不在/43A.司法机构的定居性/43B.司法机构的多元性/44第二章 在作为公共服务的民事司法面前的平等性/46第一节 所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民事司法救济权/461 由当事人承担司法债务/47A.可以列为诉讼费的费用/47B.诉讼费之外费用的承担/492 集体对司法债务的分担/51A.国家的协助:法律援助/51B.保险救济:司法保险/58第二节 所有的当事人均有权享有同等的民事司法/601 同样的法官保证当事人受到同等对待/602 适用同样的规则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61第二大章 组织原则/63第一章 与争讼性质有关的组织原则/631 民事司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的区分/63A.区别的内容/63B.区别的界限/642 普通司法机构和专门司法机构的区分/65第二章 与司法机构的结构有关的组织原则/661 与司法机关的组成有关的原则/66A.司法机构的合议制度/66B.司法机构的职业性/682 与司法机构的层级有关的原则/69A.两审终审原则/69B.上告/72第二编 民事司法机构分论第一大章 民事司法机构/75第一章 实体审司法机构/75第一节 第一审司法机构/751 普通司法机构/76A.大审法院/76B.小审法院/812 专门司法机构/84A.法官成分一致的司法机构:商事法院/85B.等席制司法机构/89第二节 第二审司法机构/981 上诉法院的组织形式/992上诉法院的运作方式/100A.审判组织/100B.行政组织/101第二章 最高法院/1021 最高法院的组织/103A.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103B.最高法院设立的各个审判法庭/1062 最高法院的运作/107A.主要组织机构/108B.附属审判组织/111第二大章司法职业/113第一章 司法机构成员/113第一节 法官职业群体/1131 审判法官/114A.法官身份的要素/114B.法官行为的多样性/1182 国家检察机关/126A.检察机关的组织/126B.检察机关的职权/128第二节 书记员群体/1341 书记员的身份/135A.普通书记员的基本身份/135B.商事法院书记员的特殊身份/1362 书记员的职能/137A.书记员的司法性职能/137B.书记员的非司法性职能/138第二章 司法机构的合作伙伴/139第一节 法官的辅助人员/1391 技术专家/140A.司法鉴定专家/140B.社会调查员/1412 调解机构/142A.司法外调解/142B.司法调解/145第二节 当事人的辅助人员/1451 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的辅助人员/146A.律师/146B.其他讼务代理人员/1552 不在诉讼中代表当事入的司法辅助人员/157A.司法执达员/157B.司法管理人和清算代理人/159第二大编 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第一编 管辖权的标准第一大章 国内司法管辖权的标准/162第一章 实体管辖权的标准/163第一节 与争议标的额有关的司法管辖权/164……第二编 管辖权制度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第一大编 民事诉讼一般法第一编 诉权与诉第二编 诉讼程序第二大编 民事诉讼特别法第一编 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司法机构的特殊规则第二编 适用于仲裁的特殊规则词汇索引表
章节摘录
(2)诉权本身是一种主观权利,尽管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对于请求人而言,诉权就是指获得法官听审其请求的依据,以便法官宣布其请求是否成立的权利。对于对方而言,诉权就是就请求人的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抗辩的权利”(《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主观权利体系中,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主观权利,敷衬于实质性主观权利,正如在客观法体系中,保障法依附于创设法。15.意义。对司法法与诉权作出相同的定性,并不是一种文字游戏。这种定性,具有实践意义和技术意义。1.实践意义在于,如果对保障创设法的实施的司法法置若罔闻,那么对各种创设法认识得再多也毫无意义:一项请求,不论其依赖的实体理由如何完美,也可能被程序性抗辩或不予受理抗辩所挫败;存在一些司法战略和战术,可藉以使得辩论陷入悬而不决的状态,或者从争议权利的实体缺陷中获取最大好处。同样,我们也不能在对创设法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来研究运用司法法,毕竟后者的目的是保证前者的实施。我们知道,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确定依赖于对受诉法院地的国际法律关系条款的分析;同样,在司法法中,通常难以区分什么属于实体法,什么属于程序法:管辖权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是,必须首先确定诉讼标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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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司法法(原书第3版)》:他的睿智,多恬淡冲逸之风,他的谈吐,溢豁达包容之情,即使在面对他的最卑微的仆人时,也不例外。仆人们对他的爱戴与日俱增。他乐于救助贫寒之士,勤于慰籍罹难之人。当他熟睡之际,萦绕其四侧的,是众多人的祈祷和祝福。过去,人们敬他为“利刃之光”和“正义之泉”,现在,人们尊他为“咨议之君”,不只是街坊们来征求他的意见,就连陌生人也不辞万里地来请他解决纠纷。尽管他不再是正式的法官,人们却依然毫不犹豫地遵从他的意见。这令维哈塔(Virata)感到无限幸福,因为他认识到,谏议胜过命令,调解高于审判。不再对任何人的命运施加强制力,却仍能对众人的命运产生决定性影响,他觉得,自己的生命也因此变得纯洁无瑕。维哈塔欣喜地享受着生命的中年,这种愉悦,这份安详,是前所未有的。——史泰方·扎维《维哈塔》(载《被埋葬的烛台》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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