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 主编  页数:237  字数:285000  

前言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的成绩较2008年平均低15~20分,很多总分400多分的考生,卷四也只有70~85分!理论上讲卷四的成绩应当比其他三卷的平均分要高5~10分,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至少卷四可得95分,可是现实却恰恰相反1 2009年很多人都是因为卷四分数过低而落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考生基本不知道阅卷规则、实务案例分析的技巧和规律、语言的组织表达技巧等等。可见迅速提高卷四的答题技巧与得分能力已成为关乎司法考试成败的关键。当前司法考试命题特点之一是“加强实务”,突出对考生实务能力的考查。这一要求体现在卷四上就是实务案例分析和跨部门法案例分析。实务案例分析有着其自身的特点:案情描述语言生活化(如2009年刑法中的“别瞎整”)、案情交待细节化、处理结果(提问的问题)现实化等。实务案例分析是有着自身的思维模式和技巧的,按照绝大多数阅卷老师的观点,考生卷四丢分的最主要原因是“技术丢分”,即不知道阅卷规则、不懂得答卷的基本技术要领所造成的丢分。90%的考生都有技术丢分现象,少则5~10分,多则30~40分或更多!本书以阅卷教师的视角对考生的答卷实例进行阅卷点评,详细解读国家司法考试的阅卷规则,分析技术得分和失分的原因,传授案例分析题的神秘答题技巧,传递简答题和论述题的独家预测信息!本书中的强化训练案例涉及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法理、法治理论等学科的内容,所选单科案例和跨部门法案例具有相当强烈的预测色彩,直击2010年司法考试卷四命题趋势,破译主观题内在规律,使您迅速实现卷四高分的梦想。

内容概要

本书以阅卷教师的视角对考生的答卷实例进行阅卷点评,详细解读国家司法考试的阅卷规则,分析技术得分和失分的原因,传授案例分析题的神秘答题技巧,传递简答题和论述题的独家预测信息!     本书中的强化训练案例涉及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法理、法治理论等学科的内容,所选单科案例和跨部门法案例具有相当强烈的预测色彩,直击2010年司法考试卷四命题趋势,破译主观题内在规律,使您迅速实现卷四高分的梦想。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  壹  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第二章  刑法  壹  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观考题的命题特点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  壹  刑事诉讼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第六章  简答题与论述题  壹  论述题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叁  融会贯通:论述题题目演练与考点提示附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阅卷规则参考(评分标准)

章节摘录

插图:问题:1.三人未约定共有的性质,甲主张共同共有,乙丙主张按份共有,在此情形,共有的性质如何认定?2.房屋因年久失修,屋檐瓦片掉落,砸伤行人丁,致使丁花去医疗费1000元,该医疗费该如何承担?3.房屋年久失修,漏水,甲对屋檐作了一般修缮,该修缮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4.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未通知甲和丙,即将其份额转让给戊。甲和丙是否可以主张乙和戊的买卖无效?5.乙未经甲和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A,并办理登记手续。甲和丙可否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参考答案:1.三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而,甲乙丙之间的关系为按份央衣。2.可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而,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关系上,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若其中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人追偿。3.甲对房屋漏水进行必要的修缮行为属于保存行为,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担。4.不可以。乙、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效。所有权人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所有权,无须他人同意即可自由转让。未经通知,只是侵害了甲丙的优先购买权,但并不因此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5.A善意取得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乙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整体财产,善意第三人A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和丙无权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乙与A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A的善意补正了乙处分权的欠缺。但乙处分了甲和丙的财产份额,应对甲和丙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庞德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皮埃尔·勒鲁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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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是你从来没有见过的好书,但确是你梦寐以求的!解读阅读规则、合理规避扣分、传授答题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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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对于考司考的考生来说,本书的作用在于:
    你只需在考前半个月甚至十天内,用好本书,
    其他时间你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关注第四卷!
  •   内容翔实,对考试有帮助
  •   司法考试主观考题具有综合性,本书详细介绍了各种题型和作答技巧,还公布了真实的考试答案,和评卷老师的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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