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艳林 编  页数:422  

内容概要

《质检法教程》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同时也是同类型国家级教材的首部,本教材从质检法名称的确立,到质检法内容的界定,再到质检法内在逻辑结构的寻觅,都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及随之不可避免的探索性与不成熟性。    质检法所关注和研究的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已经形成并以经济法律法规亚群体的形式呈现与表达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许可证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盐业专营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等法律现象。在中国业已有效融入全球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并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强劲发展动力的情况下,质检法既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情况下,政府保障人民及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与责任的实现途径,也是WT0/TBT措施和WT0/SPS措施及其通报、评议和关注的制度承载。对此,国内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已经进行了各个侧面与层面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优秀的成果。但毋庸讳言,目前的这种分散、孤立的研究已经和实践的需求形成了较大的差距。本书力图在总结已有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成质检法理论之构建,发现质检法的研究工具和范式,对现有的质检立法成果给出全面、系统和清晰的解释与归纳,并结合当今世界质检法实践发展的主要趋势,对中国质检法的走向和规制改革,进行评论和说明。    本书适合法学专业、质量工程专业、食品安全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本科生使用,也适合法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生阅读使用,同时也可供制造业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中从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参考或培训使用。

作者简介

王艳林  法学博士,教授,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现任教于中国计量学院,研究方向为竞争法、质检法、经济法理论和民法理论,主要著作有:《中国经济法理论问题》、《质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质检法概念的确立    一、质检法概念的提出    二、质检法的定义与性质    三、质检法的基础范畴 第二节 质检法的生成与表达    一、技术规则    二、标准、标准化与标准化法    三、计量、计量构成与计量法    四、检疫、三检分立发展与检疫法    五、质量、质量控制与产品质量法    六、质检法的表达形式 第三节 质检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质检法起源于“度量衡”      二、质检法概念的支撑资源    三、质检法展望上编 质检法综合制度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质量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一、质量监督立法      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三、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节 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一、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的含义      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第三节 质量监督公示法律制度      一、质量监督公示制度的含义      二、质量监督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质量监督奖励法律制度      一、质量监督奖励法律制度概述      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计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计量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计量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计量法律制度的构成和调整范围          三、我国计量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法定计量单位          一、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适用范围      三、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要求与方法   第三节 计量基准、标准的建立和管理      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和管理      二、计量标准器的考核和管理      三、标准物质的管理   第四节 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的制造、进、销售、使用和修理      一、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的制造      二、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的进口            三、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的销售和使用         四、计量器具的修理   第五节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一、计量检定      二、计量校准   第六节 商品量计量      一、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要求      二、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要求……中编 质检法调节手段 下编 质检法的特别管制后记

章节摘录

接踵而至的是为满足工作机的发明和使用而引起的动力机——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而工作机和动力机的水平和能力,都有赖于机器制造技术的保障,“开始用机器制造机器,这是18世纪工业革命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英国工程师、工厂主和发明家莫兹利于1794.年发明了移动刀架,1797年制成了带有移动刀架和导轨系统的车床,可以自动加工不同螺距的螺丝和多种几何形状的部件,使车床成为机械制造业的母机。人们从中得到启发,将有互换性的零件叫标准件,将生产标准件的机器叫“标准化”莫兹利因而可称之为工业标准化之父。莫兹利的移动刀架这一看似简单的发明,实则是机械技术史上的重大创新。19世纪英国出版的《全国工业》这样评论说:“它对机器的改良和更广泛应用所产生的影响,不亚于瓦特对蒸汽机的改良所产生的影响。采用刀架的结果是,各种机器很快的完善和便宜了,而且推动了新的发明和改良。”[3]这就在客观上使各类零部件种类繁杂,企业内的生产虽是有标准的,但企业间的协作则标准不统一,互换性不足,导致资源浪费,使生产力无法发挥出来。“19世纪初期,推行通用制造系统的阻碍因素之一是当时还没有制定螺母标准。”[4]1841年,莫兹利的学生惠特沃思建议英国土木工程学会采用统一的螺纹制度被采纳,习称惠制螺纹,成为最早的协会标准,被英国及欧洲各国采用。[5]协会标准的出现是标准化发展的里程碑。1895年1月,英国钢铁商H.J.斯凯尔顿在《泰晤士报》上发表一封公开信,指出:鉴于英国一些桥梁和型材尺寸规格过于繁多,钢铁厂无法采用先进技术大量生产,而不得不频繁更换轧辊,从而使成本提高。他呼吁通过标准化,统一钢铁的规格尺寸,改变这种混乱的状况。[6]斯凯尔顿的建议随即引起了英国各方面的关注,“国会也讨论这件事,研究这个问题的人员也组织起来组成一个协会。统一钢梁的规格尺寸……后来经国会批准成为国家标准”。

后记

自从本人提出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教程》获得教育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项目立项之后,质检法理论问题便一直是作为“始作俑者”必须认真思考和精心构筑的逻辑心结。随着2006年中国计量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起招和质检法方向的确立,更是强化了这种逻辑力量对本人心理的约束和行为的指引。经过近一年的资料准备和到一线实践部门的调研,《质检法教程》编写会议于2007年1月1日在西子湖畔的三台山庄如期召开。参加会议的除本书作者外,还有提醒并鼓动本人申报该项目的好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我国著名卫生法专家、上海市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方有宗教授,著名检验检疫法专家、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副局长叶永茂先生,著名生命科学专家、中国计量学院生命科学院院长王兰洲教授,著名质检法专家、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邢造宇博士,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汪江连老师等诸多专家学者,共同讨论了本教材的编写大纲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评论。2007年秋初开学,作者辞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的职务后,得以有充裕的时间对质检法理论进行系统的思考和研究,确立并理顺了质检法的逻辑结构与体系。特别是2008年暑假,本人带领经济法学质检法方向和竞争法方向2006级、2007级和部分2008级研究生到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沈阳标准化研究院进行质检法专业实习,聆听中国著名标准化学学家李春田教授讲授《标准化原理、方法及运用》课程,拜访中国第一本《技术监督法学概论》的作者、中国著名科技政策专家、东北大学副校长娄成武教授,更加坚定了作者探讨质检法理论的信心和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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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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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夜读《质检法教程》,抑或不能算是读,只是于文本整体性架构中探寻作者的思维的逻辑,但我想这种阅读或可助益,因其于宏观着眼,而摈弃了细枝末节的勾连,故其所获是宏观性的把握,譬如质检法作为法之一种特有的法价值,亦譬如质检法特有之原则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质检法学的长足发展尤为必要。鉴于此,笔者将略论鄙见,以求增益。
       范畴问题
       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思维的逻辑形式。[ 宁立志 《法学教材建设的一次路径探索》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关于质检法的范畴问题,通常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质检法是一独立的法学部门,与其他法律学科是同等地位;另一则认为质检法是经济法学科范畴,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部分;王艳林教授的观点,则是立足于现今质检法之现状,认为质检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部分。这一观点,具一定的开放性,即立足现实,赋予质检法经济法范畴,同时暗含这一范畴划分之依据是现存之实际,质检法的范畴问题究竟为何,留待以后的质检法实践与理论去证实。
       但问题是,以现实的质检法弱势,理所当然的将质检法依归于经济法之亚部门,是否过于轻率。法分之为二,曰应然法,曰实然法,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界限关乎重大,哪些确实以现下的经济阶段、法制现状无法超越,将其归之于应然领域;哪些看似不能至,深究尚有实现可能,且为当下之需,应将其从应然的神坛上拿下放入实然领域。笔者拙见,将质检法从经济法中剥离出来,条件和合理性皆具备,理由有三:
       其一,质检法在中国的现实弱势,并不代表质检法的在世界的整体现状。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质检法的地位都非同一般,其对于质检法的理论研究和法制现状,都可为中国当下的质检法的发展提供有益之参考。当前中国的质检法所需,乃确立质检法的独立地位,以独立地位促进理论研究,从而改变弱势现状,面对现实问题。此为质检法作为独立范畴的合理性。
       其二,当下的质检法需求旺盛。中国经济腾飞的同时,层出不穷的问题亦与之并生。产品质量领域,更是目不暇接。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丰田的召回事件,触目惊心,但更让人的惊惧的是相关领域的法律严重缺位。一旦出现问题,以质检法的作为经济法部门中的亚部门的亚部门地位来面对问题,其力度之乏,可想而知。以此,将质检法的独立出来,以使其有足够的力量的面对现实问题,就为为必要。现实之需,乃质检法作为独立范畴的必要性。
       其三,质检法的探讨虽届起步,但亦初具条件。我国的质检法管理机制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下,王艳林教授主张质检法改革中保留质检总局的设置,对此笔者深表赞同,且认为现有的质检总局的设置以及质检法改革后的质检总局的保留都是质检法独立的重要支持力量。可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中国从未形成过成熟的市民社会,也不具备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所以从不具备自身进行法制改革的动力,法制的进程,往往是以政府为推动为主,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是国家以立法明确确立而定,以此为例,以质检总局的推动为契机,促进质检法的独立,不可谓条件不成熟。
       于此,笔者建议,在质检法体系的构建中,何不尝试将质检法学独立这一命题鲜明提出,既为对现实的明确回应,又可对质检法实践以预测、指引,实现的法的预测、指引功能。当然这这必遭致口株笔伐,但这于质检法的改革来说,毋宁是有益的。
       二、原则问题
       抑或是惯性的法学教育思维,检视整个文本,发现质检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是缺位的,这或许将是质检法发展的一大缺憾。不同的部门法因其基本任务、价值追求之不同,其基本原则亦迥异,“核心意项皆为根本准则”,其蕴涵两种意义:其一,它体现着该部门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其二,它可以证成为一般法律规则,并可以作为克服法律局限的工具。[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本,63页。]因此,它具有三大功能:(1)立法准则;(2)行为及审判准则;(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 同上。]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部门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即便该书并不认为质检法具备独立地位,但既欲构建一逻辑合理、涵纳广泛的质检法体系,此问题同样是不容回避的。
       自基本原则涵义来看,质检法基本原则是质检法体系的必然部分。其一,基本原则体现该部门基本价值,关于质检法的基本价值,除在质检法的定义时,认为质检法是调整质检法律关系的这一论述外,其余部分,罕见其论及。但仅此,显然是不足够的,只有将质检法的价值予以彰显,才能显现出质检法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分量,从而为质检法的发展赢得支持力量 。其二,基本原则克服法律的局限,这一点,相对其第一条涵义,则更为重要。质检法既然是以法律法规的亚规则群形式体现,则对这些规则之间的冲突处理、不足弥补则显得十分必要,而这要借基本原则之功。确立基本原则,从而对质检法制与相关的法律制度之间关系,不同的法律制度相互冲突、或者同一现象皆无法律规定的现象予以概括式处理,从而能减少法律的制度缺限。
       自基本原则的功能来看,法律基本原则的三大基本功能,对于质检法制的构建同样必须。一,确立质检法的基本原则,以发挥立法准则之功用,使此后的质检法制立法中,有原则可循,避免无效的立法,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二,确立质检法基本原则,使其成为今后质检法实践中行为及审判准则,质检法的相关的具体的法律规定难免挂一漏万,这对于实践来说是不可想象的,而基本原则广泛的涵括能力将解决这一隐忧,使在质检法的过程中,避免法律制度的缺位或供给不足。
       鉴于此,笔者认为,确立质检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的质检法体系的构建,以及提高质检法应对现实的能力十分必要,其在《质检法教程》中的缺失,是一遗憾。当然原则的确立,实难,但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是我们应该抱有的态度,亦是笔者的出发点。
       三、研究方法问题
       宁立志教授在评述该教材时,对该书的研究方法十分推崇。“作者在完成概念和性质的界定, 逻辑思路的寻觅以及其内容划定等质检法学科创立的诸多任务时,既不拘泥于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传统方法;又能以问题为中心,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寻求理论上的突破”[ 宁立志 《法学教材建设的一次路径探索》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 其认为本书的研究方法有二:
       其一,在于概念的界定。在于概念的界定上,王艳林的教授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文献综述的形式,历数不同学人,在质检法概念界定上的观点,接下来分辨就不同的观点观其利弊,再次基础得出质检法的概念,也使得概念在涵纳各方、理性扬抑的基础上,更具合理性,更能体现质检法制的本身特性。
       其二,在于综合的研究方法。该书的参著者皆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使得研究的方式灵活,兼容了法学本身的规范性,与质检法特有的技术特征,灵活的应对社会经济生活之现状。此对于质检法的长足发展尤为必要。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种研究方法,那就是回归于日常生活,或许这是一种隐形的研究研究方法,但对于触及生活现实的质检法来说不可谓不重要。回归日常生活,起于哲学,最早由胡塞尔提出,后经海德格尔和赫勒进一步发展,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终极意义上,人类所有的知识和学问都不过是有关日常生活世界的叙述。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以解决纠纷和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标的学科,法学在其演进过程中,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 参见 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PP34-35.]本书的研究,非常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面向现实生活,以现实中存在质检法律问题为导向,使得质检法能够避免“形而上”之虞,而能够真正的回应现实,这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上述部分,即为我于《质检法教程》一书之愚见,时间仓促,所以只可算一种漫谈,多求批驳,以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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