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Brian Burdekin 页数:362 译者:王建玲,徐文博,陈亦超,王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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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之目的在于提供一整套系统的资料,以便借助相关国际材料的背景以及一些对照表格,对亚太地区现存的各种国家人权机构进行比较。本书所涉材料不求穷尽一切,但求有助于读者认识、了解每个国家机构依其法定授权而具有的先天优劣之处。所谓规范标准,应兼顾对国家人权机构法定授权与实际运行的检查,其材料均应基于《联合国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然而,为防止(或者至少不鼓励)该机构成为国家仅为平复国内批评或者获得国际援助而设计的“面子工程”,这些原则仅仅是最低标准(为达成我们将其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目标,这些原则确实为我们于1991年所能达成之最佳的一致意见)。鉴于之前有限的认识,鄙人认为需在此书中相应提及其他一些近期产生的相关原则。这些原则也是由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起草的,然其明显优势则在于更严谨、更具体、更易懂,并在诸多重要方面更切合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工作的情况。此次整理主要以教学为目的,唯望其对准备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国家,或对现存委员会加强其职能可以有所帮助。为此,笔者还专门撰写有关章节,以讨论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司法、立法以及其他机构之关系,并以一小节说明建立机构前有关程序的重要性。国家人权机构尽管面临诸多挑战,然而办法总比问题多。此书并不试图对其一一列举或进行评价。然而为了对那些以有限资源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有所帮助,本书还是加上了关于实施全国调查的一个小节,此措施即是一项被证明对推进与保障人权以及在增加机构的便民性方面事半功倍的策略。笔者在本书所描述的——例如保护经社文权利以及在武装冲突中机构的运转等方面的挑战,都是本区域内从业者目前公认为最复杂及最困难之问题。近二十年来,笔者有幸在吾祖国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并在近六十个国家为建立和推进国家人权机构而工作。此书虽着眼于亚太地区,但是其所给出的建议却反映了笔者致力于在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欧的不同国家建立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时所积累的或好或坏的经验。
内容概要
《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在对亚太地区现存的国家人权机构进行比较的同时,为读者提供了一系列精选的国际资料和一些用来帮助理解相关问题的表格。写这部书的初衷主要是为有关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教学提供方便,它不仅对那些正在考虑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家有所帮助,即使对那些已经设立该机构的国家来讲,也会对其如何加强机构的职能有所借鉴。因此,《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些章节阐述了如何处理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还简要说明了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过程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
作者:(瑞典)布莱恩·伯德金(Brian Burdekin) 译者:王建玲 徐文博 陈亦超 等 合著者:(美国)金森·瑙姆(Jason Naum) 马呈元 张伟布莱思·伯德金,现任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讲授研究生课程。他同时担任非洲、亚洲和中、东欧许多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咨询专家。从1995年到2003年,作为联合国前三任人权高级专员有关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特别顾问,他曾先后两百多次前往非洲、亚太地区、欧洲和拉丁美洲的55个国家,帮助那些真心愿意创建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各国政府或民间社会组织。在受命于联合国之前,伯德金教授从1986年到1994年担任澳大利亚首任联邦人权委员。在此任内的1990年到1991年间,他是国家人权机构的联合国标准(《巴黎原则》)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该标准后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1978年到1986年间,他是前澳大利亚总理、副总理和联邦总检察长的主要顾问。在此之前,他做过外交官和律师。1985年6月,鉴于在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为人权事业作出的卓越贡献,伯德金教授被授予“澳大利亚勋章”。他被普遍认为是国家人权机构方面问题的国际顶尖级专家。
书籍目录
序言/1前言/2缩略表/3第一章 导论1.1 演进中的国际秩序/11.2 联合国和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机览/31.2.1 联合国/41.3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71.4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程序/9第二章 职权和功能2.1 职能/112.1.1 国际文件的重要性/122.2 权力和功能/14对下列表格的说明/16第三章 其他主要特征3.1 独立性/293.2 便民/303.3 充足的资源/313.4 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资格/333.5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41第四章 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机关的关系4.1 与行政机关的关系/434.2 与立法机关的关系/444.3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464.4 与其他机关的关系/56第五章 国际人权机构与国际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基于宪章的其他机制的关系5.1 国际条约机构/585.2 特别程序/595.3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HR)/60第六章 区域合作6.1 背景/616.2 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62第七章 挑战与战略7.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657.2 冲突状态下的国家人权机构/697.3 国家调查/717.4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73第八章 结论/75附录/77附录一/77关于促进和保扩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刖)附录二/79大赦国际关于有效保障和促进人权机构的建议联合国条约机构一般性意见/95附录三/95经济、社会和丈化权利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扩径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14/12/98.E/C.1 2/1998/25)附录四/96讨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第17号一般性建议:关于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5/03/93.GEN.REC.NO.1 7)附录/五/97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15/11/2002.CRC/GC/2002/2)其他相关文件与表格/103附录六/103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附录七/104关于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行为的马斯特里赫特准则附录八/110《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四部分附录九/111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列表澳大利亚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实行国家调查的若千例证/116附录十/116无家可归儿童问题调查附录十一/117种族暴行问题调查附录十二/118人权与精神疾病问题国家调查摘要各国立法澳大利亚/122斐济/195印度/209印度尼西亚/221韩国/238马未西亚/252蒙古/258尼泊尔/265新西兰/271菲律宾/342斯里兰卡/345泰国/354后记/362
章节摘录
1.1演进中的国际秩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许多变化对人权和那些普遍性或者专门性的人权保护机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几乎所有的拉丁美洲专制政权、许多非洲的专制政权和若干东南亚国家的专制政权已经被民主选举的政府所取代;由于冷战结束所引发的中欧和东欧的民主化浪潮现在正冲击着中亚各国。然而,那种认为按照定期投票的规则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独立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保证尊重人权的假设已经被这样的认识所取代了,即虽然权力的划分十分重要,但它经常并不能对人权提供保护,尽管这些权利已经在宪法中得到确立。人们认识到,为追求继续掌权的目的,政府总是设法取悦于政治上的主流派别,并随时准备牺牲对非主流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人权的尊重。这一认识已经成为推动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个重要原因。僵化的冷战对抗年代形成的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对重要的认识,已经逐渐让位于一种更加成熟的认识,即所有权利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贫穷是对人权最普遍和最常见的侵犯之一;腐败是对人权的主要威胁;生命权意味着安全和清洁环境权。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IFIS)和大多数富有的捐助国日益认识到,人权是“良治”的必要组成部分,而“良治”对于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它们也日益认识到:大规模的歧视和广泛的侵犯人权,包括侵犯在种族、宗教或者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混乱和冲突,并严重影响国家的稳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威胁区域安全。冷战结束以后,在承认这些现实的基础上,捐助国在多边和双边的发展援助中越来越多地提出了旨在促进良治政府建设改革和尊重人权的条件,这对许多(但非全部)新建或者重建的民主国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旨在保护少数者的权利的国家人权机构现在被认为是国家稳定和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后记
本译著是由徐显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和瑞典罗尔·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联合开展的“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其出版费用得到了瑞典国际发展署的全额资助。在此表示感谢!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副所长张伟博士负责协调本书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具体分工如下:王建玲:第1~3章,5~8章;徐文博:第4章;陈亦超:前言,附录2、9、10~12;王洪宇:各国立法部分。其中,张伟博士负责第1~8章的校译工作。马呈元教授负责全书的译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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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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