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谭振亭 编 页数: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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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信托法》一书的作者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所主任,从事信托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多年,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文章多篇,独自或参与编写各类著作六部,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财产的制度。它起源于英国,是英美衡平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在我国,可以说没有哪一种法律制度比信托法更让国人感到陌生。即使在法学界,目前真正了解或从事信托法研究的学者也为数不多。作为研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信托法,是了解英美衡平法,进而了解整个英美法律体系,体验两大 法系交融与差异的基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信托法概述 ◎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中信托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中信托的概念 三、国际公约中信托的概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信托的概念 ◎第二节 信托的要素 一、受托人 二、受益人或信托目的 三、信托财产 ◎第三节 信托的特征及其制度功能 一、信托的特征 二、信托的制度功能 ◎第四节 信托的历史演进 一、信托的起源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 三、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与发展 四、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与发展第二章 信托的分类及与其他类似概念的比较 ◎第一节 信托的分类 一、英美法系关于信托的分类 二、大陆法系关于信托的分类 三、几种特殊类型的信托 ◎第二节 信托和其他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信托和债 二、信托与合同 三、信托和代理 四、信托和保管(寄存)第三章 明示信托的设立 ◎第一节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能力 一、委托人的行为能力 二、受托人的行为能力 ◎第二节 三个确定性 一、意思确定性 二、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三、受益人的确定性 ◎第三节 无偿信托的完全成立 一、英美法系无偿信托的完全成立 二、大陆法系信托的完全成立 ◎第四节 设立信托的书面要求 一、英美法系对设立信托的书面要求 二、大陆法系信托成立的书面要求 ◎第五节 信托的合法性 一、英美法系信托的合法性 二、大陆法系信托的合法性第四章 受托人 ◎第一节 受托人的职权(powers) 一、英美法系中受托人的职权 二、大陆法系中受托人的职权 ◎第二节 受托人的义务 一、英美法系中受托人的义务 二、大陆法系中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节 受托人的责任 一、英美法系中受托人的责任 二、大陆法系中受托人的责任 ◎第四节 受托人的权利 一、英美法系中受托人的权利 二、大陆法系中受托人的权利 ◎第五节受托人职责的终止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事由 二、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后果第五章 委托人和受益人第六章 信托财产第七章 信托的变更、撤销和终止第八章 公益信托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附录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附录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大陆法系中信托的概念 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的传统,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渊源,法典编纂成为法典化运动和立法活动的主要标志。大陆法系拥有逻辑结构严谨的法典,具有严密的概念体系、严格的法律行为概念以及统一的法律行为要件,因此,在概念的定义上偏重于构成要件的分析,采取的是“要件导向”的思维模式。在信托法制的引人中,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与英美法系国家出发点截然不同的基本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定义是对行为的描述,明确信托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此作为判断社会生活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为信托的标准。至于信托成立的法律效果则并不在定义中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移植信托法制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其对信托的定义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1.日本《信托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特定人按照一定目的(专为谋取该人之利益的目的除外)……为实现财产管理与处分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必要行为。”这一定义内涵比较含混且和英美法系的信托定义完全不同,没有涉及到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财产权的性质问题。 2.韩国《信托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和受托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作其他处理,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韩国《信托法》将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关系。该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旨在规定关于信托的一般私法法律关系。”和日本《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相比,韩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更类似于普通法国家。然而,它同样回避了受托人和受益人所有权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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