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光中 编著 页数: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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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之一,由陈光中、徐静村任主编,卞建林、宋英辉任副主编,各位撰稿人都是活跃在教学研究第一线的教师,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本书现在是修订后的第四版。本书分为五编:绪论;总论;程序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准则,5编30章,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新增“刑事证据规则”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两章,其他章节内容也作了一些修改,重点补充了新修改和新颁布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如《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此外,为了更加适应教学需要和学习阅读,第三版在每章内容前、后分别增加了“本章重点内容”和“思考题”、“拓展阅读书目”,并在正文中适当增加了简短的典型案例,同时对第二版中的一些技术性错误也作了更正。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学部召集人之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评议组副组长。代表作有《陈光中法学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主编)等。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负责人、国家级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学术带头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作有《律师学》、《走向法治的思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吕刑》初探”、“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六章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第二十七章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 第二十八章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 第二十九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第三十章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章节摘录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首先,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带有根本性的内容而制定的,如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l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5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等。其次,宪法规定了一些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条文,如“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13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135条)。这些条文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或基本原则,并相应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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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4版)》:高等政法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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