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兴良 页数:871
内容概要
随着1997年3月刑法修订的完成,《刑法哲学》的修订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由于《刑法哲学》一书涉及一些较为具体的刑法问题,尤其是刑罚本体论一编,涉及刑罚改革问题。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案)的颁布,需要加以修正并根据立法的发展在内容上加以增补并作出理论上的评价。因而,《刑法哲学》的修订是必要的,使之能够跟上立法的进展。 对本书修订时,我曾经考虑过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伤筋动骨,把本书拆为两本书:一是保留对刑法的哲理探讨部分,具体地说,是指第1-5章、第11-15章、第21、22、27章,删除其中的法条,改造成为一本“没有法条的刑法书”,使之上升为一本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书名为《刑法的本体展开》,以便与此后出版的《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相协调。二是将其他内容经过调整充实形成另一本书,书名为《理论刑法学》,作为比刑法哲学低一个层次的刑法专业著作。这一方案设计的考虑是:《刑法哲学》一书体系过于庞杂,在内容上包括刑法的哲理探讨与学理探讨两个方面夹杂在一起,两败俱伤。若能拆开,则更为完美。第二个方案是小修小改,基本上维持本书原状,只是根据刑法修订的情况作出必要的修改。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书在总结与反思我国现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重要的刑法命题,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共分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等三编。本书使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本。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修订1版前言修订2版前言修订3版前言导论 第一节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 一、公正 二、谦抑 三、人道 第二节 刑法哲学的范畴体系 一、范畴 二、关系 三、体系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第一章 主观恶性 第一节 主观恶性的嬗变 一、古代的主观恶性 二、中世纪的主观恶性 三、近代的主观恶性 四、现代的主观恶性 第二节 心理事实 一、显意识 二、潜意识 第三节 规范评价 一、概述 二、违法性意识 三、期待可能性 四、意志自由 第四节 主观恶性的阻却 一、心神丧失 二、意外事件 三、不可抗力 第二章 客观危害 第一节 客观危害的嬗变 一、古代的客观危害 二、近代的客观危害 三、现代的客观危害 第二节 行为事实 一、行为 二、客体 三、结果 四、因果关系 第三节 价值评判 一、行为的价值评判 二、客体的价值评判 三、结果的价值评判 四、因果关系的价值评判 第四节 客观危害的阻却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其他阻却客观危害的事由 第三章 再犯可能 第一节 再犯可能的概念 一、再犯的主体 二、再犯的时间 三、再犯的性质 第二节 再犯可能的表征 一、犯罪人的分类 二、犯罪人的特性 三、犯罪人的表现 第三节 再犯可能的预测 一、再犯预测的概念 二、再犯预测的种类及其方法 三、再犯预测的意义 第四章 初犯可能 第一节 初犯可能的概念 一、初犯的主体 二、初犯的时间 三、初犯的性质 第二节 初犯可能的表征 一、形势 二、犯罪率 三、民愦 第三节 初犯可能的预测 一、初犯预测的概念 二、初犯预测的种类及其方法 三、初犯预测的意义 第五章 犯罪本质二元论 第一节 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二、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 一、人身危险性的缘起 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三、人身危险性的评价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犯罪本质二元论 一、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 二、客观危害与初犯可能 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 第六章 故意犯罪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嬗变 一、古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二、近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第二节 故意犯罪的概念 一、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质 二、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一:认识因素 三、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二:意志因素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法定分类 一、直接故意犯罪 二、间接故意犯罪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学理分类 第七章 过失犯罪 第八章 作为犯罪 第九章 不作为犯罪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 第十一章 道义报应 第十二章 法律报应 第十三章 个别预防 第十四章 一般预防 第十五章 刑罚目的二元论 第十六章 生命刑 第十七章 自由刑 第十八章 财产刑 第十九章 资格刑 第二十章 保安型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结束语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因此,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如下命题: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或者反人道的。应该说,我国刑法是人道的,没有规定任何残酷的与侮辱人格的刑罚。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刑法还必将进一步人道化,这主要表现在削减死刑、限制无期徒刑,大量地运用自由刑的替代措施等等。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也是更重要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彼得·斯坦、约翰·香德指出:“在刑事法庭上,只要对刑法的干涉范围究竟如何存在一丝疑问,人们就会要求法庭将个人自由价值观放在第一位。任何行为,只要对社会构成危害,刑法就可以予以禁止。但是,刑法必须对此事先加以精确的规定,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了解法律。每一个人都应当使自己熟悉与他所要从事的活动有关的法律规则。绝不能允许出现这种情况的某个人成功地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声称他在做出这个行为之前知道有关的法律,但同时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禁止之外的。所谓‘法无事先规定不受罚’的意义就在于此。”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也应当是刑法的人道性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国1979年刑法还存在不足之处。由于类推制度的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与之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而两者在我国刑法中难以并立。个别单行刑法实行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新兼从重原则”,是对国际上公认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明显违背。
后记
刑法哲学,对我来说是一个做了近10年的梦。当为本书打上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候,这个梦也就圆了。我竦身一摇,将自己的思绪从梦中摆脱出来。从1981年大学本科毕业,考上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算起,步入刑法学界已经整整10年,本书正是对自己近10年来刑法理论研究的一次总结。本书写作的初衷是为刑法理论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为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做出一分努力。至于这一初衷是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有待于社会的检验。刑法学,虽然是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然而刑法学又仍然是幼稚的,这种幼稚性的突出表现是没有建立起严谨科学的刑法理论的“专业槽”。文学艺术界的有识之士指出:以往文艺理论界的一个深刻的教训就在于批评的“食槽”太浅露而又宽泛,谁都可以伸进头来吃上一嘴。而如今,在一种潜在自觉意识指导下,批评家们在通力构筑起一套庞杂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这不啻是一种防范性的措施,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深化学科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学术性。专业食槽过于浅露与宽泛的评价同样适合于刑法学,以至于整个法学。然而,文学艺术界的批评家们正在合力加速构建“专业槽”,而我们法学界又有多少人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呢?诚然,刑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与司法实践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学科的实用性不应当成为理论的浅露性的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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