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兴良 页数: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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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行,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如同旭日东升,被人喻为朝阳学科。相形之下,刑法学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与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并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结果,形成了作为本书之精髓的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罪刑关系论》为题(作者:陈兴良、邱兴隆,该文获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优秀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7年第4期。在该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即“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
内容概要
刑法哲学,又可以称之为刑法法理学,是对刑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刑法哲学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某些论著中不乏刑法哲学的理论探究,但刑法哲学的专著本书尚是尝试之作。开创意味着学术上的冒险,同样也可以作为理论幼稚的搪塞。就我而言,也许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对于刑法哲学,我也只是初略地窥视到了它那博大精深的学术殿堂的一丝门径而已,登堂人室远不敢说。所以,为不至于亵渎刑法哲学这神圣(至少对于我来说是如此)的字眼,只能以开创作为遁词。至于学术上的冒险,我想那只是真理追求过程中所应当付出的必要代价。我时刻铭记着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这么一段至理名言:“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和重要的理论,最初是由于它们的发现者有一些不切实际的、荒谬的考虑而想出来的。由于最初人们不可能知道一个新的学说是否正确,因此,在提出新真理的自由中必然包含着相等的犯错误的自由。”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书在总结与反思我国现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重要的刑法命题,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共分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等三编。本书使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本。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修订1版前言修订2版前言修订3版前言导论 第一节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 一、公正 二、谦抑 三、人道 第二节 刑法哲学的范畴体系 一、范畴 二、关系 三、体系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第一章 主观恶性 第一节 主观恶性的嬗变 一、古代的主观恶性 二、中世纪的主观恶性 三、近代的主观恶性 四、现代的主观恶性 第二节 心理事实 一、显意识 二、潜意识 第三节 规范评价 一、概述 二、违法性意识 三、期待可能性 四、意志自由 第四节 主观恶性的阻却 一、心神丧失 二、意外事件 三、不可抗力 第二章 客观危害 第一节 客观危害的嬗变 一、古代的客观危害 二、近代的客观危害 三、现代的客观危害 第二节 行为事实 一、行为 二、客体 三、结果 四、因果关系 第三节 价值评判 一、行为的价值评判 ……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结束语后记
章节摘录
这里涉及对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现象的认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它的产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并非无稽之谈。菲利指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过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1]因此,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疾患,应当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而且,犯罪不可能指望通过刑罚予以消灭,而只能尽可能地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兼具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2]因此,那种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尤其是迷信重刑对未然之犯罪的遏制效果以及对已然之犯罪人的矫正功能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因此,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犯罪与刑罚是紧密相联的一对范畴,犯罪是刑罚的导因。而刑罚则是犯罪的后果。我们在确定某一危害行为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时,一方面应当确认该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又应当确认,作为该行为的法律反应,刑罚具有无可避免性。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根据社会价值标准作出判断。
后记
刑法哲学,对我来说是一个做了近10年的梦。当为本书打上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候,这个梦也就圆了。我竦身一摇,将自己的思绪从梦中摆脱出来。从1981年大学本科毕业,考上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算起,步入刑法学界已经整整10年,本书正是对自己近10年来刑法理论研究的一次总结。本书写作的初衷是为刑法理论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为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做出一分努力。至于这一初衷是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有待于社会的检验。刑法学,虽然是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然而刑法学又仍然是幼稚的,这种幼稚性的突出表现是没有建立起严谨科学的刑法理论的“专业槽”。文学艺术界的有识之士指出:以往文艺理论界的一个深刻的教训就在于批评的“食槽”太浅露而又宽泛,谁都可以伸进头来吃上一嘴。而如今,在一种潜在自觉意识指导下,批评家们在通力构筑起一套庞杂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这不啻是一种防范性的措施,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深化学科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学术性。[1]专业食槽过于浅露与宽泛的评价同样适合于刑法学,以至于整个法学。然而,文学艺术界的批评家们正在合力加速构建“专业槽”,而我们法学界又有多少人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呢?诚然,刑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与司法实践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学科的实用性不应当成为理论的浅露性的遁词。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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