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李仁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12出版)  作者:李仁燕  页数:193  

前言

高等教育的代表——大学,被誉为基业常青的事业。[1]在人们心目中,这是一个古老而又神圣的组织,她高高在上,承担着保存和传承人类知识与文明、开拓与创新、为未来培养社会精英的重大使命,人们毫不吝惜地赋予大学各种溢美之辞。在我国,高等教育更是历来承担着国家和民族复兴的希望等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功能,大学成为人们心中的圣地。然而近年来我国高校却频频遭到法律的质疑: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下称田永案)叩开了法院审查高校权力行为的大门,[2]紧接着1999年底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轰动全国,接着是“重邮案”和“拥吻案”,等等;不仅如此,高校教师涉嫌抄袭、教师与学生因各种原因引起冲突并升级等丑闻也借着互联网和其他新闻传媒的力量广为传播,昔日高居“象牙塔”的高等院校声誉日益受损。一时间,大学似乎成了法治发展的落后之地而受到人们的质疑,甚至被讥为“法治的真空地带”。高校内部不再平静,高校与教师、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被蒙上阴影,高校校园出现不和谐音。

内容概要

  《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从关注具体行政领域的问题出发,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方法论,分析了高校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从实体权力(利)义务和程序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探讨了高校与教师间、高校与学生间纵向的权力(利)义务关系,并结合我国现实制度的缺陷提出具体制度构想,即在行政过程中引入正当程序,在救济程序中对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加以重构,在诉讼程序中以重要性理论为标准确立对高校权力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以保障教师、学生权益。  《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通过“切断”对高校与其他外部主体的联系,专心于分析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纵向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希望厘清两种纵向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利)、义务内容,并就如何规范高校权力行使、保护教师、学生权益的程序进行了制度上的设计。  需要说明几个《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中所使用的概念。首先是有关大学与高等院校的概念。出于行文方便和语言习惯,《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在用词上有时使用大学,有时使用高校,所指都是同一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学制一般在四年或四年以上,提供学士和学士以上教育,向毕业生授予学士或学士以上程度的学位与证书。

书籍目录

自序前言第一章 作为基础的分析方法——行政法律关系理论1.1 传统行政法学分析方法反思1.1.1 传统分析方法——行政行为理论1.1.2 反思与新方法引入1.2 古老的“新”方法——行政法律关系理论1.2.1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研究1.2.2 引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高校法律关系1.2.3 以重要性理论为基础构建高校行政法律关系1.3 小结第二章 高校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之高枝与教师2.1 高校与教师间法律关系的性质2.1.1 聘任制前高校与教师的关系2.1.2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2.1.3 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带来的争论2.1.4 教师聘任合同是行政契约2.2 高校教师职业身份需要保障2.2.1 学术自由及其意义2.2.2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2.2.3 教师职业安全是学术自由的保障2.2.4 建立我国的教师身份保障制度2.3 高校与教师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2.3.1 权利、权力、义务范畴——概念前提2.3.2 高校的权力2.3.3 教师的权利2.4 小结第三章 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之高枝与学生3.1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3.1.1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校与学生的关系3.1.2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3.2 高校与学生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3.2.1 高校的权力3.2.2 学生的权利3.3 小结第四章 高校教师、大学生的权利保障制度4.1 引入正当程序4.1.1 现状与问题4.1.2 运用正当程序规范高校权力行为4.2 重构申诉制度4.2.1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4.2.2 学生申诉制度4.2.3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与相关救济制度的衔接4.3 确立高校内重要事项的司法审查制度4.3.1 以“重要性事项”为受案标准4.3.2 高校权力行为司法审查之审查事项4.3.3 高校权力行为司法审查之审查标准4.3.4 穷尽救济和司法最终原则4.4 小结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1.理论模式化,无法兼容新行政法现象。学者认为,行政行为形式化导致它在理论上趋于模式化,学术思维模式僵化,难以解决新问题、新现象。由于行政行为形式论受概念法学影响极深,概念法学与生俱来的追求法的纯粹性的特征,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框架有极深的规范作用,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概念的学理体系。行政主体的行为成为类型化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即可用合法性来加以审视,在主体、职权、法律等要素上加以判断。如在认识对象与评价对象上,传统行政行为理论集中于行政之外部活动及其所生问题,即如何对行政活动以法的观点予以控制,以划定相对人民的自由活动之范围。其学说理论所涉及的控制机制,即在藉由将行政活动中各种行为,予以型式化、类型化、抽象化,以分别划定该行为之容许性与范围(界限)。[2]其在理论研究上过分集中于型式化行政行为,对非型式化行政行为的重视不够。[3]而随着社会发展,出现未型化乃至无法纳入行政行为领域的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就会因“提供的盒子不够大”、“不够有弹性”而出现漏洞。

后记

钱理群先生说过:“学校里的强制教育,是社会上的强制关系的体现,同时也巩固着社会上的强制关系。”我国高校对校内师生行使着宽泛的管理权力,如果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势必造成高校内师生权益不全、自由不再的危险境地,这不仅关乎现世人们的切身利益,从大处着眼,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大。本书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为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深入了解高校权力运作规律和实际状态,探寻行政法理论规范权力的另一可选路径——以整体性面貌分析高校内部各主体权利义务状况,探讨构成高校行政法律关系研究的实体内容;引入正当程序、重构申诉制度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作为高校与教师、学生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内容。为使研究单纯化,选取了内部视角对高校中各主体间的纵向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暂时“屏蔽”了其他主体和其他性质的关系,在使研究纯粹化的同时,必然面临理论适用的指责,韦伯“理想类型”的分析模式与社会真实场景之间的取舍。

编辑推荐

《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