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商事卷(总第7辑)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编  页数:357  

内容概要

该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本丛书所编选的案例都是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绝大部分案例都由主审法官撰写评析,帮助读者充分领略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经验和思维方式。    第二,及时性。本丛书使用的案例都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近两年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因此能够及时反映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以及新型案件的审理经验。    第三,实用性。本丛书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系统阐释了法学的基础知识和重要理论问题。所编选的案例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件原貌,同时又对其在法律适用及法学理论上进行了升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它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办案的重要参考资料,是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生动教材,也为政法院校师生、法学研究人员学>-j、研究法律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书籍目录

一、保险  保险条款的适用    ——滕显理诉中国平安保险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枫阳电力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天安保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索赔申请与索赔时效    ——厦门水产集团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劳伟星诉华泰保险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强顺运输有限公司诉人保无锡滨湖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朱桂翠等诉太平洋人寿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的适用    ——冯玉琴诉中国人寿名山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理赔案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刘学志等诉太平洋人寿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杨宪赋诉中国人寿郓城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二、存单、信用卡  银行为储户开立账户时对身份证明的审查义务    ——郑福良诉建行苏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存单的资金交付与用资人指定的认定    ——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工行深圳红围支行等存款合同案  储户在修改密码时应注意的事项    ——邹宪美诉中行莱芜分行等储蓄存款合同案  卡折并用储蓄业务的特点    ——胡庆香诉建行丹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委托贷款相关问题    ——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诉工行平顶山分行等储蓄存款合同案  免息还款期与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    ——工行九江市分行浔中支行诉殷文胜等信用卡透支案  信用卡冒用风险承担    ——王永山诉镇江大卖场等信用卡案  信用卡还款主体的确定    ——工行玉林分行诉周凤席等牡丹信用卡透支欠款案三、票据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    ——太仓欧亚标准板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海震来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票据案  丢失票据的追索权    ——红螺食品有限公司诉民生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等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票据的无因性    ——富思特装饰有限公司诉利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汇票背书“禁止转让”文句的效力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诉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四、证券、期货五、公司六、知识产权七、海事、海商

章节摘录

  庭审中,原告以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本案保险车辆的起火原因是他人纵火,火灾原因是明确的,不属于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对此质证认为,该证据形式存在严重缺陷,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火灾原因的认定应由相关消防部门作出,刑警大队无权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而且该证据内容相互矛盾,既然无法确定起火点,那么是自燃还是他人纵火不能确定,所以认定他人纵火缺乏依据。依原告申请,为进一步审查证据,合议庭成员会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繁峙县公安消防大队就火灾原因专门调查取证。2007年4月12日,消防大队给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认为本院所调查的涉案车辆火灾是由人为纵火引起。原告对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异议;被告对此质证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应有固定样式,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式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证明发生火灾事故的车辆即为该案涉诉的保险车辆,该《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对火灾情况需要进一步积极举证。  另外,原告主张因被告否认火灾原因致使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去山西调取证据时发生的交通燃油及食宿费用5867.0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告迟延赔付,应于2006年10月26日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后,从2006年11月向原告给付迟延支付保险费利息。  另查明,原告的投保车辆购置价格为1150000.00元。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3日签订的乘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后,若投保的车辆因火灾等保险事故致全部毁损,除有生效的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外,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2006年4月8日,被保险汽车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发生火灾事故,原告进行了报案,当地消防部门和刑侦部门共同进行了现场调查,被告也赶到了事故现场,至第一次审理时被告对出险汽车是否是被保险车辆未提出异议,可以确认该保险汽车因火灾发生了保险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合同赔偿范围。如果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是多少。  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导致保险汽车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属于保险汽车在停放中发生火灾,被告应负责赔偿。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商事卷(总第7辑)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