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杜新丽 页数: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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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古希腊的神话故事中,Paris王子就Hera、Athena与Aphrodite三位女神中最美丽的一位作出裁决,由此引发了著名的特洛伊战争;古巴比伦时代的犹太人的记事中,关于某人是否有罪的认定是由犹太人社区中自行进行的审判程序决定的;也有观点认为仲裁最古老的渊源是村庄中遇到纠纷时请年长者依据公正来决断。虽然调整商事关系的准则与仲裁活动在古罗马法中已有体现,但当时商品交易在空间上与规模上的有限性,使得相关商业准则的影响力较为薄弱。中世纪时,来自不同城邦、不同港口进行商事交易的商人们,通过自行设立的行商法院(Piepowder)解决争议,这样的行商法院开始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庭的性质。随着11世纪十字军的东征,威尼斯成为大批军队与后勤保障的转运口后,商品交易与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促成了商人习惯法的萌芽与现代商事仲裁制度雏形的形成。自1697年英国议会正式承认仲裁制度、产生了第一个仲裁法案起,作为一项古老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呈现出显著的发展前景,从国内仲裁扩展到了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源远流长,其中蕴涵的法理基础、实证规则与价值规范更是博大精深。历经上千年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逐步形成了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
内容概要
“明镜所以察形,往古者所以知今”,《国际商事仲裁法:法理、规范与实证》写在《纽约公约》实施50周年之际,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与历史意义将敦促我们依据公约的精神与理念,借鉴业已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立足于当前我国仲裁发展的情形,不断地完善我国相关的商事仲裁立法,以规范商事仲裁实践和推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事实上,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已使其在亚太地区甚至是国际社会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经济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与后续力量势在必行。给予商事仲裁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改善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乃至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简介
杜新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多次赴香港、台湾、新加坡和韩国讲授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法,并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杜肯大学讲学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原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发表“从比较法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等多篇国际商事仲裁的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仲裁协议篇 第一章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缘起与演进 第一节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认定 一、可仲裁性的性质与法理基础 二、主客观标准下的可仲裁性界定 三、可仲裁事项的发展趋势 四、对中国立法与实践的审视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一、我国反垄断争议处理的模式 二、确立我国反垄断争议仲裁程序的必要性 三、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的可能性——应然法视角 四、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的可能性——比较法视角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一、知识产权争议的传统解决途径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分析 三、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剖析 四、知识产权国际争议的适裁性 五、我国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实践 第四节 我国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 一、证券争议仲裁的产生与演进 二、我国证券争议仲裁立法与实践状况 三、司法、行政与仲裁在证券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博弈关系 四、证券争议强制仲裁辨思 第五节 破产争议的可仲裁性 一、破产与公共政策问题 二、破产争议仲裁的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破产争义可仲裁性的现状审视与完善建议 第二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与实证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一般性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要件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嬗变与扩张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律障碍及其突破 一、形式要件——书面与签署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例外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传统与发展 四、对未签字人的救济——权利与保障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一、衡平禁止反言原则 二、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三、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四、公司集体理论 五、仲裁的本质与目的 第四节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剖析——未签字人参与国内仲裁 一、仲裁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 二、代理及我国立法引致的困惑 三、关联协议与关联方 四、合同转让 五、代位求偿 六、提单项下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仲裁程序篇承认执行篇
章节摘录
三、可仲裁事项的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带动下,商事交往日趋广泛化与相关化,国际商事仲裁也在朝着协调统一的轨道发展。反映在仲裁协议中争议事项与仲裁裁决裁断事项的认定上,即各国对仲裁所实施的监督与审查标准趋于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也逐步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毋庸置疑的一大趋势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对仲裁发展有利的立场来解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其结果是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日渐扩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仲裁庭日益取得传统上被视为不可仲裁的事项的管辖权。国家基于想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或一直是国际仲裁受益者的整体利益的考虑,对国际仲裁制度与仲裁员水平逐渐信任,并且认为资源有限的法院应当将重点放在本国民众关心的事项而非浪费在私人商业合约争议,因此转而站在支持仲裁的立场上。在国家发展仲裁的形势推动下,法院也摒弃了以苛刻态度来解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做法。既然若不能使争议的解决具有执行力则导致仲裁失去价值,那么同样的原理则会导致法院在裁决执行力的问题上缩小解释不可仲裁抗辩。可以说,法院判例在促进可仲裁事项扩大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诚如有学者断言判例逐渐成为仲裁制度的最佳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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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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