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宋玲 页数:270
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制度如何从西方引进到中国,又是如何在我国土壤上生根发芽的?在与中国现实生活进行磨合的过程中,出现了怎样的问题,移植途中又是如何受我国传统影响而打上“中国烙印”的……这许许多多的问题如同氤氲的池沼,长时间来一直困扰着近代法制史学者和行政法学者。 本书试图对上述问题作一番求解,当我们去除芜杂的旁支后。剩下的就是直面问题本身。本书以简洁流畅的笔触叙述了中国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预防与解决、清末立宪背景下的行政立法尝试、民国初年的平政院活动种种、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立法与实践,配合对经典行政诉讼案例的解析与说明,勾勒出清末民初行政诉讼的具象。对于当代行政诉讼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标本。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中国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预防与解决 一、传统社会行政权力运行的机制 二、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制衡与行政争议的预防 (一)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制度制约 (二)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思想制约 三、从“民告官”看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处理第二章 清末立宪背景下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 一、西方宪政、人权的中国解读 二、清末“官制改革”中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 (一)清末的“官制改革” (二)设立行政裁判院的争议 (三)《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第三章 民国初年的平政院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立法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平政院 (一)行政诉讼模式的选择 (二)平政院的设置 (三)平政院的职权 (四)平政院的成员 (五)平政院的历史价值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起诉 四、举证责任 五、裁决 六、执行第五章 从《平政院裁决录》看民初《行政诉讼法》实施状况 一、《行政诉讼法》与人权保护 二、《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权力限制 三、《行政诉讼法》与三权分立结语附录 近十年中国学界对平政院研究之述评 探索与尝试——清末行政裁判制度的设计 清末民初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本土因素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预防与解决 二、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制衡与行政争议的预防 马克斯·韦伯在对国家的统治类型进行划分时认为,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应属于传统型统治,这种统治类型中,统治者方面也严格地受传统的约束。孔飞力先生将韦伯的认识往前推进了一步,指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专制君主屈从于官僚,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更多时是和平相处。”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中,专制权力的加强是贯穿始终的一条原则。但在传统社会权力设置和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行政权力制衡的思想和制度,包括政治、法律、伦理、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制约大致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伦理观念的影响。 (一)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制度制约 在诸多关于传统社会行政权力的论著中,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皇帝君主乾纲独断,法律和制度根本不可能限制皇权。这种认识虽具有一定的道理,揭示了传统社会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根本问题,但有失片面,忽略了传统社会行政权力在设置、分配和运行过程中所蕴涵的权力制衡的理念。传统社会行政权力的专制色彩过于浓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专制权力本身所包含的一些制约权力的制度因素,而这些制度往往是多年来治国经验和统治技巧的总结,表现了高超的运用法律和制度约束权力的智慧。 君主专制政体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这一政体的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相辅而生了限制君主权力的制度,比如言谏和朝议制度。皇帝是传统社会中最高的行政首脑,专制权力的加强实质上也就是皇权的强化,国家的大政方针均由皇帝最终决定。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封建统治者在尊重皇权的基础上,也认识到了对于专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和纠正是完全有必要的,从而在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融人了规范权力的制度因素,试图将至高无上的权力纳入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否则封建国家的统治将面临严重危机。明代以后宰相制度虽然被废除,但明代内阁以及清代军机处的出现,既辅助皇权又分割皇权,凸显了对于专制权力加以制约的历史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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