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詹森林 页数:289 字数: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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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收集作者近来撰写之消费者保护法论文,作为研究与教学之心得,并代表作者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心与努力。本书全文送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审查通过,列为台大法学丛书第161册,衷心感谢两位匿名审查委员的辛劳与指教。本书论文分为消保法之商品责任、医疗行为与消保法之服务责任、中国民法草案之产品责任、定型化契约等部分。 关于消保法之商品责任,观察“最高法院”判决之发展可以得知,理论与实务之重大疑义为:“消费者”与“第三人”有无区分实益?“消费”之意义为何?商品责任之保护主体与保护客体应如何厘清?本书中有三篇论文以“最高法院”相关裁判为基础,探讨前述疑义之问题所在并提供个人见解与解决方案。
书籍目录
序消保法商品责任之消费者与第三人消保法商品责任上“消费”之意义——2004年台上字第2021号高周波PVC塑料熔接机判决之研究消保法商品责任之保护主体与保护客体——2003年台上字第2356号电话语音信箱系统被第三人盗打国际电话案公立医院之医疗行为与消保法之适用——公、私立医院之差别待遇?——2004年台上字第1486号判决之商榷中国民法草案产品责任规定之研究定型化契约条款效力之规范——2001年台上字第2011号、2002年台上字第2220号、2003年台上字第39号判决之商榷“最高法院”与定型化契约法之发展——“民法”第二四七条之一裁判之研究消费者保护法之定型化契约最新实务发展信用卡契约当事人之法律关系——以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为核心
章节摘录
“原告另主张附表一所示除编号一至十八人外,其余均为消保法所称之消费者等语;被告则以消保法所称之消费者,应限于与企业经营者有消费关系之人即买受人置辩,是再应审究者为消保法上所称之消费者有无包括系争商品之承租人、受让人、使用者?查: 其一,按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消保法’第二条第一款定有明文。其二,消费者须以为其个人、家人或家庭之目的而取得或被招揽以取得一项商品或服务,且其取得该商品时,应具有非营利性之主观意思,于取得后实际用于非营利性之用途者,该取得人及使用者始适格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者不同于买受人。消费者之构成要件为: (1)主观上有以消费为目的; (2)客观上为交易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始为消费者。 申言之,消费者可为买受人,但其买卖之目的须为消费;虽非买受人,但为合法或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之人亦为消费者。亦即消费者之特性为: (1)自然人或法人为其个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不同于商人之非为商品或服务本身之利用,而为商业交易目的,以转售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 (2)消费者通常欠缺交易上商业知识与对商品或服务之认识,非如企业经营者,以从事于重复性或事业性交易行为,具有丰富之专业上经验与能力。基于消费者之上开特性,对于在商品之默示或明示担保期限内受转让之人,如其以消费为目的而受让商品,亦应认为系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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