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高盛,邢宝军 主编 页数:290 字数: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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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八十七万多件。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包含了侵权责任法编。2009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特殊情形下的替代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便于普通读者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了解侵权责任法各项制度的背景,准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宗旨、精神和各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研究民法的部分专家学者,长年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代理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编写了本书,供读者研究、学习时参考。本书编写时,着重对各条文的背景、含义、适用要点等作了较为通俗的解释;同时为便于理解,在实践中适用较多的重点法条之后附上司法案例,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了点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侵权容体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 第五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第十五条 责任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侵权请求权的转移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混合过错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第三十三条 无意识侵权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三十五条 劳务关系侵权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 第三十七条 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在被告某火锅城用餐,约20时许发现其手袋被盗,原告当时向“110”报警,称手袋被盗,内有现金三千多元、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中行储蓄卡、4本存折、身份证和驾驶证、小灵通手机1台、工商行私人保险箱锁匙等。并称案发后,其信用卡被消费七千多元。2003年10月21日20时7分、20时12分和20时14分,原告所持有的工商行信用卡在被告某商场处通过广东银联POS机分别被消费了14元、5000元和2000元。原告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当晚通知信用卡部,并于2003年10月27日书面挂失该信用卡。原告认为上述消费是信用卡被盗用消费使用发生的,被告某火锅城提供用餐,未提供安全的服务,被告某商场未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核对签名,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7014元,遂于2005年10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另查明,原告所持有的工商行信用卡为普通信用卡,没有彩照,其在POS机使用时不需要密码,只规定核对持有人当面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原告与发卡行工商银行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持卡人遗失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某商场的企业类型属于集体所有制非公司企业法人。2002年11月18日,被告某商场与广东省银行网络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佛山分行银行中心签订POS业务协议,其中约定:接受信用卡POS支付方式时,特约商户要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相符,如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有怀疑,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应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被告某火锅城的企业类型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某(执行人)、李某、王某。原告在工商行牡丹卡领用合约、挂失申请书的签名与原告在2003年4月20日、6月13日、10月20日分别在某超市、某茶馆消费时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一致,而与该信用卡于2003年10月21日在被告某商场处消费时在签购单上的签名的写法、笔画明显不一致。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非违约之诉。而原告的信用卡在被告某商场处消费的事实确实存在,故被告某商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而作为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是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原告已就手袋被盗向公安部门报案,遗失物中包括讼争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对原告认为讼争信用卡遗失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争议的是因信用卡被盗及被冒用而致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是否应由提供餐饮服务及消费特约商户承担的问题。因信用卡被盗用而致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属一般侵权行为,在归责问题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两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被告某火锅城,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但这种义务只限于其自身提供的服务,包括消费者交付保管的财物及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的财物被毁坏等,而不宜将此义务扩展到消费者自身携带的财物被盗的义务,且原告对自己的手袋未妥善保管,被告某火锅城已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自身携带的财物,对原告的手袋被盗,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火锅城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某火锅城的抗辩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购物消费时,应当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相符,如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有怀疑,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应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审核信用卡使用人的签名(包括笔体、字样等)是否与合法持卡人的留存资料相符的技能,并应充分尽到这种技能上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该种注意义务比一般普通人要求更高。本案中根据原告与发卡行工商银行签订的领用合约、挂失申请书上的亲笔签名及原告于2003年4月至10月期间在不同特约商户消费的存根单据上均有原告相同的、稳定和独特的签名,该签名为发卡行工商银行及其他特约商户所认可,应当推断该签名与原告所遗失的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一致。就原告的该签名与持卡人于2003年lO月21日在被告某商场处签名进行对比,两者写法、笔画明显不相同,该结果以一般普通人的辨别水平足以辨认出。在此情况下,被告某商场的经办人员还是接受其消费,致使该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蒙受损失,其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被告某商场的经办人员在接受大额消费时要求持卡人出示了身份证号码,但该身份证是与信用卡一起被盗的,而该讼争的信用卡在使用时并不需要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只是要求审查签名,即使是原告本人持卡消费,若其当面亲笔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符,被告某商场作为特约商户亦应当拒绝受理。因此,被告某商场认为持卡人持有原告的身份证即为本人消费的主张,不予采纳。而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应加强妥善、谨慎保管信用卡的意识,防范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本案中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的义务,对于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经济损失存在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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