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贝尔纳·布洛克 页数:636 译者:罗结珍
前言
一、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法国刑法一直将犯罪分为重罪(crime)、轻罪(d61it)和违警罪(contraven—tion)。主刑(自由刑)刑期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犯罪为重罪;处10年或10年以下监禁刑的犯罪为轻罪;仅处罚金刑的犯罪是违警罪。“罪分三类”是法国刑法的一项基础规则,它决定着刑事法院的设置与管辖权,也是区分刑罚性质的依据。据此,法国(一审)刑事法院分别称为“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和“违警罪法院”。违警罪法院管辖违警罪案件。轻罪法院管辖轻罪案件。轻罪法院的管辖权扩张至与其受理的犯罪有关联的或者不可分的轻罪和违警罪。重罪法庭一审或上诉审对审判经起诉决定向其移送的人有完全的裁判管辖权(p16nitudedejuridiction)。这里显然会遇到的问题是:在审判法庭受理案件之前,如何准确判断犯罪的性质?1810年旧《刑法典》仅按照刑罚的性质来判断犯罪的性质,这似乎有点本末倒置。法国学者对此提出过很多批评。1992年新《刑法典》试图进行矫正。法典第111-1条规定:“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这就是说,犯罪的性质取决于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轻重程度”。但是,这一规定并不能使评判标准发生实质性改变,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违警罪法院错误地受理轻罪案件,轻罪法院错误地受理重罪案件的情形。
内容概要
《法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在法国有广泛影响的诉讼法名著,这次出版的中译本为2008年1月该书的第21版。本书第一部分介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其中包括证据法;第二部分阐述司法警察在各种调查中的权力以及管辖权规则;第三部分涉及追诉、预审、判决、上诉与既判力等问题。近年来,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控诉式诉讼的特点,细致地规范了由警察执行的初步调查程序和预审法官实行的预审程序,加强了对被告人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系统地确定了与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的犯罪作斗争的规则,安排了一系列简化的追诉程序和替代追诉的措施,例如,刑事调解、刑事和解、庭前认罪审判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罪分三类”以及由此产生的管辖权规则,再加上预审法官制度和重罪陪审团制度,它改变了所谓“公、检、法”三方的关系。这一切,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上,与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很大差别,它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实务提供某种启发和借鉴。
作者简介
贝尔纳·布洛克(BernardBouloc),法国著名法学家,巴黎一大(索邦大学)教授,师承著名法学家乔治·勒瓦索先生,学术领域宽广,囊括了刑法、民法与商法等学科,充分体现了他倡导的“法学一体”的学术精神,其导师、弟子和友人称其为“多学科全才”,刑事法学在其中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贝尔纳·布洛克除从事教学与研究活动之外,还参与法国有关法律部门的专家咨询工作。其主要刑法学著作有:《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刑罚学》、《刑事预审程序》等。
书籍目录
译者导言敬告读者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 第一目 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刑法的一般特征 一、程序法的确定 二、程序法律的特别制度 第二目 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 一、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共同特征(组织的统一性)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双轨制)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 第一目 控诉式诉讼程序 一、追诉的发动 二、刑事法院 三、刑事诉讼的进行与证据 第二目 纠问式诉讼 一、公诉的发动 二、预审 三、最终预审与开庭 四、上诉途径 第三目 中间时期的法律与《刑事审理法典》 一、旧制度所进行的姗姗来迟的改革 二、中间时期的法律 三、《刑事审理法典》 四、《刑事审理法典》之后,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演变 第四目 刑事诉讼法典 一、法国解放后提出的各种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 三、最近时期的情况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的原则 第一编 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 第一节 由超立法规范产生的原则 第二节 在强化保护无罪推定的法律中宣告的各项原则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一节 举证责任 第二节 证据形式 第三节 证据的判断 第二编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公诉的进行 第二节 公诉的消灭 第二章 民事诉讼 第一节 进行民事诉讼的条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进行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消灭 第四节 对特定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的机关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的过程附录
章节摘录
二、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能力282.当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在法院自行进行辩护的法律能力时,诉讼程序不会发生任何困难。在被告人或应当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已经实行“清理负债”之集体程序时,最高司法法院按照1967年7月13日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凡是受害人享有的权利产生在“清理债务程序”(重整或清算程序)开始之前的,应当向“集体程序”申报其权利,而刑事法官不能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按照1985年1月25日法律(破产法)的规定,最高司法法院刑事庭作出判决认为:在债权申报之后,债权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应当受召唤参加旨在认定债权以及确定债权数额的程序。如果被告人是无能力人,民事当事人是否必须让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诉讼辅佐人参加诉讼?在受害人经“本诉途径”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对此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不会发生疑问,因为在此情况下涉及的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诉讼,这一性质不可能改变诉讼程序规则。相反,如果是在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附带诉讼途径提起——译者注),对上述问题作出肯定回答就会有困难。由于没有法律条文允许在未成年人或无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诉讼代理人或诉讼辅佐人参加的情况下对他们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也引起过不同意见的争论。刑事庭的判例则承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法院针对“无能力人”提起民事诉讼,而无需让该“无能力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诉讼辅佐人参加诉讼,因为,(在这里)民事诉讼尽管具有财产性质,但始终是公诉的附带诉讼;当原告是受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时,也是如此。但是,涉及针对法定禁治产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最高司法法院认为,受害人应当主动提出为该禁治产人指定一名监护人,否则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最高司法法院同时还认定,针对已经受到裁判清算程序宣告的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清算人已经受通知参加诉讼,此种诉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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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诉讼法(原书第21版)》为法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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