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清仓】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上下册)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组编  页数:全两册  字数:1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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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相继通过。其中mY_,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的“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六年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题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2005年,我校成立了中国高校首家司法考试学院。该院本着教学、科研和培训一体化的宗旨,承担着为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培训的任务。司法考试学院成立后,选拔了一批司法考试方面的权威专家或名师,精心编写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及广大备考人员的要求,修订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六册)和《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及实例解析》(上下册),作为校内学生司法考试课程教学及对社会培训的专用教材。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为: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的“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组织编写。该书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对考生复习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和实用价值。

作者简介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从事法学教育15年,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认真,授课思路清晰,对司法考试所涉民法考点把握精确。

书籍目录

上册 民法   概要   民法通则   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担保法(不含担保物权)     总则     保证     定金   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  借款合同       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承揽合同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       第十七章  技术合同       第十八章  保管合同       第十九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一章  居间合同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总则       第一章  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审判程序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       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一般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章  管辖       第二十四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五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保险法 经济法 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下册

章节摘录

一、概要《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对于司法考试而言,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①《物权法》整合了原来较为分散的物权法规定,使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规范系统化,因此,考生在复习物权法规范时,应在先把握《物权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再记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细节。②《物权法》确立了最基本的物权法规则,填补了诸多立法空白,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占有等基本物权制度均作了规定,考生应掌握这些制度的最基本原理。③《物权法》修正了原来的不少法律条文,这一方面要求考生关注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但另一方面,考生的负担实际上是减轻了,因为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管理法》相关立法的修改没有完成之前,考生只要把握《物权法》规定的基本规则即可。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非常紧密,为避免重复,对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物权的部分,本书将置于《物权法》下一并阐释,《担保法》部分则不再重复这部分内容。自《物权法》出台以来,已有2007和2008年两次司法考试对该部法律进行了考核。2007年司法考试时《物权法》尚未实施,故当年司法考试对《物权法》考查的广度和深度没有达到大多数考生想象的程度。2008年的考试则加大了对《物权法》部分的考核力度,分值也有明显的上升。可以预见,在2009年乃至今后的司法考试中,《物权法》都将成为重头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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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及实例解析(套装上下册)(2009年大纲修订)》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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