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建伟 等编著 页数:192 字数:295000
前言
我们能够从历届司考真题中学到什么?一、为什么要重视历届司考真题几乎每一个参加过和将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可能都知道往届的考试命题复习对复习应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司考加上前身的律考,自1988年以来到2008年,我国迄今为止共举行了18届,尤其自1996年以来,这一考试的命题形式或命题难度、考试范围都逐渐稳定、固定下来,形成了相对稳定、固定的司考复习教材、必读法律法规、命题专家、命题形式、命题难度、考试组织制度等要素。作为一项将长期存续下去的职业资格型考试,在命题上将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乃至重复性。这样,考生一定要非常熟悉这个考试的命题思路、命题规律等。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此处的知“彼”就是要对司考命题思路与规律了然于心,方能有针对性地复习,以收事半功倍之效。要做到尽快的“知彼”?认真研习司考真题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只有重视历届真题,认认真真地作答每一道真题,方能尽快尽量地熟悉其命题规律,培养良好的解题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解题技巧。正所谓“从真题中发现规律,从规律中掌握方法”。二、如何善于从历届真题中学到有用的知识?作者在编写本书时深深体会到,每一道试题都是有生命的,都可以进行知心对话的。而且,如果以每道题的主要考点为联系点来归结,可以发现每一道都是属于某一个试题家族的,在一个试题家族中,每一道试题都是有兄弟姐妹乃至表(堂)兄弟姐妹的。也就是说,很少有孤单单的某一道试题的情形出现,在每一道试题周围都可以发现为数众多的相同试题、相似试题等。为此,本书的编排体例,我们层层递进的安排了如下阶梯式信息:1.对于数量庞大的客观题,按照部门法以及较大的部门法的考查知识点主题,对4000多道真题作了科学、合理的归类;在每一个主题之下,按照年份由新到旧地进行排列;为便于读者查阅,每一道试题题干后面都附有年份、卷别、题号等信息。2.对于某些部门法学的主观题,我们按年份由新到旧地进行排列。3.每一道试题的题干与答案分开排列,这样方便读者独立思考做题,起到模拟热身的作用。
内容概要
我们建议,对于绝大多数读者而言,务要做到以下5点: 1.首选做真题。面对大量的真题、模拟题、练习题、自测题,无论是命题水平,可信度、命题难度等,其他类似的试题都无法与真题相比拟。所以,一定要首先做真题。 2.坚持做真题。务要把做真题当作司考复习的一个重要环节。 3.重复做真题。对于许多有良好出题水平的真题、疑难的真题,自己首次做错的真题,值得反复练习,认真揣摩,细心领会。 4.掌握复习的节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基本掌握每一个部门法学基本理论和(或)法律规范之后,来做一做各个主题之下的历届真题:一则检验复习成效,二则巩固复习成效,三则体会掌握了知识体系与在司考试题上得分之间的异同。尔后,再在此基础上开始又一轮的复习,一步一个脚印,夯实一个阶梯再迈向另一个阶梯,方是司考复习之正道! 5.通过真题反映的信息来反馈自己的复习思路。一则,通过做真题查漏补缺,善于从做错的题目中发现自己的知识体系的错误所在;二则,通过对每一组(专题下)的真题的研究,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科、每一个部门法的重点,以及每一个重要专题的命题角度,从而指导自己迅速锁定复习教材、法条中的复习对象;三则,通过浸淫于真题的氛围来深化自己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认识,从而潜移默化地适应命题思路,拒绝钻牛角尖,做到游刃有余,知时务者为俊杰。
书籍目录
客观题部分 民法通则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个人合伙 四、民事法律关系 五、民事权利 六、法律行为 七、代理 八、诉讼时效 九、人身权 十、债权总论 十一、侵权责任 物权法 一、物权及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占有 担保法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 一、概论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借款合同、供用水电气合同 四、租赁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运输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保管合同 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十二、其他 婚姻法、继承法 一、无效、可撤销婚姻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三、离婚 四、法定继承 五、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六、遗产的分割收养法 收养条件主观题部分 民法主观题的命题规律与趋势 主观题题目 主观题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客观题部分民法通则一、自然人(一)宣告死亡与失踪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3-2,单)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03-3-9,单)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3.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00-2-59,多)A.原配偶再婚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4.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1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99-2-2,单)A.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5.1995年6月1713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00-2-6,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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