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法律考试12法攻略(下卷)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京三校名师学校 编  页数:636  字数:800000  

内容概要

四类法律考试必读法律法规的深度汇编。    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常使学习法律的人望而兴叹,令应付各类法律考试的考生不知所措。为使考生能更依托“三校名师:雄厚的教学资源,汇集各路法学精英之所长,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研究中心精心编写了本套丛书。    本套丛书编排科学实用,易于携带,方便检索。是司法考试和“公检法司”及公务员专业笔试等各种考试专业用书,也是法学院在校本科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学习法学基本课程的法律法规的绝佳读本。《法律考试十二法攻略》全套共3卷,本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本套丛书特点如下:    一、删繁就筒,浓缩精华。本丛书以必读法律法规为依据,所选录者均为法规中的“基本之基本”、“重中之重”。并对其中的重点法条进行标注。可谓在重点中提炼精华,对精华加以点晴。    二、法理要义,深刻掌握。“法理要义”对学习和考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理论解读,使读者深刻理解法条中的内在含义,从多元的角度整体把握法律问题。    三、法律考试,轻松突破。在常考法条下设置“应试贴士”,剖析命题题眼,解读考试要点,使读者一目了然。此处的“法律考试”,首先是指对于法科学生最重要的国家司法考试,其次还包括法律/法学硕士入学考试、本科生在校期间的主干法律课程期末考试,以及法院检察院招考的法律专业考试等。本书对上述四个读者群体均大有裨益,拥有他并伴随他,您将坐上司考、考研直通车,赢在法律职涯起跑线!    四、比较记忆,多方开拓。“相关链接”将与该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条文之下,便于对比记忆,举一反三,开拓知识点。      五、领会方法,开阔思路。在各部分法律法规前都附有专家撰写的该部门法学习方法和应考指南,认真领会并加以运用,记忆和理解法条就会事半功倍。

书籍目录

民法攻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法攻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攻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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