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刘家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刘家安 页数:236
前言
《物权法论》是面向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编写的一本教科书。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主要依据及重点阐述对象,同时也对重要的物权法理论问题做出了必要的解释说明。在内容、方法及体例上,本教科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力求简明扼要地阐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在民法中,物权法部分的内容有相当的难度,这也导致一些相关教科书容易给人留下繁杂冗长的印象。作者有意识地限制本教材的篇幅,一方面在论述内容上有所取舍,舍弃与物权法原理关联度较低的内容,另一方面尽量以精炼的语言阐明相关问题。第二,倡导“问题意识”,致力于培养读者的民法学思维能力。在行文上,传统教科书往往表现为理论与知识点的平铺直叙,使用此种教科书的学生往往也习惯于囫囵吞枣式的抽象识记。作者以为,从具体的生活事实出发提出问题并寻求法律规范层面的回答,这种方法能够引导读者理解抽象规则的实践意义,从而也真正理解规则本身。为此,本教科书在许多章节中增加了“问题”或“导入性问题”的设计,希望读者带着问题阅读,并自己在阅读中发现问题的答案。这一设计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教授解题之道,而是引发读者的问题意识,同时也旨在增强读者的阅读兴趣。第三,以“通说”为主要标准,同时也适当加入作者的独立思考。在一般问题上,本教科书不求标新立异,而以立法、司法及法学上通行的学说为其基本标准。但是,为寻求一种合理的法学,作者也对某些问题(包括我国立法的选择)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借此培养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与评价能力。第四,阅读层次的区分。本教科书立足于基本规范、基本知识的阐述和编写说明Ⅲ介绍。作者相信,一般读者通过阅读教材的主体部分即能较好地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作者也意识到,可能有部分读者希望由本教科书中获得对物权法更深层次的认知。故此,作者不时地在书中加入一些对更具思辨性问题的讨论,并以不同的编辑字体显示。作者以为,对物权法的学习感到困难的读者可略过这部分内容。第五,其他辅助设计。在每一章之前,均设有简明的“本章提要”,提示该章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在每章的最后,设有“思考题”,读者可借此回顾该章所涉及的主要知识。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简介
刘家安,1971年11月生于福建顺昌,在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自1996年留校任教至今。曾赴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研修罗马法、意大利民法,通晓英语、意大利语。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罗马法。出版专著《买卖的法律结构》、译著《买卖契约——学说汇纂(第18卷)》,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参与过民法、商法、罗马法等方面多部教材的写作。多次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等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与性质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及其法律渊源第三节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念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物第一节 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 物的构成及分类第三章 物权通论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性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第五节 物权行为第四章 所有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 相邻关系第五节 共有第六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五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六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七章 占有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章节摘录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须以对外在客观世界中的一定物质的利用和支配为前提。尽管大自然赐予我们人类的物产十分丰厚,人类辛勤的劳作更是使我们这个星球具有了承载数十亿人的物质需求的能力,然而,在人类的无限需求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之间必然存在着紧张关系。如果我们所需要的所有物质财富都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那样,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性的话,或许我们人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就不会创造出私有制这种制度了。正是因为物质有限而人类的需求无限,所以需要在法律上确定特定主体对物质的归属,然后赋予该特定主体对该物质的排他性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从而建立物质财富的归属与利用秩序,避免无谓的争端。一言以蔽之,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物权,顾名思义,指的是人对物的权利,即将特定之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并享受利益。从表面上看,物权界定的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与特定物之间的关系,但是,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实际上,物权法律关系规律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确定特定主体对物的支配而确定其对物的自由意志,从而也确立了他人不侵入其权利空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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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是新世纪法学教育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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