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生 编 页数: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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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1840年到1949年,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面对内忧外患,近代中国欲求振作与自新,曾经拥有七次法律近代化改革的机会。但面对这七次法律近代化改革的机遇,近代的中国政府要么坐失良机,要么欲进趑趄,最终取得的成效甚微,留下了一连串的失败纪录。为什么中国会错失了那么多次历史机遇?中国法律近代化何以如此艰辛?以下通过简单地描述每一次历史机遇,最后尝试着回答中国法律近代化何以如此艰辛曲折。第一次历史机遇,1840年至1856年,即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始。在鸦片战争之前,钦差大臣林则徐已派人翻译海外报纸,收集清帝国之外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各方面资料,特别注重翻译国际公法以及国际贸易规则。
内容概要
《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总第2卷)》讲述了从1840年到1949年,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面对内忧外患,近代中国欲求振作与自新,曾经拥有七次法律近代化改革的机会。但面对这七次法律近代化改革的机遇,近代的中国政府要么坐失良机,要么欲进趑趄,最终取得的成效甚微,留下了一连串的失败纪录。为什么中国会错失了那么多次历史机遇?中国法律近代化何以如此艰辛?以下通过简单地描述每一次历史机遇,最后尝试着回答中国法律近代化何以如此艰辛曲折。 第一次历史机遇,1840年至1856年,即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始。在鸦片战争之前,钦差大臣林则徐已派人翻译海外报纸,收集清帝国之外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各方面资料,特别注重翻译国际公法以及国际贸易规则。
书籍目录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艰辛历程(代序)法律近代化综论 法学研究的大视野——社会理论之法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转型民事法律 近代中国的人格权立法与学术研究 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之特点 清末公司立法历程考 晚清民初商会商事裁判机构略论 新见史料及其所揭示的《大清民律草案》编纂过程刑事法律 民初大理院时期的罪刑法定主义——以《暂行新刑律》第十条为中心 论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 清末民初刑讯制度废止问题研究 社会变革中的传统选择——以近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为视角行政法律 中国近代地政制度之建立 清末新政中建立行政裁判制度的尝试近代法律家与法制 法律:如何正当有效——对三位民国法学家的解读 晚清法官考试研究 从审检所制度看民初的司法独立 从讼师秘本到诉状汇编:作状技巧的近代嬗变 开眼看世界——黄遵宪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探究
章节摘录
带着这一问题,他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马克思一直致力于探索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途径,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在他看来,只要存在私有制、阶级、国家,就存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人的自由和解放就不能真正实现。为此,他建构了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和法律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理想蓝图我们十分熟悉,无庸赘述。与马克思一样,韦伯也从冲突论的视角出发探讨自由问题。马克思的冲突论是从阶级关系展开的,而韦伯的冲突论则是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展开的。他虽然关注个人行为,但同时把个人行为置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致力于揭示制约个人行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以及赋予个人行为以意义的文化结构。他认为,现代社会只能以个人为基本单位,并以目的理性为主导取向,因为这不仅是传统型或“克里斯玛”型权威失落以及价值多元的结果,也是现代人追求自由的产物。一旦从集体主义或某种统一价值出发,个人的自由就可能化为乌有。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个人从目的理性出发,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可以选择自己所拥戴的价值。但他同时意识到,每个人在这样做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由此会危及社会秩序。为了避免社会失序,现代社会必须由形式理性的法律加以指导和约束,必须由非个人的科层制行政体制进行管理和协调。这在他看来,这种法律和行政体制不带有任何价值取向和感情色彩,因而不会导致对个人的偏爱或“价值专政”。但是,这种法律和行政体制会变成形式化和结构化的理性“铁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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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总第2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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