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宋朝武 编 页数: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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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好的教材,一套好的教学方法,一个敬业的老师,就等于一门好课。毋庸置疑,好的教材,在本科生教学阶段具有基础意义;好的教材,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教材。当代法学本科生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有其独特性,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应以促进学生素质提高为宗旨,体现素质教育的时代要求。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操作性结合紧密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又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师,我一直在思考、在探索,怎样才能写出更好的教材。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我意识到,好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应该符合当代大学生的认知特征。当代大学生思维活跃,对社会上纷繁复杂的诉讼现象充满好奇心,由于没有健全的思维习惯与齐备的分析工具,又常常陷于困惑之中。从诉讼现象入手,让学生理解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这是一本好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首先应该具备的特征。另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理性认识能力正在逐渐增强。好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应该在法律文本与诉讼实践、诉讼理论与诉讼制度、诉讼理念与程序设计之间架起桥梁。这也需要教材语言文字与大学生阅读能力相适应,尽量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原则、制度、程序,避免学生在阅读中产生抵触心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日新月异,民事诉讼立法也在不断推进。好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应该立足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中的主流学说,同时兼顾前沿问题与观点,体现前沿性。好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应该全面、细致地反映最新立法动态,并对民事诉讼运行实践进行公允地分析与阐述。基于上述考虑,我组织编写了这本民事诉讼法学教材。
内容概要
这本书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全书共分六编,即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挂靠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重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对于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力求写清楚、写透彻、写充分。另一方面,力求精炼,简洁、明快是这本教材的一大特点。
本书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在理论编中,较为充分地展现了民事诉讼法学新的理论与新一观点。本教材首力做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生育三个方面的新增条文与修改条文进行阐释,另一方面,也全面梳理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更新与解释。
作者简介
宋朝武,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山东省陵县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获法学博士学位,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民事诉讼法学》、《应用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仲裁法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仲裁法学案例教程》,并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书籍目录
理论篇
第一章 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四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三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制度篇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节 合议制度
第四节 陪审制度
第五节 回避制度
第七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八章 法院与管辖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及职权
第二节 主管
第三节 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五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第六节 证据规则
第七节 证明程序
第十章 民事诉讼调整与和解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通常审理程序编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程序中的特殊情形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特殊程序编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编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主体
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开始
第二十四章 民事执行阴却
第二十五章 民事执行结束
第二十六章 民事执行措施
第二十七章 民事执行救济与民事执行回转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十章 涉外送达、期间与财产保全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版权页:(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或台湾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除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也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应当理解为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领导机关或者主要管理机关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内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同一诉讼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的,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但给原告行使诉权带来许多不便,而且还不便于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须具备两个条件: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这里的被告包括外国人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人。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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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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