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建伟 编  页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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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原理民商事法律的成文法立法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成形。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立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案例指导的作用将突显出来。我国应加快案例指导试点工作,为最终形成案例指导制度创造条件。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对英美法判例制度的借鉴。判例一词,严格意义上说是指英美法所使用的“judicial precedent”,即“判决上的先例”。广义而言,判例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指法院的某个判决,如某案例;二是指判决中的某种判断,如案例中的某种判断用以解释或补充成文法的规定;三是从法官判决中推导的法律思想,如从判例中推导的情事变更原则。一般所说的判例,是指可作为其他判决的先例,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判例中判决理由所示的法律性判断。而判例法就是由判例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大陆法系传统上受概念法学的统治。概念法学认为法解释学的任务就是“根据概念计算”,即法官解决法律问题就像数学家用数字和符号计算一样,只要使用法概念进行推理,什么问题都可解决。随着德国民法典的公布实施,概念法学达到顶峰。但是,体现概念法学的法典化并非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原因在于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何种不同情况,从而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不断进化的法律。

内容概要

  《高等政法院校教学案例研究丛书·公司法案例:裁判经验与法理解释》的写作主旨是以案例评述的视角来展开对公司法上主要制度的研究。《高等政法院校教学案例研究丛书·公司法案例:裁判经验与法理解释》主要围绕近年来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颁行后我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公司法案例评述,以专题研究的形式,运用比较的、历史的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公司法裁判理论进行重点的梳理;运用理论与实证的分析方法,结合德、日、韩、法、英、美、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与裁判理论,对我国《公司法》上的主要制度进行详尽的剖析,以充分展现立法规则、法理解释与案例裁判之间的互动。  《高等政法院校教学案例研究丛书·公司法案例:裁判经验与法理解释》大体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章节体例结构分为十章,每一章下又依照司法裁判的内容不同分为数量不等的几个专题,这些专题的选择不追求对公司法逻辑体系的涵盖,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作出的取舍。每一个专题都包括了三个部分,即“诉讼要点”、“案例评析”、“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书籍目录

编写说明民商事审判与案例指导制度(代前言)第一章 总则专题一 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及诉讼专题二 公司法人格否认及诉讼专题三 关联交易规制专题四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专题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专题二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专题三 股东出资方式专题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专题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其救济第三章 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专题一 股东会的职权及行使专题二 股东会的会议程序专题三 董事会的职权及行使专题四 经理的职权及其行使第四章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专题一 股东自愿转让股权专题二 股权转让后的手续履行专题三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专题四 股东资格的继承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专题一 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发起人责任专题二 股份公司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专题一 股东大会及其决议专题二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专题三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第七章 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专题一 股份发行原则及定价专题二 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专题三 股份回购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专题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专题二 股东派生诉讼专题三 股东直接诉讼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与合并、分立专题一 公司利润分配纠纷专题二 公司合并专题三 公司分立及其债务承担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专题一 公司的自愿解散专题二 公司的强制解散专题三 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专题四 清算事务的执行

章节摘录

对公司决议内容及召集、决议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不仅包括对公司决议内容及召集、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也包括对公司决议的内容及其召集、决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而对于决议内容与程序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公司,在原则上法院不得加以价值上的判断。仅在例外的情况对公司决议内容作有限而谨慎的介入,如公司股东会决议长期不分配股利,致使少数股东的营利目的落空,少数股东分配请求权变相被压迫甚至剥夺时,法院可以应少数股东的请求强制分配股利。2.原则上限于判决确认决议无效或判决撤销决议,不进行变更和调解。法院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判决原则上限于判决确认决议无效或判决撤销决议,而不能代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的内容,也不能在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调解。这是因为:①在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涉及法律的适用严肃性问题,无适用调解的余地,法院只能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②如果允许法院变更公司决议,将意味着少数股东的意见能够成为公司决议,意味着法院可以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这与公司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公司自治原则是明显相悖的,同时也与法院仅审查公司决议合法性而不审查公司决议合理性原则相悖;③从民事诉讼的视角看,决议无效与撤销之诉都属于特别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其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也决定了不可调解。实际上,除非重新召开会议并形成新的决议来变更原来的决议,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公司决议。在决议撤销诉讼中如果允许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将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一起变更公司决议或者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代替其他股东原谅程序上的瑕疵。除非在出诉期间内其他股东均放弃诉权也即对程序瑕疵给予包容外,其他股东不得代替他人对公司决议程序上瑕疵之撤销权进行处分。也就是说,对决议效力问题当事人之间是不可以进行协商的,法院也不能在审理过程中做任何涉及决议实体内容上的调解工作。当然,这不意味着就其他诉讼请求不能进行调解,如果通过调解使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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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裁判经验与法理解释》:高等政法院校教学案例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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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已经不是第一次购买了,以后还会光顾。
  •   书的质量很好,不厚很实用
  •   很详尽,权威!老师推荐
  •   作者对每个案例有自己的看法,引人深思,有时候可以发现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
  •   一本好书,估计不会再版。
  •   买回来还没有时间看过,只粗略的翻了一下,老实说是冲着李建伟买的,应该不会让我失望吧
  •   女朋友要买的专业书,具体情况不了解,不过价钱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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