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乔罗威茨 页数:374 译者:吴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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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共分为诉讼程式;扩散利益、分散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程式样式;当事人与法官;对判決的救济;程式改革。主要內容包括:民事诉讼;英美民事诉讼程式在20世纪的若干发展;论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目的等。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从·总序中文版序言英文版序言缩略语导论第一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英美民事诉讼程序在20世纪的若干发展 第三节 论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目的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两难困境第二章 扩散利益、分散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 第五节 导言 第六节 美国法与法国法的情况 第七节 英国法第三章 程序样式 第八节 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 第九节 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与纠问制第四章 当事人与法官 第十节 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英国法与法国法的划分 第十一节 事实调查 第十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与法官:法国法与英国法 第十三节 判决形成过程中法官个人(关于事实、法律、或二者的)知识的运用第五章 对判决的救济 第十四节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上诉 第十五节 上诉、撤销之诉、保护之诉以及凡此种种:是什么和为什么 第十六节 上诉法院负荷过重的控制:“西方”国家的举措第六章 程序改革 第十七节 “一般理念”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 第十八节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背离对抗制 第十九节 伍尔夫改革索 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过去的回答可能是,如果存在这样一种权利,那么它就是公共权利,理由正是它没有明显的私人享有者。如果的确如此,那么根据这一点,只有在公共机关向民事或刑事法院提起诉讼时,这些权利才是可执行的。这实际上是许多国家法律生活的一个共同特征,在这些国家,立法明确授予某些机关(不仅仅是检察总长或者同类机关)就特定类型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要他们认为为了公共利益应该这么做。但已经清楚的是,单单增加有权提起诉讼的公共机关不足以满足需要。这部分是因为作为诉讼发动者的、多少有些官僚化的政府机构的先天性缺陷;尤其(但不仅仅)当预期被告就是政府本身、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附属组织时,即便其行为的合法性可疑,政府也宁愿没有谁去制止它。它还源于如下事实:即使在理论上,也决不能将所有这些寻求确认中间权利的权利归为公共权利一类。 关于清洁空气的权利可能是公共的,但是,避免买受不合目的商品的权利(如果存在这一权利),或者避免正常的生活舒适遭受相邻土地不当干扰的权利却不是。无论一个销售者出售一件还是成千件商品,无论不悦的邻居是私人户主还是大型药品生产商,每个受到影响的个人都享有私权,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要他愿意,他就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不过,尽管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也许是清楚的,赔偿额可能却太小,以至于不能保证个人进行诉讼——即便他确实知道他的权利(事实并非总是如此)。那么,如果谈论诸如消费者权利、户主或者居民权利,甚至英国案例中的电视许可证所有者( television licence holders)权利是可能的,(则这些权利都属于中间权利一类,因为它们超出了私权利的范畴,但没有超出公权利的范围。中间权利是由两种传统权利共同发展而来的,而不是从某一种权利中单独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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