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林青 编
内容概要
《民事案例评析》内容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案例一、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二、冯大勇宣告死亡案三、未成年人被监护案四、租借北京故宫博物院拍电视剧案五、表见代理、职务行为还是犯罪六、姐妹花诉讼时效一案第二部分 物权法案例一、非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只有宣示效力二、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各自独立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四、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是不同的概念五、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六、不能流质,但可以代物清偿七、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三部分 债权法案例一、公交车纠纷案二、房屋纠纷案三、古董保管案四、曹某一房二卖案五、未成年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六、小说惹的祸——死者名誉纠纷七、甲女、乙男诉A市妇幼医院侵权案第四部分 赏析案例一、陈某诉李某、刘某及超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二、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案三、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四、混合担保,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五、违约、侵权、还是代理?——析一起储蓄纠纷案件六、何某与王某房屋买卖重大误解案
章节摘录
本案争议在于黄某与张某非法同居进而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张某是否违反社会公德。何谓社会公德?一般而言,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当前的社会公德,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与公德相对的是私德。两者的厘定确有一定难度,因为有许多不同的标准。一种是从指涉范围来区分,该划分简单明了,作用于社会公共生活的为公德,作用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为私德。这种划分的弊端同这种划分方式本身一样,社会生活与私人生活多半是一体两面,个体行为常常产生社会影响,社会生活必然由个人生活构成,直接影响个人生活。那么,是不是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私人生活”,私人生活只是公共生活的特殊空间,都要接受社会公德的监督呢?显然不应如此。2002年8月18日发生在陕西省延安市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因为对国家社会没有产生危害,不属违法行为,而且如果不是警察的错误干涉,也不会有人知道,这种行为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私人生活,不应受到公德的干涉。另一种是以道德的功能来划分,有益于公众团体或社会的是公德,有益于个体的是私德。有益于社会确实是公德的特点,但公德有益于社会并不等于说有益于社会的就是公德。公德具有公共性,常人皆应具有,如果有益于社会的就是公德,那我们就应该将自己的休闲娱乐时间用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贡献,否则就是缺乏公德,这显然荒谬至极。再一种是以道德主体的道德状况来划分的。公德之“公”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与私人相对的社会之意,由此推及,公德是指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一是普遍之意,即公度、公认之意。据此,公德即指社会公众应该普遍具备、共同认可的道德状态,这可以说是抓住了公德的一个基本特征。但社会公众普遍具备的也未必是公德,在社会失范的情况下,某种恶行可能具有较强的普遍性,这恰恰是公德建设需要清除的诟病、社会正义需要铲除的弊端。公德应该有其积极意义,能够普及善行,至少要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与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德不仅是普遍之德,更应该是一种美德。此外,公德属于历史范畴,某种公德逐渐深入人心,可能成为风俗传统甚至是社会、民族个性心理的构成部分,此时,这一曾经的公德就不成其为公德了,违反这一道德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精神病态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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