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席志国 编著 页数:343 字数:550000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难在哪里?浩如烟海的法条如何记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件怎样剖析?灵活多样的题型如何解析?刁钻古怪的陷阱怎样破解?为什么许多考生皓首穷经.却不能破解司法考试之谜?为什么有些考生能够一试中的,犹如囊中取物,从此平步青云?……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驾驭司法考试,北京政法英杰培训中心特编著此套名师过关辅导用书。 本套丛书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常英教授主编,由政法英杰一线授课名师亲自编写,集名师讲义、考点精讲、历年真题、易混易错、重点法条、经典习题于一体,囊括历年司法考试的考点、重点和难点,以“讲、评、练”的形式集中展现,既将高频考点逐一作出梳理,又对新增法规进行详细解读,既有利于考生扎实掌握基础理论,又可强化实战经验,从而迅速提高其得分能力。 本书为丛书之《民法》。
书籍目录
序言上篇 讲义下篇 考点精讲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制度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物与物权概述 第八章 物权变动 第九章 所有权概述 第十章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十一章 共有 第十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三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八章 地役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十章 抵押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二十二章 留置权 第二十三章 占有 第二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债的效力 第二十六章 债的担保 第二十七章 债的移转 第二十八章 债的消灭 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 第三十章 合同的成立与订立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第三十二章 合同之债的保全 第三十三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七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十八章 赠与合同 第三十九章 借款合同 第四十章 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章 委托合同 第四十三章 行纪合同 第四十四章 居间合同 第四十五章 运输合同 第四十六章 保管合同 第四十七章 仓储合同 第四十八章 承揽合同 第四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五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五十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十三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五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五十五章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章 婚姻的成立 第五十七章 夫妻关系 第五十八章 离婚 第五十九章 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第六十章 法定继承 第六十一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十三章 人身权 第六十四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六十五章 著作权的概念与作品 第六十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六十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六十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十九章 著作邻接权 第七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七十二章 专利权客体 第七十三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第七十四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七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七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七章 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 第七十八章 商标概述 第七十九章 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第八十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八十一章 商标权的续展和消灭 第八十二章 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附录
章节摘录
(二)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标准将代理划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1.显名代理。显名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因此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大陆法系原则上只承认显名代理,而不承认隐名代理,这被称之为代理上的显名主义。2.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又称为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三)本代理与复代理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不同,将代理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1.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亲自授权的代理人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2.复代理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转托有效,被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否则由该第三人实施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四)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这是按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的,在委托代理中,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一般代理;对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制的代理,称特别代理。(五)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1.单独代理。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在所不问。2.共同代理。所谓共同代理是指就同一事项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共同代理形成共同关系的,除另有约定外,各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未形成共同关系的,则各自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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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法英杰司考通系列•民法(第4册)》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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