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作者: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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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卞利教授所著《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作为《中青年法学文库》之一种,2008年3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共分12章,汁30.5万字,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
在书中,作者综合运用了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从国家和社会的冲突与整合的视角,将明清两朝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断调整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与当时的农村基层社会变迁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全面系统地探讨和研究了明清时期国家政权与乡村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应当说,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所论述的内容上,该书都具有较强的创新意义。
明清时代处于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变的时期,经济和社会转型的特征十分显著,伴随社会和经济转型所引发的观念变迁与社会动荡也更加剧烈。如何解决和消除经济转型与社会变迁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统治,维护社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是明清王朝统治者面临的无法回避的严峻问题。客观地说,同历代统治阶级一样,明清封建政权也采取了刚柔相济、剿抚并举的政策和措施。对于武力镇压、严厉管制的措施和行为,学术界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而怀柔安抚与法律政策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在这一背景之下,卞利着力于从民事立法调整的角度,来探讨和研究明清农村社会的稳定问题,本书即是作者致力探索和研究的结晶。
该书以明清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变动为主线,从户籍身份法、田宅交易法、租佃关系法、典当借贷法、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和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立法调整等方面,全面深入地探讨了明清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背景、内容及其过程,充分利用丰富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地域性的原始资料,对这些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于农村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探讨。既披露了丰富的原始资料,又作出了较深的理论性阐释;既有宏观的概括叙述,又有典型的个案剖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新意,令人信服。
该著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明清时期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关系问题。作者根据翔实的史料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国家制定法对民间某些习惯,从起初的打击到逐渐确认,并达成最终的妥协”,是“明清两代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调整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一结论富有原创性。
第二,提出并阐述了明清民事法律规范形式多样化的观点。明清时期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通过对民事立法的不断调整,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律”的范畴,而是律令、榜文、诏旨和条例等多种形式并行,甚至地方性法规和乡村习惯法也成为众多民事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
第三,对中华法系中以礼人法、礼法合治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全面探究。著者注意挖掘和使用大量新资料,尤其是官府判决和民间调解的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例、民间各种契约文书以及部分碑刻资料。这些第一手原始资料的使用和分析,有力地证实了明清民事立法调整中强调的“明礼以导刑”、“法因时变”和“明刑弼教”等理念,的确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和执行。更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还根据自身不同特点,灵活地采取不同方式,对调整后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创造性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动态的明清乡村社会生活的画卷。本书一改以往法制史研究中只注重国家法令律条、忽视民间司法实践的做法,把国家法律与民间实践结合起来,从而变静态研究为动态论述,使乡村社会生活和法律观念与实践的研究更加具体生动,使法律与社会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探讨更加清晰明确。
作者还从明清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对农村基层社会稳定作用的视角,来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与整合问题,其理论和学术价值显而易见。可以说,该书不但丰富了中华法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内容,而且拓宽了中国法制史和中国社会史研究的视野,为我们展示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另一个层面。
该书使用的史料尤为丰富、独特,特别是大量文书档案和碑刻资料的利用,不仅使著作内容更加充实,而且也为学术界的利用提供了帮助。但略嫌不足的是,在史料使用上,过多地引用徽州的资料,而忽视了其他地域典型资料的利用;对某些问题的考辨,亦待斟酌,但这并不影响该书的整体学术水平。
作者简介
卞利,1964年9月生,安徽泗县人。博士、教授,现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社区方向)、经济学(经济史方向)硕士生导师,历史文献学博士生导师,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中国社会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明史学会理事、朱元璋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史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等。主要从事徽学、明清区域社会经济和法制史、中国农村社会等领域的研究,负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安徽省社科基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和安徽省社联课题多项,有多本专著及独著有《徽州民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江西婺源》(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胡宗宪评传》(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与《徽州古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等,合著有《淮河流域经济开发史》(黄山书社,2001)、《淮河流域历史文化研究》等学术专著5部,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中国农史》、《中国农村研究》、《文献》、《明清史》、《江海学刊》和《法理学法史学》,以及《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所著《明清区域社会与经济史研究》、《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分别获安徽省第四、五届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
书籍目录
导论: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第一章 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 二、商品性农业获得长足发展 三、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出现新情况 四、农村雇佣关系发生新变化 第二章 明清民事立法和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民事立法概况 二、明清农村基层组织的演变 三、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与影响 第三章 明清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清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调整及其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上) 一、明代田宅买卖交易中产权转移立法的调整 二、清代田宅交易中税契立法的调整 三、明清田宅买卖交易中产权转移的立法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五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调整及其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下) 一、民间田宅交易中“找价”现象的突显 二、民间田宅买卖中的偷税漏税和封建国家遏制契税流失的努力 第六章 明清土地租佃关系的立法调整与农村社会稳定 一、明清租佃关系的类型划分与发展 二、租佃关系的成立和佃户争取自身权益的抗争 三、明清统治者对租佃关系的法律调整与农村社会稳定 第七章 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典当和借贷活动的普遍化 二、明清时期关于典当与借贷关系的立法规定 三、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八章 明清关于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乡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关于婚姻的立法调整 二、明清关于家庭立法的调整 三、明清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调整 四、明清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调整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作用 第九章 明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民间诉讼观念的变化 二、明清民事诉讼立法的调整 三、明清民事诉讼立法调整对稳定农村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十章 明清对“健讼”和讼师的立法调整 一、明清“健讼”的表现 二、明清讼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三、明清革除“健讼”习俗和打击讼师的努力 第十一章 典型个案剖析之一:明清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明清徽州民事纠纷与诉讼中“健讼”观念的形成 二、明清徽州民事纠纷与诉讼的主要内容 三、明清民间调解与官府审判机制在徽州的实践 第十二章 典型个案剖析之二:从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看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一、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划分和主要特点 二、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 三、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 四、从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看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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