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陆岳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02出版)  作者:陆岳松 编  页数:226  

内容概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经过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内涵建设,其办学层次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对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现有的教材体系已相对滞后,图书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这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本书是“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之一,该书共分14个章节,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了全面系统地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劳动法总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法总论、社会救助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上篇第一章 劳动法总论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第四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第三章 劳动就业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第二节 职业介绍第三节 职业培训第四节 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第四章 劳动合同第一节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形式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六节 集体合同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工作时间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第四节 休息休假时间第六章 工资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工资分配制度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第七章 劳动保护第一节 劳动保护概述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九章 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劳动监察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下篇第十章 社会保障法总论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作用第四节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第二节 养老保险第三节 医疗保险第四节 工伤保险第五节 失业保险第六节 生育保险第十二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社会福利概述第二节 公共福利第三节 职业福利第四节 社会福利事业第十三章 社会救助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第二节 社会救济第三节 救灾救济第四节 扶贫救济第十四章 社会优抚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第二节 死亡抚恤第三节 伤残抚恤第四节 社会优待

章节摘录

(一)农村退役义务兵就业安置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二)城镇退役义务兵就业安置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三)伤残退役义务兵就业安置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四)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退役义务兵就业安置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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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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