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盖尤斯 页数:274 译者: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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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7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盖尤斯的这一系统的和创造性的工作后来得到罗马君主的赞赏和认可。在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权威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 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这部所谓的“援引法”允许法官们直接投引这些法学家著作中的论断审判案件。 《盖尤斯法学阶梯》确立了罗马私法的三大中心:人、物和诉讼。围绕“人”这一中心,论述的是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基本问题。围绕“物”这一中心,论述的是物法关系、债法关系(包括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 以及财产继承和转移等基本问题,围绕“诉讼”这一中心,论述的是各项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在罗马私法中,有些实体的氏事权利和制度是通过执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创造性活动而加以创制和确立的),盖尤斯设计的这个教科书体系后来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全盘继承。
作者简介
作者:(古罗马)盖尤斯 译者:黄风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关于人(身份·婚姻·家庭) 市民法万民法 法律 平民会决议 《霍尔滕西法》 元老院决议 君主谕令 告示 法学家的解答 所有的法或者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 关于人 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罗马市民,拉丁人,归降者 《艾里亚和森迪亚法》 解放奴隶的正当原因 《尤尼亚法》 《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 自权人和他权人 从属于他人支配权的人 奴隶 子女 被禁止的婚姻 对错误的证明 《米尼奇法》 《克劳迪元老院决议》 要求市民籍 拉丁权 收养 根据民众共同体的准可,根据执法官的治权 自权人收养 夫权下的妇女 时效婚 《十二表法》 祭祀婚 买卖婚 为结婚或者以信托名义而实行的买卖婚 处于财产权下的人 要式买卖 他权人如何获得解放 奴隶 子女 《科尔内利法》 复境权 脱离父权 离婚第二编 关于物(物权·遗嘱继承)第三编 关于物(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第四编 关于诉讼
章节摘录
第一编关于人(身份·婚姻·家庭)1.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ius civile),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ius gentium),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我们将分别在有关部分介绍这些法是怎样的。2.罗马人民的法制产生于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3.法律(lex)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是由平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不同于人民,因为所谓“人民(popu—lus)”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贵族;而所谓“平民(plebs)”则是指除贵族以外的其他市民。一度贵族曾说他们不受平民会决议的约束,因为这些决议的制定未经他们的准可;但是,后来颁布了《霍尔滕西法(lex Hortensia)》[公元前287年],规定平民会决议对全体人民具有约束力;于是,平民会决议就被等同于法律。4.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是由元老院批准和制定的,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尽管对此存在着争议。5.君主谕令(constitutio principis)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者诏书制定的。毫无疑问,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imper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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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法学阶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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