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关保英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两千年前儒家经典《大学》即倡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意即蕴涵着彰扬学术、探索真理。而《中庸》论道:“博学之、慎思之、审问之、明辨之、笃行之”,则阐释了学术研究的治学精神以及达到真实无妄境界的必由之路。因此,从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审视与洞察来看,社会发展、科学昌明、思想进步,从来都离不开学术科研力量与成就的滋养与推动。大学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科学研究的水平则又体现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是一所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因此,一个大学的学术氛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弓l导着学校的科研状态,而且渗透和浸润着这个大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信念。这正如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所言,大学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与发现、实验与思索的高级力量,它态度自由中立,传授普遍知识,描绘理智疆域,但绝不屈服于任何一方。大学的使命应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是学术和人才。因此,大学应成为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正在迅速兴起的大学,学院注重内涵建设和综合协调发展,现已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等学科专业。学院以“刻苦、求实、开拓、创新”为校训,这既是学校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上政学术精神的象征。这一校训,不仅大力倡导复合型人才培养,注重充分发挥个性特色与自我价值实现,提供自由选择学习机会,努力使学子们于学业感悟中启迪思想、升华精神、与时俱进,而且积极提倡拓展学术创新空间,注重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致力于对富有挑战性的哲学社会科学问题的思考与批判,探求科学与人文的交融与整合。
内容概要
《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行政法史论丛》是“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阶段性理论成果,也是重点学科所凝练的学科方向的具体落实。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相关范畴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其既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史研究不是一般历史材料和事实简单的堆砌,而是试图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和以资借鉴的学术论点。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指出:“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征;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规则。”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从史的角度对行政法学学科进行的系统研究相对薄弱,表现在:其一,行政法史学科研究范畴相对模糊;其二,行政法史学科研究方法相对落后;其三,行政法史学科研究体系尚未确立;其四,行政法学与历史学学术融合尚未起步。
作者简介
关保英,男,1961年生。1983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系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律顾问。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民建上海市政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上海市工商学会理事,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湖北省监察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司法行政专家咨询员,山东工商大学、景德镇陶瓷学院客座教授。1998年下半年作为访问学者先后访问了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等西欧国家的5所著名学府和海牙国际法院。1993年9月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
书籍目录
论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汉唐地方行政法律制度史研究述略从《叫魂》解析滥权之制度空间——兼谈中国古代之监察制度清末上海地方自治性质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实的启示研究宋代科举选官制度探微明代监察制度初探中国法制史的若干问题中国古代行政应急制度的回顾与镜鉴老子无为治世思想的行政法解读秦朝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述论行政听证制度史行政处罚设定权发展研究行政立法制度演变史若干问题研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探究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及展望中西行政法律制度的比较——一个历史文化背景的分析论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沿革行政成文法渊源史浅论回应于拓展行政公平义务的一种需要——英国法上合法预期原则与判例的演进俄罗斯行政诉讼历史轨迹透视法国地方分权制度的变迁——从法国大革命到2003年修宪美国保障措施立法的历史溯源及发展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路径分析
章节摘录
论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既可以被视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逻辑上的不可割裂性,又可以作为两个不同的事物进行独立研究。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上似乎更倾向于前者,而忽视了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各自相对独立的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导致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科学属性相对较弱的一个外在原因。正是基于这样的状况,笔者撰就本文,试以行政法学作为相对独立的事物为研究起点,以揭示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一、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界定所谓当代行政法学是指以当前这个时代行政权行使的行为规则为研究对象并形成学科体系的行政法学。当代行政法学的关键词无疑是“当代”与“行政法学”,只有对“当代”与“行政法学”这两个词的内涵作出科学确定,才能揭示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梅因指出:“真的,也许除了孟德斯鸠外,在所有这些纯理论中,的确都有一个可以指责的显著遗漏。在这些纯理论中,都忽视了在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是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在笔者看来,“当代”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确定其空间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不同的学科中,甚或在不同的社会场域中,“当代”的空间覆盖是有所不同的。由于法与国家、政权、政权行使的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法的学科的当代性之确定,亦必然受制于一定的国家、一定的政权、一定的政权行使方式。我们对行政法学当代性的确定亦必须从上列若干元素出发,这是我们对当代行政法学第一个关键词的说明;“行政法学”是一个具有科学内涵的范畴概念,对行政法治状态的个别研究、对行政法规则形成的研究等虽为一种推理和思考,但由于其尚未形成一个研究范畴,进而成为一个研究对象,因而还不能被归入“行政法学”之中。进一步讲,我们所界定的行政法学是一个能够成为相对独立研究对象和研究体系的学科,此一关键词的厘清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决定着行政法学的品位、决定着行政法学的内在规定性。这是我们对当代行政法学第二个关键词的说明。从上列两个关键词的解释我们可以用四个标准界定我国的当代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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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行政法史论丛》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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