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裁判制度

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杉原高囗  页数:470  字数: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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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译自日本著名国际法学家杉原高嶺先生的《国际司法裁判制度》(有斐阁,1996年),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辛崇阳教授为翻译而选定的日本国际法优秀学术著作之一。实际上,日文原著出版10年以来,在日本一直代表着国际法院制度研究的最高学术水准,也是面向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这一课题时必不可少的指定用书。1998年,该书荣获第88届日本学士院奖。尽管10年间国际法院制度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但书中所阐明和揭示的国际法院的原理、制度、规则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都依然具有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意义。杉原高嶺先生师从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任期最长的前任国际法院法官小田滋先生。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基本上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国际法院制度的研究之中,通过与导师的密切联系,及时把握国际法院的每一个新的发展动向,并在这个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丰硕的学术成果使得他在52岁时从东北大学调任京都大学,成为京都大学法学部历史上屈指可数的“非土著”教授之一。现在,他还担任着日本世界法学会会长一职。扎实、雄厚、透彻,可以说是他的学术风格。在这本书里,可以看到他对每一个重要规则或制度的产生渊源、学术争论以及运作实况的深入明晰的分析,也可以领会到他对各个原理的发展方向的精辟预见。比如,尽管国际法院规约和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他却通过对有关临时保全措施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明确指出。

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论述国际法院的裁判制度。从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形成角度来看,国际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约,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这种现状必须视为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投影。然而,同时,法院的活动,如将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期间包括在内的话,已经有75年之久,在这期间,法院所做出的许多业绩,无疑都是在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参见卷末案件目录)。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解决(以判决形式)、对国际组织所面临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咨询意见的形式),以及通过这些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着实的贡献。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是依靠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测,法院的判决不依靠强制力却在实际上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毕竟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内在价值。展望相互关系更为密切的21世纪国际社会,我们有理由相信,依据法和正义而行动的法院的职能,今后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强化。本书也正是以这一问题意识为起点,从学术观点的角度来分析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制度。    在执笔过程中,笔者一方面致力于阐明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的全貌,同时对各个主要论点,不仅通过对法院规约或规则的相关条文的解说,而且通过深入分析与论点有关的法院判例来进行探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阐明这一具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而且,对相关的少数意见和各种学说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以期能更明确地把握各种问题的法理地位。

作者简介

杉原高嶺,1941年生于日本静岗县;1966年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硕士;1967年东北大学法学部助教;1975年北海道大学法学部教授;1976年东北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

书籍目录

译者序中文版寄语前言主要文献资料略语表第1章 国际裁判的历史 第1节 古希腊时代的仲裁裁判 第2节 罗马世界及其对外关系的处理 第3节 中世纪的仲裁裁判  I罗马教皇的裁判 Ⅱ君主的仲裁裁判 第4节 近代的仲裁裁判 第5节 近代国际裁判的发展    I近代国际裁判的展开 Ⅱ阿拉巴马号案的意义 第6节 海牙和平会议和常设仲裁法院 第7节 现代的国际裁判    I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判 Ⅱ职能性法院的发展 Ⅲ国际法院活动状况的变迁第2章 国际法院的创设 第1节 常设国际法院的设立构想 第2节 海牙法律家咨询委员会的规约草案 第3节 联盟理事会和大会上的讨论    I理事会上的审议和修改    Ⅱ大会上的讨论和修改 第4节 常设国际法院的成立和活动 第5节 新法院的创设之路 第6节 旧金山会议与新法院的成立 第7节 国际法院在联合国机构中的地位    I组织上统一的意义 Ⅱ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在履行职能上的地位关系第3章 国际法院的组成 第1节 法官的构成 第2节 法官的资格 第3节 法官候选人的提名 第4节 法官的选举  I选举的方式 Ⅱ选举的实施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5节 专案法官制度  I本制度的导入和评价 Ⅱ制度的适用及其实际运作状况 第6节 法官的地位    I法官的身份保障 Ⅱ裁判的回避义务第4章 分庭 第1节 分庭的类型  I简易分庭 Ⅱ特种案件分庭 Ⅲ特别分庭 第2节 促进分庭的利用 第3节 特别分庭的设立方法  I设立方法的变更经过 Ⅱ现行方式的意义和问题 Ⅲ特别分庭的构成人数 第4节 缅因湾案件的特别分庭第5章 裁判的当事人 第1节 当事人能力    I当事人能力仅限于国家 Ⅱ利用法庭的资格 第2节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院的关系  I对国际组织的当事人能力的否定 Ⅱ扩大当事人能力的提案  ……第6章 裁判管辖权第7章 选择条款制度第8章 诉讼程序第9章 先决性抗辩第10章 临时保全措施第11章 诉讼参加第12章 判决第13章 咨询意见附录

章节摘录

第1章 国际裁判的历史第1节 古希腊时代的仲裁裁判古希腊时代,在以都市为单位的小独立国家(城邦)之间,广泛使用仲裁裁判来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据说,有史料记载的案例,公元前几个世纪就有81件,也有资料说有ll0件左右。如果加上没有文史记载的判例,实际的判例就一定会更多。因此,可以说仲裁裁判广为适用。这些城邦间的仲裁裁判,都直接表现为避免战争的手段。从古希腊城邦间存在着习惯法和条约这一点来看,仲裁裁判广为适用,也应说是不足为奇。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些裁判的实施方法,与现代国际仲裁裁判的方式有不少共通之处。争端当事国先签订协定,然后决定裁判的事项、裁判官的选任和裁判程序等。各城邦组成一定的联合体,通常由同一联合体内的其他城邦来选出裁判官。裁判官的人数并不固定,通常为3~5人(据说,裁判官最多的案件是斯巴达和迈锡尼之间的争端,该案以抽签方式选出了600名裁判官)。许多情况下,选任出的裁判官都是先尝试用调停方式解决争端,调停失败后才开始裁判。有时也利用近邻城邦间组成的元老审议会来从事相关国家之间的裁判。不过,这类组织所进行的裁判大多限于宗教问题。成为仲裁裁判对象的主要争端包括武力攻击、本国国民待遇、财产、宗教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多的是领土和边境问题。举几个广为人知的事例来说,约公元前600年,雅典和麦加拉两国之间就撒拉密斯岛的领土权发生争端。这一争端通过由斯巴达国的5名市民组成的裁判得到解决。另外,雅典和密特雷勒之间就西戈意昂市所发生的争端,则是通过科林斯国王培力安德罗斯的裁判得以解决。而且,公元前3世纪,小亚细亚的城邦萨摩斯和普里艾勒也曾将一处边关要塞及其周边领土的争端交给罗德斯国的5名裁判官去解决。从其残存的判决书来看,5名裁判官在进行现场调查和听取双方当事国的主张后,判定普里艾勒拥有领土权。判决书中还附有精确的边境地图。这些城邦间的裁判虽然建立在相关国家的合意基础上,然而,在同一联合体内,为了防止国家之间产生敌对关系、维持联合体的势力,通过裁判解决争端逐渐成为义务。人们通过条约来设定裁判的义务。比如,公元前445年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条约就包含有裁判条款。不过,就这两国来说,裁判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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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一直都在当当上买书,都是正版的,物流也很快还没开始看,等看了追加好评
  •   原著是一本很好的书,译著很好的反映了原著的精神。建议法律人都看看。
  •   很好的书,就是案例都太旧了,翻译水准很高
  •   很好,很专业。了解国际法院的最佳著作
  •   商品本身保护的很好快递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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