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白彦 页数:237 字数:290000
内容概要
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并被提请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主要参加者,在刑事诉讼文明发展史上经历了由诉讼客体到诉讼主体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人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诉讼民主精神获得张扬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提升和权利的逐渐扩张,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及相关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各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随着世界各国诉讼机制的日益成熟,刑事诉讼法出现了趋同性。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同,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是否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的最普遍的准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救济机制,体现了我国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视,基本顺应了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世界趋势。但毋庸讳言,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被告人权利及其相关的制度设计与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诸多的缺陷,修改刑事诉讼法已势在必行。因此,近年来与被告人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及其制度如无罪推定、未决羁押、刑讯逼供、沉默权、辩护权等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但是,从现有的一些论著看,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及相关制度的研究比较分散,大多是专题式的,不够系统,难以从整体上把握全貌。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为适应高等学校司法警务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对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及相关制度了解和掌握的需要,以及实务部门司法警察培训和教师教学与研究的需要,我们撰写了这本《刑事被告人概论》。 本书主要围绕刑事被告人展开研究,内容包括刑事被告人的概述、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能力、刑事被告人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刑事被告人与刑事审判、单位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及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完善等,共分为八章。本书的主要观点我们不敢说有所创新,但可以说是对目前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及相关制度研究的初步总结和整合。当然,其中很多观点还不成熟,论证浅显,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做进一步的探讨,这里,我们只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概述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概念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分类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能力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受审能力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民事法律能力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被告人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被告人的适用 第三节 制度缺陷与对刑事被告人权益侵害的演绎 第四节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概述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收集与认证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的翻供 第四节 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属性第五章 刑事被告人与刑事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述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参与刑事审判之目的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与刑事审判改革第六章 单位刑事被告人 第一节 单位刑事被告人概述 第二节 单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 单位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四节 单位刑事被告人的审理程序第七章 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 第一节 刑事被害人概述 第二节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和完善第八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完善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基于国际标准的分析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及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完善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刑事被告人概述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概念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告人的概念 刑事被告人的概念在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诉讼模式为抗辩式诉讼(adversary system),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这种诉讼模式的机理是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还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由于这种抗辩式刑事诉讼结构,加之传统上又没有公诉、自诉的明确区分,因此对受刑事追诉者无论在起诉前还是起诉后,在称谓上没有加以区别,一般称其为“被控告者(accused)”或者“被告人(defendant,原意为受辩护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litigaion system),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这种诉讼模式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这一原则一方面表现为法官有权主动调查证据,另一方面便是检察制度的形成和与之同时出现的公诉职能的分立。对受刑事追诉者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称谓上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在法国,刑事诉讼分为审判前的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并实行预审、起诉与审判三种职权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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