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8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亨利·马瑟 页数: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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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这不是一本时髦之作。我在书中提出了研究合同法的道德方法,但却回避了当前备受伦理学家和法律学者青睐的各种理论手段。我提出的方法在理论上并不精致,也没有试图将所有的问题简化为一条简单的原则。相反,我试图从一般人的理解和一些有关行为准则及公平竞争的理念出发,给出些建议。因此,有些读者可能会觉得我的论证既杂乱又乏味。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本书也不是时髦之作。很难说它与什么政治纲领有关。它既不保守,也不自由,更谈不上激进(尽管有些入可能将其视为反动)。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纯理论部分。第一章是对缔约的社会实践所作的介绍性分析。本章确定了缔约的两个基本目的:促进有益信赖和推动互惠合作。由于这些目的必须在正义的范围内实现,所以问题就产生了:在缔约的过程中,正义有何要求? 在第二章,我评价了有关合同正义的三个理论:合同自由、财富最大化、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以上每种理论在法律界都有相当多的支持者,然而我排除了它们的适用。虽然我也赞成要求更大的经济平等,但我们的合同法必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因此无法做更多的事情来推动平等。 在第三章,也是本书的核心,我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合同法追求的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矫正正义(但是也超越了矫正正义)。在讨论了道德的复杂性之后,我提出了七项公共道德原则和十一项司法回应原则,作为探询正义的指导方针。公共道德原则用来规制缔约双方的行为,而司法回应原则涉及的则是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人们都知道公共道德原则,但却经常漠视各种道德准则。我们生活在一个新的“黑暗时代”,一个道德危机的时代——道德和法律遭到越来越多的蔑视;一个自私自利、享乐主义、虚伪而缺乏对他人关心的时代。在1987年,美国人花在毒品上的钱几乎和投入到公立学校中的钱一样多。最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3%的雅皮士因为找不到愿意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欺诈的会计师,而自己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我们要重建一个正派的、文明的社会,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弘扬并执行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合同法因此必须承担道德教育的功能。从这方面以及从许多其他方面来说,我提出的合同法方法借鉴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圣托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以及其他古代自然法传统下的思想家的思想。 我提出的方法只能在一个更宽泛甚至有些不精确的意义上方可称为自然法方法。虽然我作出的许多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假设都源于自然法传统,但是我提出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效仿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或者其他自然法思想家。大多数伟大的自然法理论家所处的社会、经济以及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差别很大。他们也不像我们更为精通缔约经济学。因此,如果有时我在细节问题上偏离了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也在意料之中。倘若这种偏离偶尔可以修正他们的理论观点中的瑕疵,也不是我骄傲的理由。“我们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矮子。因此,我们比他们看得更多更远,不是因为我们的视力更好或者长得更高,而是因为我们被举起并且置于(原文如此)他们巨大的身体上面。” 在第四章到第七章中,我将第一章和第三章所提出的理论方法运用到几个特定的合同法问题上。对每一个问题,我都先概述现行的法律规定,然后作出评价。有时我赞同现行的法律立场,有时我建议加以改变。第四章涉及的是法律应当强制执行哪些允诺的问题。第五章讲的是救济问题。第六章分析了要约和承诺的问题。第七章可说是尝试性地、也不够完善地试图解决欺诈性未披露的问题。 最后一章,即第八章,作了一些总结,试图证明对合同采用自然法方法的正当性。读者也许会感到疑惑,为什么不把这些理由放在接近本书开篇的地方,放在我详尽地阐述自己的自然法方法之前?我的想法是,如果被证明具有正当性的方法已经获得充分的展示和运用,那么读者应该能够更好地评价我提出的理由。一个人不可能在了解某种合同法方法如何在适用中推导出确定的结论前,对其作出明智的评价。这类智力之旅的最终目的,就是证明出发点的正当性。 感谢南希·谢利(Nancy Shealy)和多丽丝·库珀(DorisCooper)辛苦地打印手稿。感谢丹尼斯·诺兰(Dennis Nolan)对初稿的评论。与其他很多人的讨论都让我受益匪浅,但我并不想将他们一一列出,因为生怕遗漏了某位。希望他们可以原谅我。
作者简介
亨利·马瑟(Henry Mather),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他撰写了很多法律论文。他现在的研究计划包括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涉及到自然法法哲学的不同方面。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允诺的目的第二章 三种有缺陷的正义理论第三章 研究合同法的自然法方法第四章 可强制执行的允诺第五章 救济第六章 合意:要约与承诺第七章 控制订约过程:未披露第八章 为什么是自然法?索引
章节摘录
矫正正义并不关注全社会的利益与负担的综合分配,因此区别于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也不去构想其他综合性的社会方案。它仅仅关注双方当事人以及将他们卷入其中的私人交易。由于法官只考虑如何校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因此她甚至对怎样将原告与被告的总财富进行比较都毫无兴趣。法官感兴趣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是否公正地进行,以及如果没有公正地进行,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来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法官并不在意该救济方法是否会使原告比被告更富有或者更贫穷,或者使原告与被告的财富相等。 矫正正义要求考虑特定的私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过去行为的道德性质。因此,矫正正义在时间上是向后看的;它对于安排未来并不像对复制过去关注得那么多。当其回顾过去时,矫正正义期望能发现被告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为不法行为;若其并非不法行为,那么原告就不值得给予任何救济(至少不是从矫正正义的立场给予救济)。当然,我们所关注的惟一行为,乃是引起诉讼的特定交易中的行为。我们并不关注每一方当事人的全部德性或者他在以前的交易中做了些什么。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不论是好人欺骗坏人,还是坏人欺骗好人,其行为并无区别。” 矫正正义也要求我们考虑因被告的不法行为而造成损害的程度。救济是根据损害程度来确定的。无损害即无救济。如果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那么救济即限定在补偿原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为阻止被告人将来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超过补偿限度的任何惩罚性制裁,都会逾越矫正正义的范围。矫正正义的任务仅仅是恢复平衡状态,也即恢复被不法行为人的有害行为所扰乱的原状。通过剥夺不法行为人的收益并将其交付给受害人作为补偿,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法官即可完成这一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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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书中提出了研究合同法的道德方法,他试图从一般人的理解和一些有关行为准则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全书共八章,第一张首先确定了“在缔约过程中正义有何要求”的问题。在以后的章节中,先是对三个有关合同正义的理论提出否定评价,进而提出一种自然法方法。接着,将前面所提理论方法运用到几个特定合同问题上并作出评价。最后则对合同采用自然法方法的正当性作了一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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