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顾元 页数: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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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试图立足于法律文化,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通过动态的司法个案分析和文化思考,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运作,探索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追求之特质,以期揭示通过“衡平”司法所反映出来的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真实状况,从而能够对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这一论题无疑具有丰富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书籍目录
导 论第一章 中国传统司法的性质与衡平司法的产生 一 近代以来司法的概念和西欧前近代社会司法发展概述 二 中国传统司法的特性 三 衡平司法的产生 第二章 个案的研究:衡平司法在实践中的体现 一 刑事案件中的衡平司法 二 民事案件中的衡平司法第三章 衡平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 情与理 二 无讼的理想与现实 三 “礼义”与“仁爱” 四 “去私”与“为公” 五 自然天道观第四章 衡平司法的手段一司法技术与逻辑运用 一 中国古代逻辑与法律思维的发展简述 二 中国传统社会司法的技术与逻辑运用 三 英国判例法的技术与逻辑运用——判例法规范的发现和适用第五章 中国传统的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 一 存在于英国判例法二元结构中的衡平法 二 经验主义哲学与思辩主义儒学:哲学基础之比较 三 衡平格言与伦理信条:基本价值理念之比较 四 职业化与非职业化及其他:纠纷认识、处理样式与法律职业之比较 五 从“同途而殊归”到“殊途而同归” 第六章 缺失与陷落:衡平的悖论与传统司法的困境 一 衡平司法的政治与伦理背景 二 衡平之悖论和缺失:传统司法的困境结 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朱熹以承继儒家道统为己任,并以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裁判历史,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他指出:“盖天下有万事不易之常理,又有权一时之变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此常理也;有不得处,即是变也。然毕竟还是那常理底是。”实际上,“天理”是三纲五常的抽象化,三纲五常是“天理民彝之大节”,“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该皆此理之流行,无所往而不在。”他又说:“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件数”。而作为“人伦天理之至”的三纲五常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是无处不在的。 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指出:宋代理学家借用佛教思想的概念,发展出一套用太极、阴阳、五行之间的关系来表示的万物演化循环的理论。但理学思想的核心一如早期儒学,强调将其思想应用于伦理、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实践之中。后世之人往往不假思索地信奉理学,对他们而言,理学中的伦理和社会思想确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学在宋代理学思潮中发展到了极致,其核心内容融汇了孟子和宋代士大夫的思想。理学对以家庭为中心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伦”(该词首见于《孟子》)格外重视。需要指出的是,这五伦中除了朋友之外都是权威或服从的关系。其次是儒家仁慈君主的政治理想。国家被视为是一个大家庭,君主同父亲一样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像孟子所强调的,他必须具有完美的道德。最后,是在百官体系和科举考试中得以制度化的士大夫理想,即循规蹈矩的德才兼备者应成为社会的表率与大公无私的统治者,并且有责任不惮天威向皇帝进行劝谏。 宋明理学这种正统思想不可避免地主宰了法律的制定与实际运行。在理学的影响下,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人们满足合理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恰恰相反,它是要尽其所能地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司法判词中的“理”尽管多数情况下可以一般地解作“道理”,但是这种“道理”即使是一般的人之常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相互交往的基本经验,也必须要符合三纲五常的“天理”,否则便不成其为“道理”。这是由传统社会特定的权力结构决定的,也是饱受儒学浸染并作为社会官僚集团系统中之一员的司法官理所当然的取义。“父在子不得自专”,是“理”,因为这是儒家“祖父母、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基本伦理规范(也是国家法律基本规范)的要求;“有借必还”,也是“理”,因为这是为包括儒家在内的社会一般伦理价值观念所认可的经济交易规则。当然,司法官居官临民,为解决具体案件,其判词是要务实的,所以即便是在论“理”,一般也抹去了朱熹理学中的那种强烈的思辨色彩。但作为司法官价值判断的判词中的“理”,与传统社会中作为主流的道德价值标准的“天理”之间的内在深刻联系,却是不容置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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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多视角、全方位地透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并将其与英国的司法传统作系统比较,是其独到之处。其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在于,它不仅深入分析和总结中国传统司法的独特品格和文化精神,更在传统和现代的关系意义上为现时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提供了一种可资启迪和借鉴的历史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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