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相林 页数:477
内容概要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商事交往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据统计,2003年的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就已经跻身于世界前四位的行列。与此同时,在我国从事国际商事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带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如何解决在对外开放过程当中形成的这些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为摆在我们中国国际私法学者面前的一个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有鉴于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部分博士研究生在导师赵相林教授的带领下,对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专题研究。现在摆在各位读者面前的这本著作就是我们师生近两年来共同研究的结晶。这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说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一个空白。该著作的内容涵盖了当今国际货物销售、运输、保险、支付、代理、公司、海事、侵权、知识产权、破产、票据、信托、国际商事仲裁等几乎所有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指出的是,该著作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其集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于一体,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该著作除了作为我国高等政法院校国际私法专业研究生的教科书使用之外,还特别适合于我国从事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理论研究部门和司法审判及商事仲裁机构等实务部门的学习和参考之用。
作者简介
赵相林,男,1942年生,河北曲周县人,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科研成果:主编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国际私法》,主编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国际私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教材《国际私法》,主编《中国涉外法律大辞典》;撰写专著主要有《外国人在华的法律地位》、《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总论》等十余部;撰写主要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一、国际商事关系的起源和发展及其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产生和发展 三、国际商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一、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性理论原则 二、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具体原则 三、结论 第三节 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特殊问题 一、国际商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 二、区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互联网下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WTO协议的适用规则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冲突法的适用 一、统一冲突法的概念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路径 二、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 一、统一实体规范的性质和范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路径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中的适用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和特点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中的适用 三、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的适用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二、保险单证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二、委付与代位求偿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国际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七章 国际公司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八章 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十章 国际知识产权关第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 跨国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 国际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概述第一节 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一般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法律对某一具体的国际商事关系作出不同的规定,究竟以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准的问题。例如,甲乙两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法律制度,甲国的当事人A和乙国的当事人B订立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在合同发生纠纷时,究竟是根据甲国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是根据乙国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国际商事法律冲突又称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它既包括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依据什么法律来确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问题,也包括司法机关或者国际商事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时,以哪一种法律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情形。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是国际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基础,但这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冲突,它只是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变成现实性,还需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世界各国存在着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的商事主体在内国的商事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交往,也就没有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也谈不上法律冲突的问题。同样,如果内国法不允许外国商事主体享有某项商事权利,同样没有国际商事关系的产生,因为任何法律关系不能没有适格的主体。其次,内容相异的商事法律在某一具体的国际商事关系成立时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而且受理该商事纠纷的裁判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该外国或地区的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如果不承认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惟本国法律至上,在任何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中一味地适用本国法律,那自然不会发生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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