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古郎士 页数:328 译者:李玄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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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精神生活乃人类不可或缺之生活内容,某种程度上讲,较之物质生活似更为重要。因为物质需要的满足可通过努力从外界获得,且多与寡并非生活幸福的决定因素;而人类精神必寻得寄托之所,方能感到安定、满足与幸福。由此可以说,正是精神寄托之欲望产生了信仰。然信仰从何而来?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物质决定意识,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及空间。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亦不能例外。远古时代,生产力欠发达,人们对自然界的变幻莫测无从寻找到解答,对生活安宁、幸福的欲望,遂生出许多对自然、对死者、对神灵的崇拜之情感。认为神灵法力无边,不容侵犯。敬祀他,他护桔你;亵渎他,他则危害你。他用无形之手支配着现实世界的生活,并决定着现世生活的范围及质量。由此,家神、居里神、邦神随之产生,宗教随之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化,宗教观念及类型也业已发生巨变,但追忆人类信仰的历程,仍不失为窥视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一个独特视角。 信仰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活仍是现实的。人的自然属性和繁衍后代的能力,使“家”成为必要,父子间的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可能;而人的社会属性,又使古希腊、罗马的“居里”、“邦”、“城”的制度渐次产生,从而形成与这些制度相适应的宗教礼节、典祀、仪注,以及大主教、教士等不同等级宗教职务与客人、平民、奴隶等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宗教的绝对的威权,因而“宗教既管理政府、司法、战争,教士亦然同是官员、审判官、大将。”“王的威权亦出自宗教”。政权组织、官员的设置,与外邦的关系,外邦人的地位,战争与媾和,殖民地等等,均与宗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而“法的制定,即为宗教内容。”因而所有权、继承权、贵族、公民、平民、外人的法律地位,均依宗教规则及秩序而确定,古希腊、罗马的制度,深刻着宗教的烙印。 一切均在变化,宗教观念亦同。变化之原因,有的出自内部,有的源于外部。下等阶级为争夺平等权的反抗,是促使社会制度及法律制度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的获得,选举制度的产生,男女继承权的革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阶级斗争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缓和的内部变革与激烈的阶级冲突的交织进行,渐次推动了古希腊、罗马社会制度向着更高阶段发展。邦制度最终被摧毁,旧式宗教被新的基督教所替代,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本书共分五卷,依次为“古代信仰”、“家庭”、“邦”、“革命”、“邦制度消灭”。作者以宗教变化为经线,对古希腊、罗马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及相关制度作了史实性描述,尤其对各制度产生的社会、信仰基础作了客观的叙述和分析。作者主张,“万不可”以今人之眼光、思想,对待、解释古代希腊、罗马存在的事物及制度,而应设身处地地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条件下观察。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治学态度,尤其值得倡导和重申。 法律制度源于社会生活,源于思想进化。在法制发展史上,古希腊、罗马的法制(其代表者,《十二铜表法》、叟伦立法也)影响后世至今,地位举足轻重,自不待言。然若不清楚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之基本状况,亦难以说清其法制之产生、发展、变化,我们对古代法制思想的了解,就只会停留在肤浅处、文字上,而不可能把握到深刻处、精神上。因此,本书虽不是一部介绍古希腊、罗马法制的专著,但对研究古希腊、罗马法制的法学同仁必大有助益。
书籍目录
卷一 古代信仰 第一章 对魂及死的信仰 第二章 死人的崇祀 第三章 圣火 第四章 家族宗教卷二 家庭 第一章 宗教是古代家族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婚礼 第三章 家族的永继 第四章 承嗣与出继 第五章 亲属 第六章 所有权 第七章 继承权 一、古代继承权的性质与原则 二、男子继承女子不继承 三、同辈继承 四、出嗣与承继的结果 五、最初无遗嘱制度 六、古代祖产不能分 第八章 家中的主权 一、古代父权的原则及其性质 二、父权的各节 第九章 古代家的道德观念 第十章 罗马与希腊的演司 一、古代著作内所载的演司 二、罗马演司的几种解释 三、演司是有最初组织与统一的家 四、家的扩充——奴隶与家人卷三 邦 第一章 居里部落 第二章 新的宗教信仰 一、自然界的神 二、新宗教与社会演进的关系 第三章 邦的组成 第四章 城 第五章 建城人的祭祀与爱纳的神话 第六章 邦的神 第七章 邦的宗教 一、公餐 二、佳节与日历一 三、户口调查及祓洗礼 四、宗教在集会中、在参议院、在法院、在军队中凯旋 第八章 礼记与史记 第九章 邦政府王 一、王的教权 二、王的政权 第十章 官吏 第十一章 法律 第十二章 公民与外人 第十三章 爱国与放逐 第十四章 邦的精神 第十五章 邦与邦的交涉战争与和平神的联合 第十六章 联邦殖民地 第十七章 罗马人与雅典人 第十八章 国家总揽一切:古人不知道个人自由卷四 革命 第一章 贵族及客人 第二章 平民 第三章 第一次革命 一、削去王的政权 二、斯巴达革命史 三、雅典的同类革命 四、罗马的同类革命 第四章 贵族统治邦政 第五章 第二次革命:家族组织的变更、长子特权的废除、演司的分裂 第六章 客人脱离羁绊 一、从前客人的状况及其变化 二、雅典废除客人阶级与叟伦的事业 三、罗马客人阶级的改革 第七章 第三次革命:平民进入邦中 一、革命通史 二、雅典的这次革命 三、罗马的这次革命 第八章 私法的改革:十二铜表法典与叟伦法典 第九章 政府组织的新原则:公益及多数 第十章 富人阶级组织民政与第四次革命 第十一章 民主政府的信条:雅典民政 第十二章 富人及贫人民政失败与民主暴君 第十三章 斯巴达革命卷五 邦制度消灭 第一章 新信仰哲学改变政治信条 第二章 罗马征服各邦 一、罗马的起始及种族略述 二、罗马第一次扩充(纪元前七五三年至三五○年) 三、罗马成帝国的经过(纪元前三五○年至一四○年) 四、罗马到处摧残邦制度 五、被征服人民陆续进人罗马邦 第三章 基督教改变政府形状
章节摘录
书摘第一章 对魂及死的信仰 一直至希腊史及罗马史末期,在民众中,仍可看出许多远古遗留下来的思想及习惯。由此可以知道古人对于其本身、其魂及死后秘密的推论。 希腊及罗马民族,乃印度欧罗巴民族的支派。细究印度欧罗巴各民族史,无论上溯若干邈古,总未见有“死即止”的思想。在远古哲学家出现以前极古的时代,颇信死后尚有第二个世界。他们以为死者,并非人体消解之谓,不过一种生活变迁而已。 但这第二个世界何在?情形又若何?不死的魂,离了一个人体以后,是否能投生于另一体内?转生之说,希腊、罗马人民永未信过,东方的亚利安族古代亦未信之;而伟达斯歌曲与此说适相反,足为明证。然则魂升于天或上向光明而升吗?则亦不然。灵魂上居于天之说,在西方较为晚近。且天上亦只许伟人或有功人类者居住。据希腊、意大利的古代信仰而论,魂之居处并不在现世界以外;他们仍在人类间而居住于地下。 并且古人曾久信在第二世界魂亦不离肉体,魂既与体同生,死亦不能使之分离,皆幽闭于墓中。 这些信仰虽已邈古,但可靠的证据现仍存在。这种证据即是葬礼。葬礼一定是与这种信仰同时产生,然其保存较信仰为特长久。观葬礼,我们即可以明了信仰。 葬礼明白表示,方葬一人体时,必信等于葬一生物。韦意耕每描写宗教仪式时,必清晰而仔细,他于记布里达出殡后说:“藏其魂于墓中”。在欧惟德及少普林阿的著作中,亦皆有同样的词句。其所以如此者,并非因此种词句与当时学者对于魂的思想相合,乃因传自远古,这种词句已深存于语言中,人民仍习用之而已。即此足证这种信仰之邈古而普遍。 在葬礼之末,照例应呼死者之名字三次,并祝他地下居住的快乐,三次祝他的康宁(按此即我国古代所谓“复”)。又说:“祝你地下安舒!”凡此皆由于深信魂之仍生活于地下,而在彼尚保有安宁及痛苦的感觉。在墓上写明某人息于此,其写法远保留至信仰失迹以后,历世纪而传至现在。现在虽无人再信人仍生存于地下,然古代习用的字句仍继续保存。因古人之深信,故葬时绝不遗漏殉以衣服、尊敦、兵器,以供其所需;奠酒于墓以止其渴,供设食物以疗其饿,扼死马匹、奴婢,而殉于墓中,深信可以服役如其生前。在攻下特拉城以后,希腊人各携其美丽女俘同回故乡,而亚希拉在地下亦索要其女俘,乃与他布里寨恩。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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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共分五卷,依次为“古代信仰”、“家庭”、“邦”、“革命”、“邦制度消灭”。作者以宗教变化为经线,对古希腊、罗马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及相关制度作了史实性描述,尤其对各制度产生的社会、信仰基础作了客观的叙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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