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2 出版社:毕玉谦、 金俊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02出版)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教程》主要内容简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法治国家,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法律人才,根据法律本科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我们编写该部教材。该部教材主要适用本科教育,同时也可供其他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选用和参考。该部教材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的理论为指针,力求突出地体现现代最新的司法理念与法律精神。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准确、系统地阐释有关法律学科和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基础知识,其着眼点在于使得理论教材的论理性、科学性、系统性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生动性、多样性、应用性相统一,并且含纳了一些最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由于撰写时间所限,谬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热诚欢迎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主管第二节 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裁定管辖第四章 诉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诉的要素第三节 诉的分类第四节 反诉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章 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第五节 第三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第四节 证据保全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 证明对象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十章 法院调解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四节 调解的效力第五节 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第十一章 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第一节 财产保全第二节 行为保全第三节 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 开庭审理第五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第四节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第二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第四节 债务人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一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和解协议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第六节 破产财产的清偿第二十二章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节 民事判决第二节 民事裁定第三节 民事决定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 执行的原则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四节 执行的开始第五节 执行措施第六节 执行中止、终结和结案第七节 执行回转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 涉外送达、期间第四节 涉外财产保全第五节 涉外仲裁第六节 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但是,作为对有关的证据材料作出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是一项繁杂的推理和逻辑问题,它体现了对证据材料的价值判断和评估。“对证据关联性的认定受到审理者社会阅历、出身背景和日常经验的影响,并且只有在对庭审中举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才能作出决定。”由于客观事物发展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所限,加之一些执法环境的不利因素所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开始时认为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有可能到了定案时竟变得毫无价值。证据具有证明力的价值,始于对证明材料的收集,在对证据的收集阶段,凡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都视为与待征事实有关,也正因为如此,便把一切与待征案件事实无关的材料排斥在证据材料之外。因此.在证据的提供和收集阶段所称的证据指的都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对“证据材料”的理解,主观上要求它在形式上应当具有关联性的要求.在这一阶段上。主观上的形式认定,其价值评估充其量不过认为“证据材料”存在着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联的可能性,但是否确实相关.则有待于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凡是与待征事实相关的,即该证据材料便一跃成为证据事实,因此,证据的关联性是以证据的客观性为前提,关联性之中包含了客观性,审判人员对于同一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实际上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判断和评估的一次性过程。3.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或称法律性),是指证据在审判上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提供、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方面说,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也即“证据的许可性”。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都可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事实要成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这种特定形式,一般是由实体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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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程》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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