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

出版时间:2005-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关保英  页数:682  字数:1130000  

前言

20世纪中叶以来,国家政权体系的积极理念日趋明显,服务行政已成为行政职能的基本价值选择,与之顺应的是政府职能不断扩张,正如托马斯·戴伊所言:“如果说,政府的权力曾经一度受到限制的话--政府除了保障法律和秩序、保护私人自由和私人财产、监督合同、保护本国不受外国侵略以外,没有别的权力--那个时刻早已过去。今天,认为政府机构干涉着我们生活中‘从生到死’的各个方面的看法是很平常的。在美国,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防老、死、无依无靠、丧失劳动力和失业提供安全保障;为老年人和穷人提供医疗照顾;为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提供各级教育;调整公路、水路、铁路和空中运输的规划;提供警察和防火保护;提供卫生措施和污水处理;为医学、科学和技术的研究提供经费;管理邮政事业;进行探索太空的活动;建立公园并维持娱乐活动;为穷人提供住房和适当的食物;制定职业训练和劳力安排的规划;净化空气和水;重建中心城市;维持全部就业和稳定货币供应;调整购销企业和劳资关系;消灭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看来,政府的职责似乎是无限的,而我们每年都给政府增添任务。”这些政府职能都是由行政主体承担和履行的,这便使政府行政系统与人民的关系较以往更为直接、更为具体、更为密切、更为敏感。民主进程较快的国家对行政权此种趋势早在20世纪初就给予了充分关注,强调法治行政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在法治行政的观念统慑之下,凡属于政府行政系统的法律地位、组织模式、职能范围、行为过程、执政方略等范畴无一不要求依法行事,以此形成法治格局,避免行政权的滥用、误用及对公众的轻率性,最终保障一国政治文明化和人民权力免遭非法侵害。行政法的宏观、中观、微观制度顺理成章地得以广泛建立并予有效实施,相关的行政组织规则、行政行为规则、行政程序规则、行政救济规则相继问世。可以说,民主国家的法治程度最为有效的衡量指标是行政法治的进程,我们注意到现在被公认的一些发达法治国家都有一套严密的行政组织法、系统的公务员法制、规范化的行政程序法、实效性的行政救济规则,若缺乏上列诸造便很难列入法治国家之列。其行政法学发展自不待言,与行政法制的状况保持了较大程度的和谐统一性。诸发达国家在行政法体系的构建上其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在以法规范政府行政权方面却是一脉相承的。我国之行政长期以来亦非常发达,而行政及行政权的发达性并没有同时带来行政法制的健全。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行政法制才得到了迅速发展:起初,行政系统的法制状况被融合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而该原则在当时情况下也是行政权行使的基础原则,但行政权自身的法制原则还没有显露出来。随后,“依法行政”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至少在学者们和广大公众眼里它应当成为行政系统的法制原则。

内容概要

《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是我在多年从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知识体系所作的一个初步总结。该书自2005年2月初版以来,以其在体系设计、内容构造上较高的学术独创性和新颖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喜爱和高度认同,成为同类教科书中的畅销书之一。这也正是本书得以再版的原动因。    然而,作为知识体系的总结,该教科书也需要在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该书自初版至今已有整整四个年头,在这四个年头中,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随着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相应地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就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学者们越来越多地涉猎新的领域,开辟新的视野,产生了诸多新的行政法思想;另一方面,学者们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提出了诸多质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一些传统的理论观点。就法治实践而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正处于极其活跃和繁荣的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次的行政法规范的废、改、立比以往频率更高,随之而来的是,所确立的行政法制度亦发生着或多或少的改变。面对理论和实践的这些变化,作为一部教科书当然要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反应。更为重要的是,我在近年的理论探索中,对该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一是对以往自身研究成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二是产生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思想观点,这些自然而然地应该在该书中反映出来。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该书第二版中作了如下方面的修改:    第一,提取了学界具有权威性、前沿性的学术观点作为佐证材料。该书在对相关问题的论证中,尽可能吸取一些目前学界新的理论观点来说明书中的问题,以充实原有书中的论证材料。这样既增强了说服力,又便于读者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启迪读者的思维。    第二,引证了最新的法律规范作为实证材料。在第二版书中,我们对原书中引用的大量法律规范作了详细疏理,更换了过时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文,将最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反映到书中。    第三,精简了臃肿的章节内容。原书中“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其中的一些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在逐渐降低,实际作用也在逐渐弱化。因此,在第二版书中删除了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介绍,这样使一些重要具体行政行为的地位更为突出,章节内容也更紧凑。    第四,增加了作者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从整体上讲,该书无论从体系构建和内容设计都可以说是作者的独创性思考,但其中的某些学术论点经过多年的发展,作者又有了更加完整和深刻的认识,因此,在第二版书中将其中某些内容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另外,作者近年取得的一些新的成果也尽可能地体现到书中,使该教科书的内容更具新颖性和时代性。但是,本书作为一部行政法教科书,书中的基本内容还是紧紧围绕行政法的原理而展开的,对于一些相对超前的学术观点。作者作了非常适度的处理,望读者们在阅读此书时引起注意。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行政法学理篇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比较行政法学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  第二章 行政权的趋势    第一节 行政权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权运作的内动因    第三节 行政权的条件    第四节 行政权的趋势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第一节 行政法概念考    第二节 行政法的界定    第三节 行政法关系  第四章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一节 行政法渊源的理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五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依法行政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原则的实现第二篇 体制行政法篇  第六章 体制行政法概说    第一节 体制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体制行政法功能的分析    第三节 体制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体制行政法的立法技术分析  第七章 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理论    第二节 国务院组织法    第三节 地方行政组织法    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整合规则    第五节 内部行政合同  第八章 公务员法    第一节 公务员法的理论    第二节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    第三节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规定    第五节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节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变迁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编制法    第一节 行政编制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行政编制立法    第三节 行政编制的法律构设第三篇 行政行为法篇  第十章 行政行为法概说    第一节 行政行为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行为法的法构成    第三节 行政行为法的功能  第十一章 抽象行政行为法  第十二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执法第四篇 行政救济法篇  第十四章 行政救济法概说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章 行政赔偿法

章节摘录

法律原则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比尤其注重整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对公法性原则总括时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当该法确认这一原则时所指的是整个的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这一整体性行为,是对千千万万个具体的复议活动的一个抽象,处在抽象阶段的法律原则可以说尚处于未实现状态。我们说,行政法原则的实现要求行政法原则由抽象到具体就是指对于整体性的行政关系,一般性的行政事态起作用的规则,必须化为对个案起作用的规则,必须在个案中体现自身所隐藏的科学内涵。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原则,所有规则都应当得到遵守。个人在遵守、服从这些原则的精髓时,是对社会行为的一个分割,但不是对原则本身的一个分割,只是原则以同样的要求辐射到各个具体的个案中,辐射到各个人的具体行为中,尤其在对待反社会、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的时候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一致性更是如此。例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一个抽象化了的规则,在其处在抽象化的阶段时,其内容是否有物质意义是无法证明的,你不可能用一个公理说明写在纸上的这些规则是否制约了人们的行为,但当具体的行政复议活动开展以后,无论是正向的复议活动还是反向的复议活动都是使这一原则变为具体的规则。当然,对于违反原则的行为或状态应当从另一角度看,即只有这些违反带来制裁的后果时,我们才可以说这一原则得到了实现。也就是说只有理想状态的实施才是我们所定义的客观状态。第三,行政法原则的实现,要求行政法原则必须由指导性条款转化为操作性条款。行政法原则是对行政法规范的高度概括,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行政法规范起指导作用的规则。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一关于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规定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指导性条款,即以这些内容指导行政处罚法其他条款以及部门行政管理法关于处罚的条款,使这些具体条款在实现过程中公正、公开并具有依据。尽管行政法原则和行政法的指导思想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但行政法原则的指导性价值是低估不得的,作为一种指导它可以成为具体规则实施的灵魂,它可以决定具体规则实施的方向,可以左右具体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宽严程度等。同时,我们不能因此把指导价值和操作价值等同起来,正如德沃金指出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财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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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第2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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