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建 页数:322 字数:3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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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所言的“财产法”是一个泛称,主要是指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了调整静态状态下财产关系的法律,比如有关所有权以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财产形态的法律;和调整动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比如有关契约、担保、继承等等财产转移、或被设定负担的形态及其过程的法律。 如果把财产定义为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那么自从人类开始社会生活,就应该有着和今天的“财产法”相近的原始规范,用以调整个体之间的生存关系。私有财产出现后,这些原始规范逐步打上阶级的烙印,被赋予国家的强制力,经过漫长的演变,形成财产法律。人类文明在世界的不同地区出现并发展,无论何种文明,只要存在私有财产,就会有各具特色的财产法律文化传统。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将这里所说的从习惯到法律的“共同规则”视为财产法。在商品经济占主导的地方,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本身的消费,而是为了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并且在交换的过程中实现分配,得到自己需要的消费品。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有关财产的“共同规则”就是一种以“交换”为主的规则。在世界历史上,早在两千年前,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环地中海地区就已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发达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罗马私法体系,就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成熟的商品经济社会,因此形成了近代的财产法体系,并随着世界市场的扩大,影响到了世界其他国家的财产法律,成为现代财产法律的来源。
作者简介
郭建,男,一九五六年九月出生于上海。一九八二年于华东师范大学获历史学学士学位,一九八五年复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并教授中国法制中。主要著作有《中国民法史》(副主编),《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第一作者),《沧桑分合》、《中
书籍目录
绪论 一、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现状 三、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方法 四、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点 五、影响中国财产法发展的一些传统观念 六、中国古代财产法的基本演变过程 七、中国古代财产法的基本特征 八、本书的思路与结构第一编 财产分类及主要财产权利 第一章 财产的分类 第一节 田宅 第二节 奴婢 第三节 马牛等大牲畜 第四节 财物 第五节 禁止私人拥有的违禁物 第二章 “有”与“名”所有权 第一节 土地私有权的确立 第二节 历代的“限田”与“田制” 第三节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四节 无主土地、遗失物、埋藏物、添附物的处理 第三章 担保性质的财产权利 第一节 有关用语的字义演变 第二节 动产的质押 第三节 与近代抵押权相似的“指抵” 第四节 以指定田宅的收益为债权担保的“抵当” 第四章 用益权性质的财产权利 第一节 不动产的典权 第二节 唐宋之际的“倚当” 第三节 “田皮”权 第五章 有关墓田坟山的特殊权利 第一节 墓田的设定及限制 第二节 墓田的保护 第三节 上坟祭扫权第二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六章 继承 第一节 身份继承 第二节 财产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三节 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 第四节 财产继承的份额 第五节 遗嘱继承 第七章 契约 第一节 契约的形式及成立要件 第二节 买卖契约 第三节 借贷契约 第四节 寄存契约 第五节 租赁契约 第六节 雇佣契约 第七节 合伙契约及“会” 第八节 中介契约 第八章 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损财产行为的损害赔偿 第二节 侵损人身行为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元明清时期附加刑性质的损害赔偿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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