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周光权 页数: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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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规范主宰着人们的生活,使社会得以存续并显得有意义。刑法的本质就是通过难以察觉的权力运作来证实规范的有效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稳定规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维持一种有秩序的生活。并把个人塑造成规范意识主体。那么,促进公众的刑法规范认同感,围绕“规范违反说”来建构犯罪论和惩罚理论,坚定不移地捍卫规范。就是当前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向度。 以此为前提,作者指出:刑法学的出发点是“人”;落脚点是惩罚上当性如何求得,惩罚的技巧如何获得成功;从小发点过渡到落脚点的桥梁则是犯罪成立理论。而根据规范理论,作为惩罚对象的人必须是规范意识主体;作为惩罚前提的犯罪成立理论必须根据规范违反说,而不是法益侵害说来建立;惩罚正当性必须从对规范有效性的确证中获得。由此,作者围绕“规范意识主体”,“规范违反说”、“规范确证”等范畴建构了一套完整的刑法思想新体系。
作者简介
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刑法思想史。已出版专著《注意义务研究》(1998年)、《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2000年)、《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2002年)、《刑法各论讲义》(2003年)等5部;参与撰写刑法学著作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书籍目录
总序内容提要导论 1.刑法学面临的挑战 2.刑法学研究范式 3.刑法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刑法学的突围途径 5.公众刑法认同感的培植第一编 主体的转向 第一章 “刑法人”的概念 6.刑法人的思想史地位 7.刑法人观念的理论背景 第二章 危险个体 8.犯罪人概念的学科属性辨析 9.犯罪人概念的思想史 10.“危险个体”何以登场 第三章 主体的分裂 11.个人的身体、灵魂与司法技巧 12.刑法对社会一般人的关注 第四章 规范意识主体 13.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主体观念 14.犯罪主体观念的实践背离 15.犯罪主体概念的整合:规范意识主体第二编 规范违反说与犯罪理论 第五章 社会的规范性 16.规范的含义 17.刑法规范与社会 18.刑法规范如何导致秩序 第六章 刑法与规范化训练机制 19.规范融入刑法领域 20.规范化训练机制的转型 21.通过法律的诱导何以会成功 第七章 规范违反说与犯罪论 22.法益侵害说与犯罪本质 23.规范违反说与犯罪本质 24.规范论与犯罪成立理论 第八章 通过规范的双向沟通 25.罪犯与社会的沟通 26.社会与罪犯的沟通 第九章 中国社会的犯罪与规范违反说 27.一般性描述 28.塑造规范共同体 29.维持规范有效性第三编 惩罚与规范化诱导 第十章 关于惩罚的传统表述 30.报应的核心:回溯与正义 31.功利主义:手段与实效 32.一体论的困境 33.告别传统:可能与现实 第十一章 刑罚进化论批判 34.刑罚进化的表象 35.社会治理的需要与刑罚改革 36.现代社会中用刑罚浇铸的祭坛 第十二章 惩罚与规范确认 37.惩罚权力的运作机理 38.通过惩罚确认规范有效性 第十三章 惩罚的无效与坚持 40.惩罚的无效 41.惩罚的坚持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我们说,法律对公众生活有意义,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做出反应、矫正非法行为这一层面上。实际上,刑法规范的存在有助于形成公众的集体性规范意识,这是我们今天也要加以重视的。集体规范意识的存在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它外在于个体并对个体意识具有一种极强的影响力。社会通过协调刑法等法律、道德以及习俗等形式之间的关系,来确定个体的存在及其意义。规范的存在决定了个体与规范的疏离就是与其存在基础的疏离,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就成了个体背弃其本质的极端表现。它在两重意义上意味着价值匮乏:其一,社会丧失了其得以存在的根本基础,丧失了外在的强制作用,集体规范意识及其载体都被消解了,走向了规范解体。其二,个体已经丧失了内化集体规范意识的机能,所有的意识空间都被欲望所占领,原来那种包含着社会本质的真正的个体也隐匿了踪影。 对于国家惩罚与规范意识确立之间的复杂关系,这里需要进一步探讨:国家惩罚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直接侵害了民众的利益而为集体意识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比如,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国家对这些犯罪的惩罚是国家统治获得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或者说这种惩罚是国家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这种惩罚可以称之为“基础性惩罚”;另一种是直接针对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或统治利益的犯罪,这种犯罪主要是一些政治性犯罪,比如古代刑法中的“谋反”以及现代刑法中的“国事罪”。国家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惩罚主要是由于统治阶级出于捍卫自己统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我们把这种惩罚称之为“专断性惩罚”。国家正是由于掌握着“基础性惩罚”的能力而获得了“专断性惩罚”的权力,反过来也正是由于具备了“专断性惩罚”的能力才有可能实现“基础性惩罚”。一个国家的“专断性惩罚”与“基础性惩罚”越一致,或者说“专断性惩罚”越少,就意味着它的合法性基础越牢固,如果“专断性惩罚”与“基础性惩罚”的距离越遥远,或者说“专断性惩罚”越多,就意味着它的合法性基础越薄弱,当“专断性惩罚”完全背离了“基础性惩罚”时,国家的阶级统治就会出现危机。我们所说的国家统治或治理的整体策略正是围绕着其在社会中的合法性而展开的。在我看来,基础性惩罚的加强,有利于强化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形成的规范意识;而专断性惩罚的加强,则有利于重新配置公众的规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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