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铃木义男 页数:240 译者:陈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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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本译丛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包括少量清末)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在点校、勘校过程中,对原作不作任何有损原意改动,仅作适当的技术性加工。
书籍目录
点校者导言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铃木义男著、陈汝德译读《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行政机关的人格性/杉村章三郎著、陈汝德译 第一节 行政机关人格性的问题 第二节 机关人格说与机关人格否定说之主张的差异 第三节 最近的学说对于机关人格说的态度和建议 第四节 对于行政机关人格性的说明方法日本行政法法理图解/羽田智证著、袁思永译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之定义 第二章 行政法之渊源第二编 总论 第一章 行政 第一节 行政行为 第二节 人格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中央官制 第三节 地方团体 第四节 行政裁判第三编 各论 第一章 外务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外务机关 第三节 外务行为 第二章 军事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兵制 第三节 兵役 第四节 军事负担 第三章 财务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资产 第三节 收入 第四节 会计 第四章 内务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人事 第三节 警察 第四节 卫生 第五节 经济 第六节 教化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裁判所 第三节 辩护士 第四节 公证人 第五节 司法行政事务
章节摘录
作者拟在法律上的实在的意义上应用此语。法律上拟制的存在,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实在的本质,亦或缺少实在的要件;但由于法律遂承认其存在。法人拟制说不以物理的或法律的实在为法人存在的根据,而以“法的拟制”为其根据。把这种理论当作法人学说实在是朴素的见解。作者对于法人存在的本质,相信法律上的实在说;但同时承认机关有时由于“法的拟制”而有人格。换言之,现行法一方面确定特定原则,以其为准据;同时另一方面亦有时容认与原则相矛盾的现象。承认机关人格,不过是一个实例而已。然而“法的拟制”绝不是无中生有的。拟制的根据,必须有与其相应的法律事实存在。现时法律中人格拟制的体样,约有两种:第一是对于和其他人格者无依存关系的独立团体,拟制其为人格者。在这种场合之下的团体,多系虽具备独立的要素,不过仍缺乏一般人格者的诸要件的特殊部分。如近时公法私法中议论其人格性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就是这类的团体。 另外一种,就是对于和法人有关系的,在某种程度上被抽象化的个人,或个人的集合体,拟制其为人格者。在这种场合,承认被抽象化的个人或个人集合体为意思主体,但为了和法人的依存关系,是本质的存在,所以通说不承认其人格性。机关就是属于这一类的。机关之被认为人格,其所根据的法律事实,是机关有机关的意思。Schornstein以单纯的意思之力,为权利主体的一般要件,而肯定机关的人格,就是指摘了这一点。 然而关于权利的一般概念,依据通说,必须具备意思要素和利益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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