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宫本英雄 页数:324 译者:骆通
内容概要
近代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其发源地主要有二,一为英国,二为法国。前者是英美法系的故乡,后者为大陆法系之基础。由于中国自清末以降法制近代化过程中主要借鉴参酌大陆法系之成果,因此,对大陆法系相关内容介绍较多,而对英美法系的研究则较为薄弱。 本书是我国最早介绍英国法系的译著之一,具有学术划时代意义。本书由判例法基本理论(包括判例法发达过程、英美法源、英国法继受罗马法之性质)和具体法律制度构成。这些具体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民事法法方面,有动产之取得、契约之成立、损害赔偿等。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宫本英雄 译者:骆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判例法概论 一、总论 二、判例法之实际 三、判例法上判例之意义 四、判例法上判例之性质 五、判例羁束力之根据 六、判例之范围及适用 七、结论第二章 判例法发达之一过程 (关于妨害营业之英法法理) 一、总论 二、由身份权侵害之法理入于债权侵害之法理之推论 三、由侵害债权之法理入于妨害营业之法理 四、营业妨害之不法行为之确立第三章 由法之解析以见英美法源 一、绪言 二、法源之意义及英法之构成 三、普通法 四、衡平法 五、结论第四章 英国继受罗马法之性质 弁言 一、英与罗马法之关系之发端 二、盎格鲁撒克逊之侵入与罗马法 三、基督教之普及与罗马法 四、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之立法与罗马法 五、波罗尼亚法学者与英国 六、衡平法与罗马法 七、宗教法院及海事法院与罗马法 八、十五世纪罗马法研究之衰微 九、十六世纪罗马法研究之复兴 十、十七世纪衡平法之胜利及罗马尼斯德之辈出 十一、十八世纪英法之发达与罗马法之影响 十二、十九世纪罗马法之研究 十三、结论第五章 动产即时取得之一班 一、本论之范围 二、即时取得之一般沿革 三、即时取得之目的物 四、善意及有偿之要件 五、公共市场 六、盗品之回复 七、结论第六章 契约之成立 一、绪言 二、申请 三、承诺 四、结论第七章 未成年人之契约能力 一、有效契约 二、可撤销之契约第八章 卖主之停止引授权 一、总说 二、引授停止权之观念沿革及理由 三、引授停止权之发生要件 四、 引授停止权之行使及效力 五、引授停止权之消灭第九章 灾祸条例、生命权侵害之损害赔偿 一、总论一因英国普通法之actio personalis之法则与生命权侵害之损害赔偿一一千八百四十六年之灾祸条例制定之沿革 二、普通法不认生命侵害权之不法行为并间接损害赔偿之法理=不认生命权侵害之不法行为之理由:不认间接损害赔偿之理由(无权利说一违法说一犯罪吸收说一评价说) 三、灾祸条例之内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主体、性质,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发生一(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论)一损害赔偿之范围一(普通法损害赔偿之分类一名义及实质~通常及特别补偿及惩罚一灾祸条例认实质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一赔偿范围之消灭(损得相杀关于保险金之特别法) 四、结论一灾祸条例与日本民法之比较批评一日本民法认生命权侵害之不法行为耶一日民第七一一条认无过失责任耶一该条以权利侵害为要件耶一灾祸条例所定特别之要件附录 第一章 劳动组合及劳动争议之法律 一、普通法之法理及其缺陷 二、一千八百七十一年之劳动组合法 三、一千九百一十三年之劳动法 四、劳动组合之诉讼法上地位 五、一千九百O六年之劳动争议法 第二章 美国之裁判制度 一、殖民地时代之法律及裁判 二、合众国法院 三、各州法院 四、美国裁判制度之特征 五、法官之任免及任期 六、法官之民选
章节摘录
本件事实,原告与第三者洼姑拿女优之间,订有契约,洼姑拿在原告之剧场公演三月,不许出演于其他剧场,原告对之,给付报酬。此旨曾载明雇佣契约(contract of luring),被告明知本约之存在,而以加损害于原告之意思,诱惑洼姑勒对原告拒绝履行契约。原告遂以被告侵害契约关系为不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认容原告之请求为有理由。 今就本件所决定,提出意见三点于下: (甲)第三者侵害雇佣关系为不法行为,本件主要之争点,基于雇佣契约债权关系之受侵害,与主人仆婢间身份关系之侵害得视为同一否,法官学者,主张各别,推事扩儿力兹基,唱消极说,其要旨曰: 侵害主人仆婢间之身份关系者,为不法行为之原则。当适用时,为原则之契约须存在。若适用于雇佣契约,例外也。而此例外,如徒弟、家事上之仆婢,手工上之仆婢,虽属雇佣契约,当可认为身份关系存在。如本件者,纯然契约关系之存在耳,碍难适用身份原则(ConleridgeJ.)。 此说主张主人仆婢间身份侵害之法则,无适用于一切雇佣契约侵害之理由。唯于雇佣关系中有身份关系色彩者,可适用从来之法则耳,依然置重于身份关系。若纯为契约关系,则不能因第三者之侵害,而认为不法行为。此盖依判例法法理而以本说所述案件之事实,为非主人仆婢间关系之受侵害,从而与前判例所认之事实,实质上不同一,故不能适用前判例也。自事实确定之方面,适用判例法理,此说亦未尝错误,而确定上述之事实,果适合于社会否,则问题也。 反之,积极说由法则解析之方面,主张本件事实,亦可依从来之法则而为裁判。其要旨曰: “侵害主人仆婢间之关系者,为不法行为之法则,毕竟不外使提供劳服之义务者,不能履行义务。因之而侵害权利者之权利,为不法行为(the procurement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nigt is a cause of action)之理由,则对于由契约而生之权利,而诱惑义务者,使不履行契约,此其行为,自可适用此法则也。故苟有雇佣契约之权利存在时,契约劳务之性质如何,非所问也( Erle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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