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拉费弗, 页数: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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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主要供法律专业的学生研习刑事诉讼而使用。作者深信,作为能够使本书的论证体系赖以展开的基本信息来源,即上诉意见、成文法典以及与本书主题相关的近、现代案例书中的批评性评论,皆因经过了严格、细致的审查而不可取代。但是,作为一部刑事诉讼的基本教材,我们并不期盼其亦能够适用于那些未试图了解本书上述信息来源的学生。事实上,本书的写作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勤奋的学生在其对通常布置的素材进行必要的回顾与综合分析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此书对自己的研习将有所裨益。本书对始于侦查、终于上诉后的间接攻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详尽分析。当然,单卷本的篇幅显然无法使此书能够对关涉刑事诉讼程序每一步骤的所有要点展开全面的分析,因此,我们调整了论述的深度,同时考虑了影响写作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刑事诉讼中特定程序的重要性,二是在法学院刑事诉讼的课程安排中对这些特定程序的关注程度。但是,对于程序中的每一步骤,我们的论述至少涵盖了主导法律标准的重要论题和与之相关的判例法,以及最为引入注目的学术建议的基本点。我们还努力做到不仅描述“法律”的现状本身,而且还要探讨它的历史根源及其背后的政策性因素。我们相信,此种方式将被证明是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有帮助的。本书是我们今后将要出版的《刑事诉讼》专题论文六卷汇编本第二版的简略版。我们保留了后者中的大多数分析,但省略了一些支持这些分析的文献。我们这个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使用课外读物对课程进行准备或者复习的法律专业学生的主要兴趣在于解释性的文字,而非对权威话语的引用。因此,尽管本书中所注释的某一特定案例或者法律会被经常引用,但是我们并不在对地区法院规则及成文法条款进行描述之后再附上阐述性的引文。被评论者所采纳的用以支持他们观点的引言,大致亦被我们以同样的态度加以处理。所以,用于阐述案例文字的简短引言通常都没有作注,因为无论何时,那些希望看到文献全文的学生都可以参阅具体专题论文中的相关章节。但是,我们在对待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时,做法与上述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这些观点不仅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且亦被相当频繁地收录于布置给学生阅读的有关课程材料中。因此尽管最高法院对于已经获致解决的问题所形成之规则的附带引述并没有被包含在本书内,但是对于与相关主题有关的最高法院的主要观点我们都作了参注。我们对最高法院观点的引用均是最高法院在1998年10月末审期之前所作出的,即截止到1999年6月。就刑事诉讼领域的知识而言,本书的几位作者均造诣精深。在此,我们不仅要向那些本书所引著述的作者们致以谢忱,而且还要对很多本书中虽未注名,但做了大量其他贡献的人们表示感谢。本书必定是建立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之上,也必定反映了与我们一起致力于分析前人工作成果的人员对我们的支持。我们还要特别感谢耶尔·卡明萨--我们的《现代刑事诉讼》、《基础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与宪法》几书的共同作者。在过去的几年中,无论是此一课题抑或是其他课题,我们都得到了许多学生研究助手的支持,并从他们的出色工作中获益。因这些学生人数众多,在此恕不一一列数,但对每位学生的个体贡献,我们都将铭记在心。我们还要对自始至终参与本项目工作的秘书,卡罗·嘿利、乔伊斯·肯尼、多萝茜-库钦斯基、卡罗琳·劳埃德、默特勒·史密斯和贾尼斯·斯图尔特表示深切的感谢。尽管我们两个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本书负责,但伟恩·R·拉费弗对第三章至第七章,第九章至第十章,第十二章至第十三章,第十七章至第十八章以及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二章负首要责任,杰罗德·H·伊斯雷尔对第一章、第二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至第十六章、第十九章至第二十章负首要责任,金对第二十四章至第二十八章负首要责任。我们都很乐于倾所读者对我们各自所负责之章节的批评或建议。我们还要感谢我们家人的帮助与支持。写作这样一本书无疑对他们亦提出了严苛的要求,需要他们奉献无私而宽宏的爱,从此意义而言,我们尤其要感谢他们的耐心。最后,本书前两版的作者对南西·J·金的加盟表示欢迎,她的加盟是本书第三版得以顺利完成的一大幸事。南西对本书倾注了巨大的努力和热情,我们从其的辛勤工作中获益匪浅。
内容概要
对始于侦查、终于上诉后的间接攻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详尽分析。当然,单卷本的篇幅显然无法使此书能够对关涉刑事诉讼程序每一步骤的所有要点展开全面的分析,因此,我们调整了论述的深度,同时考虑了影响写作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刑事诉讼中特定程序的重要性,二是在法学院刑事诉讼的课程安排中对这些特定程序的关注程度。但是,对于程序中的每一步骤,我们的论述至少涵盖了主导法律标准的重要论题和与之相关的判例法,以及最为引入注目的学术建议的基本点。我们还努力做到不仅描述“法律”的现状本身,而且还要探讨它的历史根源及其背后的政策性因素。我们相信,此种方式将被证明是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有帮助的。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伟恩·R·拉费弗(Wayne R.LaFave) (美国)杰罗德·H·伊斯雷尔 (Jerold H.Israel) (美国)南西·J·金 (Nancy J.King) 译者:卞建林 沙丽金
书籍目录
译者序 原文序 第一编 导论和概述 第一章 刑事司法程序概览 第一节 本书的主题 一、范围 二、篇章结构 第二节 描述52个独立的刑事司法程序 一、州与联邦的权力 二、作为“众多刑事司法体制之一”的联邦体制 三、法制一致性的有限性 四、个体化趋势 五、相互模仿的趋势 六、联邦模式 七、其他模式 第三节 程序步骤 一、概览的目标 二、概览的性质 三、第一步:被报告的犯罪 四、第二步:逮捕前侦查 五、第三步:逮捕 六、第四步:登记 七、第五步:逮捕后的侦查 八、第六步:决定指控 九、第七步:控告 十、第八步:治安法官的逮捕审查 十一、第九步:初次到庭 十二、第十步:预审 十三、第十一步:大陪审团审查 十四、第十二步:大陪审团起诉或检察官起诉 十五、第十三步:根据检察官起诉或大陪审团起诉进行的传讯 十六、第十四步:审前动议 十七、第十五步:审判 十八、第十六步:量刑 十九、第十七步:上诉 二十、第十八步:定罪后的救济 第四节 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目标 一、实施实体法 二、发现真相 三、对抗审判模式 四、控诉责任 五、错误定罪最小化 六、控诉和诉讼责任最小化 七、规定非专业人员参诉 八、尊重个人尊严 九、对公正表现的维持 十、达到程序适用的平等 十一、强调被害人的利益 第五节 调整程序的法律 一、不同渊源 二、联邦宪法 三、联邦成文法 四、州宪法 五、州成文法 六、普通法院规则 七、地方法庭规则 八、普通法判决 九、运用监督权的判决 十、内部行政标准 十一、地方法令 第二章 刑事程序的宪法化 第一节 宪法化的基础 第二节 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保障条款向各州的延伸 第三节 完全吸纳 一、完全吸纳的理论基础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决 第四节 基本公平 一、基本公平的理论基础 二、正当程序的本意 三、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的案例 四、基本公平原则的确立和最初的适用:从重建到20世纪30年 代 五、基本公平原则的适用: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20世纪60 年代早期 六、主观性和基本公平原则 第五节 选择吸纳 一、基本公平原则和选择吸纳:相似和差异 二、选择吸纳的理论基础 三、先前的判例和个别保障条款的吸收 四、作为避免主观性的手段的选择吸纳 五、促进正当程序标准在州的实施 六、联邦制的合法利益 第六节 选择吸纳原则的运用 一、60年代的判决 二、保障条款尚未被吸纳 三、20世纪60年代后对选择吸纳原则的承认 四、选择吸纳和联邦制的关系 五、正当程序方法论的保留 第七节 正当程序的独特内容 一、吸纳后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二、正当程序分析 三、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第八节 扩大解释的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本质 二、优先权变化的力量 三、优先权的原因 四、溯及既往原则 第九节 解释的路标 一、遵循先例 二、历史承认的意义 三、查明事实的优先权 四、以执行为基础的法定规则的适当性 五、预防性规则的适当性 六、衡量对效率的影响 第二编 拘留与犯罪侦查 第三章 逮捕、搜查和扣押 第一节 排除规则及其他救济措施 一、排除规则的起源 二、排除规则的目的 三、受到抨击的排除规则 四、潜在动机的意义;更强调在客观上威慑和对主观要件的审查 五、违宪与其他违法 六、刑事诉讼中排除规则的适用 七、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规则的适用 八、排除规则与“私人”或非警察搜查 九、排除规则与外国警察的搜查 十、管辖权异议 十一、宪法性侵权 十二、刑事指控;惩罚程序 十三、逮捕记录的销毁 十四、禁令 十五、自力救济 第二节 受保护的领域和利益 一、隐私标准的卡茨例外 二、一眼望见,一下闻到、一下听见及一下摸到;帮助感官 三、居住用建筑物 四、“开阔地带” 五、贸易和商用建筑物 六、交通工具 七、个人性格特征 八、抛弃的财产 九、一般的“纯粹证据”与特定的私人文件 十、对交往和行动的监视 第三节 合理根据 一、一般考虑因素 二、合理根据的性质 三、线人提供的信息 四、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信息 五、其他警察提供或掌握的信息 六、第一手信息 七、搜查案件中的特殊问题 第四节 搜查证 一、何时可以使用令状 二、“中立、超然的司法官”要求 三、宣誓或保证;笔录 四、合理根据:表面上符合条件的宣誓书 五、对要搜查地点的特别描述 六、对要扣押物品的特别描述 七、执行令状的期限 八、不经通知的进入 九、拘留和人身搜查 十、搜查的范围和强度 十一、哪些物品可以扣押 十二、杂项要求 第五节 对人身和个人财产的搜查和扣押 一、逮捕 二、在逮捕现场对人身的搜查 三、逮捕后羁押期间的人身搜查 四、其他人身搜查 五、对包裹和其他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 第六节 进入和搜查房屋 一、进入房屋执行逮捕的依据 二、不经告知而入室逮捕 三、逮捕前的搜查与逮捕后的附带搜查 四、逮捕后的搜查与搜索 五、无证入室搜查证据 六、为其他目的而无证入室搜查 七、哪些东西可以扣押 第七节 车辆的搜查和扣押 一、逮捕后的附带搜查 二、为了寻找证据而进行的搜查和扣押 三、对车内的人和包裹的搜查 四、基于其他目的的扣押 五、基于其他目的的搜查 六、一眼望见、巧立名目及相关事项 第八节 拦截、拍身搜查以及类似较轻的强制措施 一、拦截和拍身搜查:第四修正案理论 二、可以允许的“拦截”范围 三、拦截之外的其他行为 四、可允许的“拦截”的依据 五、为了寻找武器而“拍身搜查” 六、路障 七、在警察局拘留待查 八、对物品的短暂扣押 第九节 检查与常规搜查 一、一般考虑因素 二、对房屋的检查 三、对营业场所的检查 四、福利检查 五、在火灾现场的检查 六、边境搜查及相关活动 七、车辆使用管理 八、机场搜查 九、对囚犯的搜查 十、对缓刑犯和被假释者的搜查 十一、对学生的搜查 十二、对公共雇员的搜查 第十节 取得同意的搜查 一、同意的性质 二、与同意有效性相关的因素 三、依靠欺骗取得的同意 四、第三人的同意:一般考虑因素 五、第三人同意的常见关系 六、同意的范围 第四章 窃听与电子监控 第一节 历史背景 一、奥姆斯特德案件 二、第605节规定 三、非电话窃听的电子监听 第二节 第三编和宪法第四修正案 一、第三编的概述 二、持续监控 三、缺少告知 四、合理根据 五、特定描述 六、秘密进入 七、紧急情况下的无证窃听 八、运用特工人员 第三节 第三编:监控内容 一、“窃听”的含义 二、电话公司行为 三、同意 四、国家安全监控 第四节 第三编:申请和签发法院令状 一、申请程序 二、申请内容 三、审查申请 四、令状的内容 第五节 第三编:执行令状 一、记录 二、减至最少 三、修改与延长 四、事后的监控通知 五、封存 第六节 第三编:救济 一、要求排除的违法行为 二、提出排除要求的人员和时间 三、对非法电子监控的披露 四、对电子监控记录的披露 五、民事救济 六、刑事惩罚 第五章 警察“鼓动”和圈套辩护 第一节 犯罪鼓动和圈套辩护 一、犯罪行为的鼓动 二、圈套辩护对犯罪鼓动的限制 三、圈套辩护的范围 第二节 圈套的主观检验标准与客观检验标准 一、主观方法 二、客观方法 三、对主观方法的批评 四、对客观方法的批评 第三节 程序性考量 一、被告人过去行为的证据可采性 二、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三、前后矛盾的辩护 四、证明责任 第四节 对鼓动实践的其他挑战 一、风险酬金的安排 二、对无合理嫌疑的引诱 三、政府对犯罪的过分介入 第六章 讯问与自白 第一节 引言与概述 一、自白的需要 二、警察暴力的程度 三、最高法院的反应 第二节 “自意性”标准 一、普通法规则 二、正当程序与“价值的复杂性” 三、“总体情形”的相关因素 四、对于“任意性”标准的批评 第三节 迅速带见法官的要求 一、麦克纳布一马洛里规则 二、对该规则的反应 三、在各州迅速带见司法官的要求 第四节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马修案件之前的发展 二、马修案件 三、埃斯科多案件 四、威廉斯案件 五、从何时起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六、放弃律师帮助 七、对该权利的侵犯 八、对获得律师帮助权方法的批评 九、马修规则的“废除” 第五节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米兰达判决 一、在警察局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二、米兰达规则 三、米兰达判决下的经验 四、对米兰达方法的批评 五、米兰达规则的“废除” 第六节 米兰达案件:何时为“处于羁押状态下的”讯问 一、“羁押”与“集中” 二、羁押的目的 三、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 四、在警察局接受讯问 五、在其他地方接受讯问 六、其他考虑因素 第七节 米兰达案件:“讯问” 一、“同等功能”标准 二、讯问 三、其他“言行” 四、“自愿”陈述与顺势讯问 第八节 米兰达案件:必须作出的警告 一、内容 二、时间和频率 三、方式:证明 四、额外警告 第九节 米兰达案件:权利的放弃 一、明示或者默示 二、被告人的能力 三、警察的行为 四、默示的放弃 五、有限的放弃 六、主张权利之后的放弃 七、模棱两可的、不明确的、有限的以及不及时的权利主张 第十节 米兰达案件:犯罪性质、讯问者和讯问程序 一、对轻微犯罪的讯问 二、公民个人的讯问 三、非警察官员的讯问 四、外国警察的讯问 五、作出供述的程序 第七章 辨认程序 第一节 绪论 一、错误辨认问题 二、错误辨认发生的原因 三、最高法院的反映 第二节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一、施梅波规则 二、辨认程序的应用 三、拒绝合作 四、容貌上的变化 第三节 律师帮助权和对质权 一、必备程序 二、辨认时间 三、辨认程序的性质 四、律师帮助权的放弃或者替代 五、辩护律师的作用 六、违法后果 七、权利的“撤销” 第四节 正当程序:“整体环境” 一、概述 二、“不必要的暗示”因素 三、错误辨认风险 四、列队辨认 五、照片的使用 六、一个人的辨认 七、庭审辨认 八、权利的“撤销” 第五节 额外的可能保障 一、陪审团指示 二、专家证言 三、改善的侦查程序 第八章 大陪审团调查 第一节 大陪审团的双重作用 一、传统的大陪审团 二、特殊的大陪审团 三、替代程序 第二节 历史发展 一、英国起源 二、在美国的发展 三、历史相关问题 第三节 调查的优势 一、传唤的权利和蔑视法庭罪制裁 二、出庭作证的传唤 三、携带证据出庭的传唤 四、心理压力 五、准许豁免 六、秘密 七、保持公众信任 八、大陪审团报告 第四节 调查性大陪审团的法律结构 一、大陪审团团员的代表 二、独立的调查权 三、司法监督 第五节 大陪审团秘密 一、基本考虑 二、法律结构 三、受保护的信息 四、证人披露 五、促进刑法执行的披露 六、依对大陪审团程序提出质疑的披露 七、依证据展示规则向被告的披露 八、向第三方的披露 九、法律救济 第六节 获得一切人之证据的权利 一、公众的权利与大陪审团 二、特权与其他保护 第七节 针对传票的第四修正案质疑 一、第四修正案对于传唤书证的适用 二、在对文件的传唤中禁止过宽的限制 三、第四修正案对其他传票的适用:狄奥尼修案件和马拉案件 四、对身份证据的传票 五、“必须立即执行的”传票 第八节 对滥用传唤权力的质疑 一、调查主题不当 二、相关性的异议 三、压迫性异议 四、“负面影响”的异议 五、用于民事披露 六、起诉后刑事证据展示的使用 七、公诉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传唤权的篡夺 八、侵扰 九、构造性异议 第九节 大陪审团基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质询 一、卡拉德拉规则 二、非法的电子监控 第十节 大陪审团证言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一、隐性归罪的标准 二、另一主权法律之下的归罪 三、强迫目标证人出庭 四、咨询权 五、弃权 第十一节 豁免及被迫作证 一、合宪性 二、交易豁免与使用/派生使用豁免之争 三、使用/派生使用禁止的适用 四、豁免程序 五、非正式授予的豁免 第十二节 自证其罪和要被迫提供证件 一、基本原则 二、实体例外 三、要求记录例外 四、施梅尔博规则 五、第三人提供 六、提供的证言方面 七、博伊德案的残留 第十三节 提供行为原理的适用 一、证人特性和预先结论标准 二、隐性的归罪 三、提供行为的豁免 四、个人代理 五、非书面的传唤 第十四节 法院判决及自我归罪的历史及政策 一、自我归罪事项的范围 二、特权的历史 三、特权的政策 四、系统的理性 五、尊严性理性 第十五节 证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一、宪法要求 二、大陪审团室内的律师 三、接待室中的律师 四、多方代理 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节 (身份)资格:“个人权利”的方法 一、与搜查、自白和辨认有关的“个人权利” 二、与居住有关的场所 三、商业场所 四、交通工具 第二节 资格:其他可能的根据 一、“自动”资格 二、“目标”资格 三、“派生”资格 四、资格的废除 第三节 “毒树之果”理论 一、概述 二、“若非”否认 三、“减弱的联系” 四、“独立来源” 五、“必然发现” 第四节 非法逮捕和搜查之果 一、自白 二、搜查 三、逮捕 四、人身辨认 五、证人陈述 六、新的犯罪行为 第五节 非法自白之果 一、作为“毒树”的自白 二、搜查 三、自白 四、证人陈述 第六节 在庭审中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允许使用 一、质疑 二、“开门”的辩护策略 三、对于“新”的违法行为作伪证提起控诉第十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第一节 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 一、同时的反对或者审前动议 二、动议形式 三、不同的指控前的动议 第二节 反对的放弃或者丧失 一、没有及时提出反对 二、没有更新反对 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 四、有罪答辩或者不予质疑的答辩 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概述 二、搜查和扣押 三、自白 四、辨认 第四节 证明标准 一、概述 二、自白 三、搜查和扣押 四、辨认 第五节 排除证据的听证 一、事实裁判者 二、陪审团在场 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 四、证据规则 五、对质权 六、强制程序权 第六节 裁决及其效果 一、查明 二、建议 三、庭审中的重新考虑 四、其他案件中裁决的效果 第三编 普通程序的开始 第十一章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一节 获得聘任律师或指定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 一、第六修正案上的权利 二、正当程序上的权利 三、获得律师帮助的派生权利 四、平等保护和指定律师 第二节 贫困被告人获得律师和其他形式帮助权利的范围 一、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轻罪指控 二、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诉讼阶段 三、安德斯规则 四、笔录 五、专家的帮助 六、获准参与的邦兹权利 七、贫困的标准 八、部分帮助与部分补偿 第三节 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一、一般性要求 二、初审中的弃权:冯莫托克询问 三、权利的丧失 第四节 选择律师 一、选择指定律师的自由裁量权 二、指定律师的替换 三、选择聘任律师 四、自力诉讼的选择权 第五节 自我代理的宪法性权利 一、法莱塔权利 二、权利的告知 三、必要的警告和司法调查 四、拒绝的理由 五、对无效代理的事后质疑 六、后备律师 七、混合代理 第六节 律师对辩护策略的控制 一、“策略性”决定与“个人”决定 二、利益的平衡 三、偏见 第七节 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指导性原则 一、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前提 二、聘任律师与指定律师 三、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标准 四、本质的无效与实际的无效 五、提出律师帮助无效的主张 第八节 基于州的干涉和其他外部因素而提出的律师帮助无效的主 张 一、对律师帮助的限制 二、州对律师--当事人关系的侵犯 三、代理的条件 第九节 基于律师的利益冲突而提出的无效帮助主张 一、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范围 二、初审法院的调查义务 三、弃权和律师不称职 四、不明显的实际利益冲突 第十节 基于律师不称职的无效帮助主张 一、指导性的考虑因素 二、称职的标准 三、对合理性标准的适用 四、不公正的因素 第十二章 审前释放 第一节 审前释放程序 一、联邦保释改革法 二、各州的普遍做法 三、保释听证会中的律师 四、保释听证会中的证据 五、被告的陈述 第二节 限制审前自由的合宪性 一、保释金的数额 二、贫困和审前释放 三、准备辩护的机会 四、审前羁押的性质 第三节 审前拘押命令的合宪性 一、在联邦系统的预防性拘押 二、预防性拘押和州宪法 三、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模糊性 四、其他宪法性异议 五、被指控严重罪行的拘押 六、基于个别危险认定时的拘押 七、基于释放期间不法行为的拘押 第四节 特殊情况 一、死刑案件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审判期间 四、被判有罪之后 五、缓刑或假释的撤销 六、重要证人 第五节 逮捕的替代方式 一、替代逮捕令状的传唤出庭 二、传讯代替无证逮捕 第十三章 决定是否起诉 第一节 决定的本质 一、概述 二、证据充分 三、过滤案件 四、分流 五、指控选择 第二节 裁量实施 一、检察官的裁量权 二、警察的裁量权 三、陪审团和法官的裁量权 四、裁量的“问题” 五、界定检察官的裁量权 六、构建检察官的裁量权 七、制约检察官的裁量权 八、委托检察官的裁量权 第三节 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和制约 一、命令状 二、自诉;公私共分罚款之诉 三、不起诉的司法批准 四、大陪审团 五、司法部长 六、撤职;特别检察官 第四节 质疑起诉决定:平等保护 一、歧视起诉 二、证明问题 三、“任意归类” 四、“故意的或有目的的” 五、对其他人的不起诉 第五节 对起诉决定的其他质疑 一、报复性起诉 二、违背诺言 三、公平告知的废止和缺乏 四、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移送 五、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禁令和宣告型判决 六、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人身保护令 七、对检察官的民事起诉 第六节 对放弃或者终止性分流决定的质疑 一、分流程序 二、分流的法定标准 三、是否分流的决定 四、起诉的终止决定 第七节 对指控选择的质疑 一、重复或重叠的法规 二、差别性指控选择 三、报复性指控选择 第十四章 预审 第一节 预审的功能 一、对指控进行审查 二、证据开示 三、将来弹劾 四、证据保全 五、其他功能 第二节 预审中被告人的权利 一、联邦宪法 二、联邦司法实践 三、采取大陪审团起诉的州 四、采用检察官起诉的州 五、放弃预审和请求预审 第三节 移送审判的决定 一、适用的标准 二、对可信性的评价 三、撤销的后果 四、移送审判的后果 第四节 预审程序 一、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二、适用证据规则 三、被告人有权进行交叉询问 四、被告人有权让辩方证人出庭 五、对程序性裁定提出异议 下 册 第十五章 大陪审团审查 第一节 被告人受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权利 一、第五修正案权利:历史 二、第五修正案权利:范围 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 四、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五、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六、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和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七、检察官诉状州 第二节 大陪审团审查的构造 一、大陪审团的组成 二、对证据的控制 三、预期被告的证言 四、证据规则 五、法律建议 六、证据的量 七、大陪审团的起诉决定 八、证据的重新提出 九、保密的要求 十、大陪审团记录 第三节 大陪审团的效力 一、正在进行的争论 二、统计 三、审查的差异 四、司法的反应 第四节 基于大陪审团组成对起诉状的质疑 一、大陪审团挑选程序 二、反对的程序和时间 三、平等保护的要求 四、公平抽样要求 五、对挑选陪审团主席的宪法性质疑 六、违反成文法 七、陪审员的偏见 八、起诉前的公开 九、起诉后的审查 第五节 基于证据理由对起诉状的质疑 一、联邦标准:科斯特洛规则 二、联邦标准:科斯特洛案“错误行为的例外” 三、州的标准 第六节 对错误行为的质疑:一般原则 一、起诉错误行为 二、联邦标准;威廉姆斯案的限制 三、陪审员的错误 四、偏见的要求 五、诺瓦斯科蒂亚银行案的偏见标准 六、定罪后的审查 第七节 普通起诉错误行为的请求 一、异议的范围 二、有偏见的评论和检察官起诉 三、检察官其他作用的假设 四、违反被告的证人权利 五、提交证据时的欺骗 六、没有提出已知的无罪证据 七、错误的法律建议 八、未被授权者的出席 第十六章 起诉地点的确定 第一节 审判地点:一般原则 一、区别审判地点和管辖权 二、区别邻近地区 三、“犯罪实施”准则 四、多地点犯罪 五、特殊立法 六、共同诉讼和审判地点 七、审判地点的证明 第二节 适用犯罪实施准则 一、重复性问题 二、严格法条主义 三、宪法政策 四、实质性接触 五、运输犯罪 六、多方参与人 第三节 审判地点的改变 一、多样性 二、基于被告人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三、基于被告人动议的便利性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四、基于公诉方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五、基于公诉方动议的便利性审判地点的改变 六、基于法院动议的审判地点的改变 七、转移地区的挑选 第十七章 起诉范围: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第一节 犯罪的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一、合并起诉:牵连犯罪 二、合并起诉:相似特征的犯罪 三、分离诉讼:独立辩护 四、分离诉讼:其他犯罪的证据 五、分离诉讼:证据累积 六、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第二节 被告人的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 一、被告人的合并起诉 二、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归罪供述 三、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证言导致无罪 四、分离诉讼:矛盾辩护和策略 五、分离诉讼:联合定罪 六、分离诉讼:证据混合 七、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第三节 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程序审查 一、法院合并和分离的权力 二、错误合并 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 四、放弃或者丧失权利 五、对损害请求的上诉审查 第四节 没有把相关诉讼合并 一、附属性禁止反言 二、禁止双重归罪:同一犯罪 三、“同一罪行”合并 第十八章 迅速审判和其他快速处理 第一节 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 一、总论 二、相涉利益 三、权利附随的时间 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五、违反该权利的救济 第二节 宪法性平衡检验 一、巴克案 二、迟延期的长短 三、迟延理由 四、被告主张权利的责任 五、受到损害 第三节 迅速审判的立法规定和法庭规则 一、必要性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三、各州的规定 第四节 在押的被告人 一、宪法性权利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三、关于监禁人的州际协定 四、《对监禁人的统一强制处置法案》 第五节 针对其他迅速处置的权利 一、成文法的限制 二、非宪法性的指控前迟延 三、审判后的迟延 第四编 对抗制及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第十九章 刑事诉状 第一节 对诉状要求的放宽 一、普通法上的专业性要求 二、进行改革的最初尝试 三、简式诉状运动 四、成功的改革 第二节 诉状的功能 一、功能性分析 二、禁止双重归罪的保护 三、提供告知 四、方便司法审查 五、提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根据 六、对被告人得到大陪审团指控这一权利的保障 第三节 基本的诉状瑕疵 一、没有声明基本要素 二、事实特定性 三、多项指控和重复指控 四、形式上的瑕疵 五、迟到的异议 第四节 详情诉状 一、诉状的本质 二、签发诉状的标准 第五节 诉状修正 一、诉状的不同用途 二、侵权/不同犯罪的标准 三、形式和内容的区别 四、贝恩规则 第六节 不一致 一、对不一致的质疑 二、伯杰标准 三、结构性修正限制 第二十章 证据知悉和证据展示 第一节 证据知悉的发展过程 一、与普通法的分离 二、争论 三、结果 四、证据展示的“双向”运动 第二节 证据展示法的结构 一、“普通法”管辖区 二、法庭规则和制定法 三、证据展示规定的实现 四、其他证据知悉途径 五、取证 第三节 辩方证据知悉 一、控方证据掌握或控制 二、书面或记录之陈述 三、被告人陈述 四、共犯的陈述 五、犯罪记录 六、科学报告 七、文件与实物 八、证人名单 九、证人陈述 十、工作记录展示例外 十一、警察报告 十二、保护令 十三、宪法审查 第四节 对庭前辩方证据展示的宪法限制 一、正当程序 二、自我归罪:非证言性展示 三、自我归罪:证言性展示 四、自我归罪:加速原则 五、自我归罪:以精神不健全为辩护理由的特定案件 六、第六修正案之限制 七、有条件的证据知悉 第五节 控诉方证据知悉之规定 一、获得证据的不同规定 二、不在犯罪现场的规定 三、精神不健全及其他相关辩护 四、辩护之认知 五、证人名单 六、证人陈述 七、文件和实物 八、科学报告 第六节 制裁 一、范围 二、控方对展示的违反 三、辩方对展示的违反 第二十一章 有罪答辩 第一节 认罪协商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式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 三、辩诉交易的便捷性 四、正确而公正的结果 五、差异性的问题 六、辩诉交易的其他积极特征和消极后果 七、对辩诉交易的禁止 八、辩诉交易与《联邦量刑规则》 第二节 被保留的、被打破的、被驳回的以及不存在的交易 一、成文法中对认罪的诱导 二、检察官的诱导 三、法官的诱导 四、破裂的交易 五、对破裂交易的救济 六、撤回的要约 七、没有实现的期望 八、对交易中做出的陈述的接受 第三节 律师和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责任 一、在辩诉交易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 三、检察官的交易技巧 四、司法对辩诉交易的介入 五、对让步的司法评价 第四节 对被告人答辩的接受 一、传讯;答辩的替代性措施 二、对答辩的自愿性及做出答辩的被告人的能力的判断 三、对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 四、对被告人是否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判断 五、对被告人是否理解自己放弃的权利的判断 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 七、对辩诉交易的遵从 第五节 对有罪答辩的抗辩 一、答辩的撤回 二、对答辩的其他抗辩 三、违反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四、遵从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五、撤回或推翻答辩的效果 六、答辩的撤回或推翻以及相关陈述的可接受性 第六节 有罪答辩的效果 一、由于做出有罪答辩而被放弃或丧失的权利 二、附条件的答辩 三、基于约定事实的审判 第二十二章 获得陪审团和公正法官审判的权利 第一节 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一、通常情况:对州的适用性 二、轻罪 三、非刑事审判 四、陪审团的规模 五、全体一致的意见 六、重新审判 七、陪审团对法令的拒绝执行 八、对陪审团审判的放弃 第二节 对候任陪审员的挑选 一、联邦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二、州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三、对平等保护的否定 四、“公正的全面代表”要求 五、附近地区 六、对陪审团人选提出的回避 第三节 预先审核;回避 一、预先审核的性质 二、控辩双方对信息的接触 三、有因回避 四、强制回避 五、替补陪审员 第四节 法官的回避 一、由公正的法官审判的权利 二、有因回避 三、法官的自行回避 四、强制回避 五、对法官的替换 第二十三章 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 第一节 防止倾向性宣传 一、倾向性宣传问题 二、限制公开陈述 三、限制媒体 四、不公开程序: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 五、不公开程序: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 克服倾向性宣传 一、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 二、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 三、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 四、诉讼延期 五、分别审理 六、陪审团选任 七、警告或隔离陪审团 八、免除陪审员 第三节 庭审中的行为 一、法庭内的新闻工作者 二、电子报道和摄影报道的范围 第二十四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一、权利的本质 二、正当的不公开审判之情况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 一、出庭权的根源和范围 二、一般无害错误和弃权 三、妨碍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因行为而丧失 四、因自愿缺席而丧失 五、出庭的偏见情形 第三节 被告人取得证据的权利 一、宪法依据 二、正当程序义务: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三、展示证人陈述--詹克斯法案 四、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 五、政府保存证据的义务 六、辩方使用传票 七、帮助辩方获得证据 八、政府干预辩方证据取得 九、辩方证人豁免 第四节 证据的出示 一、证据规则 二、交叉询问 三、证人强行主张特权 四、证人的隔离 第五节 被告人保持沉默和作证的权利 一、不作证的权利 二、对被告人沉默的评论 三、对被告人沉默的指示 四、被告人作证的权利 第六节 初审法院的证据评价 一、独任法官审理 二、直接无罪裁决的动议 三、充足性标准 四、证据的概括和评价 第七节 律师辩论 一、开庭陈述 二、终结辩论 三、终结辩论的顺序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 五、禁止性辩论 六、招致回应 七、异议 八、正当程序 九、审查标准 第八节 陪审团指示 一、指示内容 二、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三、界定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四、较轻犯罪指示的权利 第九节 陪审团程序 一、隔离陪审团 二、陪审团问题和笔记 三、带入陪审团评议室的物品 四、陷入僵局的陪审团 五、逐一询问陪审团成员 六、陪审团的不正当行为 七、陪审员就不正当行为所作的证言的限制 第十节 陪审团裁决 一、特殊裁决和特殊质询 二、不一致裁决、裁定 三、多理由裁决 四、局部裁决 第十一节裁决后动议 一、无罪判决 二、重新审判 三、新发现的证据 第二十五章 禁止双重危险 第一节 保障的范围 一、导论 二、政策和沿革 三、可适用的程序 四、危险存在的情形 五、危险的终止 六、同一罪行 七、重新起诉:概览 第二节 无效审判之后的重新起诉 一、征得被告人同意 二、受刺激的无效审判动议 三、“明显之必要”标准 四、明显之必要和对无效审判的替代 五、明显之必要和初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六、与无效审判相似的驳回 第三节 宣告无罪或者驳回之后的重新起诉 一、驳回 二、陪审团宣告的无罪 三、法官宣告的无罪 四、危险之前的“宣告无罪” 五、定罪判决之后的宣告无罪 第四节 定罪之后的重新起诉 一、一般规则 二、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形 三、充足性之定义 四、如默示无罪的定罪 第五节 由不同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新起诉 一、州起诉之后的联邦重新起诉 二、联邦起诉之后的州重新起诉 三、州与州之间和州与市之间 第二十六章 科刑程序 第一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制裁 一、结构和程序 二、死刑 三、监禁 四、社区改造 五、中间制裁 六、经济制裁 第二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科刑权的配置 一、法官科刑 二、陪审团科刑 三、行政机构决定 第三节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一、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 二、对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 三、强制性最低科刑 四、推定科刑 五、科刑准则 六、合并科刑和连续科刑 七、上诉复审 第四节 正当程序:科刑程序的框架 一、威廉斯诉纽约案 二、相关信息的范围 三、基于被告人程序权利行使的审议 四、告知 五、获得律师帮助权 六、保证科刑信息的可靠性 七、接受听审权:科刑前陈述权和提供反证权 八、举证责任 九、提升对构成单独罪行例外性加重科刑的保护力度 第五节 科刑信息 一、证据标准 二、科刑前报告 三、科刑前报告的开示 四、被害人有影响力的陈述 第六节 特殊科刑 一、特殊科刑和特殊程序 二、累犯法律 三、损害赔偿 四、刑事没收 五、危险犯 第七节 重新科刑:双重危险 一、再判决后的重新科刑 二、重新科刑和科刑上诉 三、承审法官的重新科刑 四、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科刑 第八节 重新科刑:对报复的禁止 一、报复性科刑推定:皮尔斯案件的裁决 二、对皮尔斯推定的反驳 三、在其他重新科刑的科刑背景中应用皮尔斯推定 第二十七章 上诉 第一节 宪法对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 一、非联邦宪法性权利 二、宪法对于法定上诉权利的保护 第二节 辨方上诉和终审规则 一、对于终审判决的法定要求 二、基础性政策和法定例外 三、附属命令 四、独立程序 五、大陪审团程序 第三节 控方上诉 一、宪法上的限制 二、需要特别的法定授权 三、审前判决 四、附加后危险判决 第四节 通过令状进行的审查 一、一般意义上的特别令状 二、禁令和执行职务令:传统上的限制和现代的发展 三、刑事案件中对令状的限制 四、控方的申请 第五节 上诉审查的范围 一、无意义的案件 二、合并判刑理论 三、上诉权的放弃或丧失 四、明显的错误 第六节 无害的错误 一、无害错误审查的来源 二、非宪法性错误的标准 三、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适用 四、无害的错误还是自动推翻原判 五、对宪法性错误适用合理怀疑标准 第二十八章 间接救济 第一节 间接救济的现状的历史 一、间接救济的性质 二、普通法人身保护令 第二节 制定法结构和人身保护政策 一、宪法性权利还是立法恩惠 二、制定法框架:从1867年法案到1996年法案 三、当今的制定法 四、制定法框架内的平衡 五、人身保护审查模式之比较 第三节 可审理的请求 一、可审理的纷争:事关羁押的请求 二、宪法性--司法性瑕疵 三、一般的宪法性请求:从布劳恩诉艾伦案到斯通诉鲍威尔案 四、后斯通时期的裁决和1996年的修正案 五、充分、公正诉讼的机会 六、“明显无辜”请求赫瑞拉案件 七、关于保护人身保护审查的无害错误 第四节 因州程序疏失而排除的请求 一、在州法院疏忽的请求一政策的争论 二、“充分的州理由”标准 三、“蓄意规避”标准的发展 四、“原因和损害”标准的入替 五、原因之含义 六、损害之定义 七、司法不公例外 八、1996年修正后的程序性疏失 第五节 因过早、连续或迟延的申请而被排除的请求 一、州救济的耗尽 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 三、连续请求:提出申请前的预先主张 四、权利的滥用:第二次或连续性申请中的新主张 五、新“守护”条款 第六节 对人身保护审查的宪法解释 一、联邦人身审法院角色的转换 二、蒂格案件和州有罪判决新规则的应用 三、州有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的确定 四、新规则的概念 五、蒂格例外 六、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混合 七、1996年修订案后,州法院判决的审查 第七节 事实发现和证据听审 一、州事实发现的特殊地位 二、事实疏失:当相关事实在州法院没有被发现 三、对州法院的事实裁决推定正确 四、将事实裁决同混合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裁决相区别 五、证据开示 案例表 索引 术语表
章节摘录
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上文讨论的错误合并的情形区别于在表面上没有瑕疵指控,但是在审判中是未能证明合并赖以成立的事实。举个例子,这种情况可能是共谋指控不完全或者对于特定的被告人,所指控的共谋证明是几个不相关的共谋,或者是两个宣称是相关的罪行证明是相互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看受到影响的被告人是否有权获得与错误合并时同等的救济,是否按更低的标准来审查救济,还是根本就没有救济。这一问题导致最高法院在谢弗诉合众国(Schaffer·v.I_Jnited States)[4]案中的意见为5:4。在该案中有4个罪状的大审判团起诉书中指控:(1)上诉人和斯特来库拉斯(stracuzzas)运输盗窃的物品;(2)马克(Marco)和斯特来库拉斯运输其他盗窃的物品;(3)卡普(Karp)和斯特来库拉斯还运输了他盗窃的物品;并且(4)他们有共同的故意实施这一行为。控方陈述案件结束后,法院驳回共谋的罪状,但是允许审判继续以其他罪状进行。为肯定对上诉人的有罪判决,谢弗案大多数意见坚持认为合并审判的合法性仅仅决定于大陪审团起诉书中的认定并且结果上问题并不是错误合并而是是否应以损害为理由而决定分离诉讼。因为“对于每个上诉人的证据被仔细地分开”,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官正确得出结论没有损害发生。在这种情况应提醒“庭审法官应当对这种损害的可能性特别注意”,在谢弗案中多数意见拒绝采用“一种硬性的范式即当共谋罪状不成立时,合并审判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另一方面那四个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却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潜在的损害,质疑了多数意见的主要前提。对他们而言,指控中的表述只有在“预审阶段”才足以判断合并审判的合法性,“一旦在庭审中,被告人没有参与罪行的‘同一系列’变得明显时,这就会使现在得知是错误的以规则8(b)来决定主张本身足以继续进行合并审判变得毫无意义。”对于谢弗规则的一种观点是它可能有这样一种影响,即鼓励不诚实的检察官制作无根据的共谋罪状以使被指控相似,使不相关罪行的被告人可以被一起审判。这是一个立法所感兴趣的问题,这一点也反映在谢弗案里,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检察官意识到没有合理的期望在庭审中会提出充分的证据,而提出共谋指控的行为,从而这种共谋的提出构成检察官恶意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裁决必须被推翻。然而,对被告人而言,很难证明这种恶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谢弗案大多数人的观点不正确,因为这种严厉的制裁将要求检察官进行新的审判,甚至在没有损害发生时。此外,实际上少数人的意见正阻碍其所欲达到的结果,作为庭审法官面对如此严厉的规则可能极不情愿驳回合并审判赖以建立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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