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2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日]浅井虎夫 页数:273 译者:陈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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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的作者浅井虎夫(一八七七年一一九二八年)于明治十年(一八七七年)八月二十日出生在日本兵库县神户市,一八九六年三月毕业于兵库县寻常中学,同年九月入熊本县第五高级中学就读。一八九九年九月,高中毕业后,人东京帝国大学[现在的东京大学]文科学部汉学科就读。一九0二年七月,毕业后,于同年九月入该校研究生院继续学习。在学期间,接受台湾旧惯调查会的委托,赴京都大学进行有关清朝制度的调查。一九一五年,调查结束后回到神户,辞别世事,专心读书。一九二三年三月,人福冈高等学校教授东洋史和汉文。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浅井虎夫因病去世,享年五十一岁。浅井虎夫是研究中国古代史的著名学者,是中国法制史、中国经济史、中国政治史以及书志学等诸方面学术研究的开拓者。其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日本通商史》、《女官通解》、《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并参与编写《清国行政法》、《经济大辞典》;主要论文有:《关于中国法典的体裁》、《总督巡抚兼御史考》、《明令考》、《关于明会典》、《关于唐六典》、《关于唐律疏议》、《关于中国政治的学说》、《关于明律》等。《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是浅井虎夫先生的主要代表作之一。在此书中,浅井虎夫先生对中国上自先秦下至清朝的法典编纂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考证、细致的梳理,勾勒了中国古代千余年的法典编纂的变化更替、继承创新的源与流。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情况作如此深入的考察,浅井虎夫先生恐怕不仅是在日本,即使在中国,亦是第一位。通过此书,可以看到浅井虎夫先生为此所花费的心血——字数不多,但是工作量巨大,同时亦可以看到日本学者一贯的严谨学风和精深的考据功底。本书与国内目前时尚的法律史著作风格大不相同,大体而言,本书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本书的内容上看,作者主要考证中国封建时代成文法典的制定、修改及其编纂情况,其中包括法典之有无、篇章之增损、形式之变化、前后之承继等内容,但是并不涉及或者较少涉及法典本身的具体内容。因此,本书更多的是为我们提供一个某具体法典大致情况以及寻找的线索,而法典之间具体内容的演变、承继关系,仍需我们自己考证。如中国六朝、唐朝以及宋朝的法典编纂沿革情况,作者只是提供了相应的列表,但是我们只要按图索骥,就能很快地知道上述各朝代法典编纂的情况。二是从本书的方法上看,作者坚守历史考证的基本立场,只是冷静的描述,不多加评论,因此,并不如一些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史论结合”。作者在字里行间或许流露了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如此之盛的惊叹,但是,很难看到作者对中国法典编纂内容有什么赞叹,例如对于中国法典的道德化和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关系还颇有微辞。可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对于古代中国法典编纂的学术问题没有自己的看法,相反,对涉及法典编纂情况的历史“公案”,作者的观点却非常鲜明、立场亦十分坚定,例如对于中国远古时代“象形”的考证,以及认为先秦时期李悝所编《法经》是中国法典编纂之始的观点。三是从本书所运用的史料来看,作者主要是采用了中国正史的材料,但是涉及的范围很广。例如,《汉书》、《后汉书》、《史记》、《三国志》、《魏书》、《晋书》、《北史》、《隋书》、《周书》、《梁书》、《唐书》、《旧唐书》、《唐六典》、《唐会要》、《宋书》、《杜氏通典》、《资治通鉴》等等,因此,不仅史料较详备,而且可信度较高。此外,通过本书,我们亦可以了解我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如下特点:一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综观世界各国法制编纂的历史沿革,可知在法制文明社会的初期,大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例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既有刑法规范,又有民法规范,还有一些行政管理规范;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既有刑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还有商法(商品交换)和民法(动产所有权)规范;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有确定种姓世袭的行政法规范,又有关于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关系的民法规范,还有刑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因此,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世界古代各国法制文明发展初期的共同特征,中国古代的法典亦不例外。但是,仍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西方古代法典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区别:中国古代法典的主要内容甚至绝大部分内容是刑法规范,自先秦李悝的《法经》至清朝的《大清律例》一直如此;此外,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官制方面的法律规范;除此二者,很难找到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而西方的法典,例如《十二铜表法》中,民法规范是法典的主要内容;并且在西方法典编纂的历史过程中,亦逐渐摆脱了用刑法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倾向,至十三世纪,西欧国家的法典已经是诸法分立、民刑各别了。其中原因,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但是主要的一点,即是中国古代一直重视用法典规制王国的社会秩序,但是对民众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是用国家成文法典,而更多的是用民间的礼法予以调整;当然,如果民众间的纠纷足以危害社会秩序或王朝稳定,就会出礼入刑,用法典加以规制,但此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尽管是民事性质,但其调整的手段却是刑罚。本书所整理的各朝法典,向我们展现民事规范几何?读者自可细辨。二是法律形式多样。就法律渊源而言,世界各国可划分为二种类型,即成文法国家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国家例如法国、德国的法律渊源的特点是强调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的权威性,注重体系的完备和分类有序,并严格限定法官断案只能援引制定法。判例法国家如英国、美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较少有统一的法典,而判例是法官在断案时个案创制的,但一旦确立却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中国古代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因此具有成文法典国家的典型特征;但是又允许司法官吏在审案时以判例断案,同时,历朝统治者又经常乐此不疲、不遗余力汇编判例,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因此又具有判例法国家的一些特点。例如,秦朝的“廷行事”,西汉的“决事比”,东汉的“故事”,晋朝的“法比都目”,“辞讼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明清的“例”,都是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法律形式,对司法官吏具有约束力,是司法官吏的断案依据。从本书中,我们亦可清楚地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典,不仅是指制定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判例汇编。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还有其特殊之处,就是诸如“春秋决狱”之类的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官吏断案依据的现象,还有以“情”、“理”作为断案依据的情况。因此,观察中国的法律样式,肯定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典的编纂方面,还要注意中国古代司法的具体实践。三是法典编纂频繁。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礼制在维护政权稳定、巩固皇权方面的作用,但是,亦很重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绝对统治地位,即所谓“德主刑辅”。最明显的规律是,历朝统治者在取得政权之后,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制定法典,颁布天下,宣布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并极力维护新取得的统治地位。同时,在颁布新法典后,当时的统治者总希望自己制定的法典能万世不易,一代一代承传下去。例如,明太祖朱元璋在推翻兀朝统治之后,立即下旨着手制定法典,并且每一篇内容拟定后,都要“亲御翰墨为之裁定……,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完成时,朱元璋下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变乱祖制之罪”。明末,满族人关后,立即制定大清律,乾隆五年修成《大清律例》。乾隆皇帝下旨“刊印中外,永远遵守”,不再进行修改。但是,众所周知,明、清最初制定法典的统治者都未能如愿以偿,相反,后继者频频予以修改,即使未敢直接违背先祖陈制,亦寻找种种理由,“曲线救国”似的加以变更,最后竟到了以“例”破“律”的地步。不仅在明、清王朝,即使在秦、汉、魏、晋、隋、唐、宋历朝,亦存在相似的现象。取得政权之初,立即制定法典宣称、维护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之后,随着社会情况的变迁以及成文法典的滞后,又频频对原有的法典进行修改,几乎每一位皇帝登基,都要制定。颁布自己的法典,因此,就形成了中国法典编纂史上频修频废、频废频立的独特景象。以上景象,读者自能在本书得以充分领略。本书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具体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同时,由于此文译本乃刻本,且年代久远,故译本中有些字词甚难辨认,有些语句甚难读通,加之点校者学识、水平非常有限,因此书中谬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以待来日修订。
内容概要
本书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具体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同时,由于此文译本乃刻本,且年代久远,故译本中有些字词甚难辨认,有些语句甚难读通,加之点校者学识、水平非常有限,因此书中谬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以待来日修订。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浅井虎夫 译者:陈重民 编者:何勤华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第二章 法经第三章 汉之法典 第一节 前汉之法典 第一款 约法三章 第二款 律九章 第三款 律令 第二节 后汉之法典 第三节 汉律令逸 第一款 汉律令篇名 第二款 汉律逸 第三款 汉令逸第四章 魏晋以后之法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魏之法典 第一款 新律 第二款 魏令 第二节 晋之法典 第一款 泰始新律 第二款 晋令 第三款 晋六条五条诏书、尚书十二条及故事 第四节 后魏之法典 第五节 东魏之法典 第六节 西魏之法典 第七节 北齐之法典 第一款 北齐律 第二款 北齐令 第三款 北齐权令 第八节 后周之法典 第一款 后周大律 第二款 后周令 第三款 刑书要制经圣制及刑书要律 第九节 南齐之法典 第十节 梁之法典 第一款 梁律 第二款 梁令 第三款 梁科 第十一节 陈之法典 第一款 陈律 第二款 陈令 第三款 陈科第五章 隋之法典 第一节 开皇律令 第一款 开皇律 第二款 开皇令 第二节 大业律令 第一款 大业律 第二款 大业令第六章 唐之政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武德律令格式 第一款 武德律 第二款 武德令 第三款 武德格 第四款 武德式 第三节 贞观律令格式 第一款 贞观律 第二款 贞观令 第三款 贞观格 第四款 贞观式 第四节 永徽律令格式 第一款 永徽律 第二款 永徽令 第三款 永徽格 第四款 永徽式 第五节 唐律疏义 第六节 垂拱格式 第七节 神龙删定垂拱格式 第八节 大极格 第九节 开元律令格式 第一款 开元律 第二款 开元令 第三款 开元格 第四款 开元式 第五款 格式律令事类 第十节 唐六典 第十一节 元和删定开元格后敕及元和格后敕 第十二节 太和格后敕及开成详定格 第十三节 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及大中刑律统类第七章 五代之法典 第一节 后梁之法典 第二节 后唐之法典 第三节 后晋之法典 第四节 后周之法典第八章 宋之法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敕令格式 第一款 熙宁诸司敕令格式 第二款 元丰司农敕令式及敕令式 第三款 元事占敕令格式 第四款 绍兴敕令格式 第五款 乾道敕令格式 第六款 淳熙敕令格式 第七款 庆元敕令格式 第八款 开禧敕令格式及淳韦占敕令格式 第三节 编敕 第一款 建隆编敕 第二款 太平兴国编敕 第三款 淳化编敕 第四款 咸平编敕 第五款 景德编敕 第六款 大中祥符编敕 第七款 天禧编敕 第八款 天圣编敕 第九款 景桔编敕 第十款 庆厝编敕 第十一款 嘉桔编敕 第十二款 熙宁编敕 第四节 令 第一款 天圣令 第二款 嘉桔禄令及驿令 第三款 绍兴宽恤诏令 第五节 格 第六节 式 第一款 敕式(熙宁及元丰敕式) 第二款 法式(营造法式) 第三款 条式(治平库务条式) 第七节 法 第八节 条 第九节 刑统 第一款 建隆刑统 第二款 绍兴刑统 第十节 断例 第十一节 德音 第十二节 条法事类及总类 第一款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 第二款 淳熙条法事类 第三款 庆元条法事类 第四款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 第五款 淳韦占条法事类第九章 辽之法典 第一节 重熙新定条例 第二节 成雍重修条例第十章 金之法典 第一节 皇统新制 第二节 正隆续降制书 第三节 大定制条 第四节 昌明律 第五节 泰和律令敕条格式第十一章 元之法典 第一节 至元新格 第二节 风宪弘纲 第三节 元典章 及新集至治条例 第四节 元通制 第五节 至正条格第十二章 明之法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明令 第三节 明律 第四节 明会典 第五节 问刑条例 第六节 明条法事类纂第十三章 清之法典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会典 第一款 康熙会典 第二款 雍正会典 第三款 乾隆会典 第四款 嘉庆会典 第五款 光绪会典 第三节 会典事例 第一款 乾隆会典则例 第二款 嘉庆会典事例 第三款 光绪会典事例 第四节 会典图 第五节 律例 第六节 则例 第一款 户部则例 第二款 礼部则例 第三款 工部则例 第七节 处分则例 第一款 吏部处分则例 第二款 兵部处分则例 第八节 全书 第一款 赋役全书 第二款 学政全书 第三款 漕运全书 第九节 其他之法典 第一款 中枢政考 第二款 科场条例 第三款 五军道里表第十四章 中国法典之特色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论夫汇集各种法律,组织为一法典者,夙盛行于欧洲诸国。迄现世,犹炳炳麟麟,流风未尝稍衰矣。还观中国法典编纂之沿革,古来留心此业,正自有人。溯战国初李悝造《法经》六篇以来,历朝编纂法典之总目,高文典册,盖不下数百计,何其盛也!凡法律之至于纂成法典也,其间有秩然之顺序;而其顺序则因国而不同。于是学者聚讼纷如,不一其说。或谓法律之第一期为习惯法时代;第二期为特殊之人集习惯法而成私法典之时代;第三期乃根据此等私典,参以司法官判决例,作一审定法之时代;而第四期则伴与社会之进化,发布必要之单行法,然后集以编成法典之时代也。据此,则自习惯法时代以迄成文法典时代,须经过一定之时期。然事实上,国家非必由此顺序,或有滞习惯法时代而不进成文法典时代者;或有从习惯法时代而直达成文法典时代者。今观中国古代,全由习惯法支配一切。历史所诏明,若告我矣。大抵习惯法时代,本众人所行之习惯,还以规律众人。然及社会进化,事事物物,由单纯日趋复杂,迫于人性健忘,而笔录记忆之必要起焉。卒之,上感布宪之举,下请读法之悬。令全国人民咸能除去杌陧不安之现象者,则又自然之势也。夫法律之公布,岂惟杜犯罪者之误触刑纲?正所以防断狱者之滥用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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