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相哲 译者:马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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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译者的话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规则 关于即决审判的程序法 关于行使司法警察官吏职务的人及其职务范围的法律 司法警察官吏执行职务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即决审判,在有根据正式裁判的请求作出的判决时,失去其效力。 第十六条(即决审判的效力) 即决审判,通过正式裁判请求期间的经过、正式裁判请求权的放弃或撤销其请求,发生与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驳回正式裁判请求的裁判被确定时,也一样。 第十七条(留置命令等) ①判事在被宣告拘留的被告人无固定住所或有逃跑可能时,可以命令不超过五日的期间留置于警察署留置场(包括地方海洋警察官署,下同)。但这个期间不得超过宣告期间。 ②被执行的留置期间,计入本刑的执行。 ③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准用于判事宣告罚金或罚款的情况。 第十八条(刑罚的执行) ①刑罚应当由警察署长执行,并将其执行结果迅速报告检事。 ②拘留,要在警察署留置场、看守所或监狱执行。而在看守所或监狱执行时,要由检事指挥。 ③执行罚金、罚款、没收终了时,应当迅速将其移交给检事。但即决审判确定后相当期间内无法执行时,应当通知检事。接到通知的检事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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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事诉讼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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