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小君 页数:531 字数: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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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看着整理好堆在案头的本书文稿,我眼前浮现出了课题组一年多来工作的历历情景,挥之不去……此文名为开端之言,实则是对这段日子、一些问题回顾感受之随笔。《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的申报,颇费周折。2000年,我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和民法教研室的同仁们自愿组成了《中国物权立法研究》课题小组。虽无经费,但我们仍像模像样地在学校一幢旧楼的会议室开了几次关于物权立法的小型学术沙龙,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其间,农村土地制度一度成为争论焦点,激辩不休。当年我以此内容主持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可是不了了之。据说评审小组根本没见到申报材料,是文本丢失,还是归错了类别?对此我们无从申诉。次年,教育部“十五”规划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下达,我们毫不犹豫,再次经过充分准备,申请终获成功。课题经费为我们日后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此,感谢评委对我们课题组的信任。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上、下两篇,即实证调查分析与调查类型解析。其中,由“农村法律制度调研总报告”、“调研分报告”、“土地类型解析”、“土地法律制度评析”四个实体部分组成全书。上述内容甚为直观明了,无须作特别说明。专门收集整理的调查资料则构成了本书的“附件”部分,它客观地列出了我们设计的调查问卷及其藉着课题组深入乡村、走进农户得到的珍贵数据所做的统计。而附件里有典型意义的各类地方法规和相关证件样式,可视为我国现行农地法律制度的一个缩影。 就本课题而言,本书不过在形式上完成了它的部分使命;就课题组而言,本书则表明我们对农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但无论如何,课题论证之初所设计思索的田野调查之价值已初步凸现: 首先,一系列数据访谈笔录和我们亲历的调研过程显示,我国现代农地制度无论在主体确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权利流传、权利实现、权利保障方面,还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私权关系的理顺上,都存在着体系凌乱、顾此失彼之弊、实有改造的必要与可能。 其次,法律确认的农地制度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实际认识、具体操作存在较大差距,他们不太满意或没有全盘接受现行的农地具体制度,有的法条形同虚设、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而各地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经营模式也没有为立法者充分认知、接纳和理解。由此看来,认识与实践确实需要对活,法律没有理由一意孤行。 再次,调研中反映的现象,集聚到农地法律制度层面,其实,最重要的不是农村与农业问题,而依然是农民--人的问题。也就是说,来自土地的全部扛在农民的肩上,而背负千钧的农民兄弟如何获得使农村和农业再发展的活力与激情?所以,必须通过农地私权利重构,在法律意义上解放农民,才有可能化解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
作者简介
陈小君,女,1956年生,安徽淮南人,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副校长,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商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0余篇,著有《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合同法新制度研
书籍目录
总序序言上篇 实证调查分析 第一部分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调查总报告 Ⅰ 农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分析 Ⅱ 农村土地使用状况的调查分析 Ⅲ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状况的调查分析 Ⅳ 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的调查分析 Ⅴ 农地征用状况的调查分析 Ⅵ 农地纠纷的调查分析 Ⅶ 相关建议 第二部分 “农村土地法律法制研究”课题调查分报告 1 我国农地法律制度运行环境之分析——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农地调查报告 2 现行土地承包政策下的集体与农民——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农地调查报告 3 现行农地法律制度在农村中的实际运行——湖北省咸宁市英山县农地调查报告 4 普遍性农地法律问题之现实解决——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农地调查报告 5 工业化进程中的农地法律制度——江苏省苏州市、溧阳市农地调查报告 6 政府行为下的农地——湖北省荆州市家地调查报告 7 集体所有=所有权主体缺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农地调查报告 8 变革中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农地调查报告 9 应然与实然:农地所有权的归属——湖北省钟祥市长难镇农地调查报告 10 当土地成为“烫手的山芋”时——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网市镇农地调查报告 11 初衷与结果的反差:对“两田制”的思考——山东省平度市农地调查报告 12 反租倒包:在扬在弃的边缘徘徊——湖北省宜昌市亭区农地调查报告 13 如火如荼的公司制农业改革——湖北省襄樊市农地调查报告 14 黄土地的市场之路——山西省吕梁地区农村“四荒”地调查报告下篇 调研类型解析 第三部分 农村土地类型解析 Ⅰ 非耕农用地法律制度探讨——以“四荒”使用权为主要线索 Ⅱ 农村耕地法律制度解析 Ⅲ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学分析 Ⅳ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Ⅴ 关于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四部分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评析 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承包法(草案)》的意见 Ⅱ 析《农地承包法》的价值基础 Ⅲ 《农地承包法》性质的错位 Ⅳ 《农地承包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比较分析 Ⅴ 《农地承包法》与若干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 Ⅵ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Ⅶ 《农村土地承包法》法条的对照评析 附件: 1 “农村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调查问卷 2 调查问卷数据统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承包法(草案)》及议案说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6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7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8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方法 9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修正) 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11 江苏省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2 山东省平度市耕承包合同 13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土地租用合同 14 湖北省钟祥拍卖非耕地使用权合同书 15 山西省吕梁地区中阳县土地承包经营权 16 山东省平度市土地证 17 江苏省农地承包经营权证 18 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后记
章节摘录
1.集体所有权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从规范的法学分析框架出发,所有权是私权之一种,享有者是利益与义务的承受者,并且这种义务主要是社会化后的所有权不得不受到的某些限制。可是,村集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却大异于此种私法上的“所有权”。湖北省黄梅县彭列村2001年的收支情况给我们观察村集体所有权提供了一个例子。村集体“每年向农户收取的费用的一半上交国家,而村里只能留下一半”,而村集体要用这留下的一半承担集体公共开支。其实,村集体根本无力承担村中公共开支,在向农民收取了名目繁多的税费及“三提五统”后,村级经济的负债是大面积存在的事实,中部地区尤其明显。无论是上交税费还是于本社区贯彻各项政策及从事必要的公共建设,村集体扮演的都是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村集体组织与其说是权利享有者,还不如说是义务的承担者更为恰当”的论断虽不无偏激,却更倾向于真实。在这种角色限定中的村集体对自己手头上的财产——土地所持的态度就可想而知了:它只关心土地创造税费的能力。所以在湖北省襄樊市、监利县,我们都可以看到,土地成了税费的附属物,甚至在监利碾桥村,村集体任由土地抛荒以规避税费征集。当村集体的“所有人角色”更多的是为完成政治上职能时,所有者的角色就当然为公法所吞没。2.集体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残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处分权能。农用地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价值差是巨大的,但这种转化的可能性被国家垄断了。征地制度本来可以更好地勾勒出集体所有与国有的边界,从而增强集体的主体性。但由于国家过于强大的传统与现实及人事利益的牵连,村集体的主体性不但未得张扬反而还在萎缩。由课题组的分调查报告可知,征地制度正在构成集体所有权丧失的表征。
后记
从准备调研始到给该书划上最后一个句号,历时将近一年。在这一年中,我们课题组在全国各地的农村调查中得到了众多单位和个人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感谢这些为我们的调研提供帮助的以下单位和朋友,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长长的名单:山西省:农业厅,吕梁地区水利局、岚县县委、县政府。江苏省:苏州市委农工部、市国土局,常熟市委农办、新港镇李袁村村委会,溧阳市委农工部、市国土局、市法院。广东省:广州白云区法院、农业局、国土局,太和镇政府、米龙村村委会,神龙镇中八村村委会。山东省:平度市白埠镇政府,田庄镇政府、镇经管站。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政协,黄陂区法院、农业局、国土局,木兰乡塔耳岗村村委会,长岭镇长岭村村委会。襄樊市政法委、市委农办,市国土局,襄城区尹集乡政府,宜城市政法委,国土局,谷城县财政局、县委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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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民商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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