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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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评述近两个半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于“经济帝国”中法律现象的观察、分析与研究成果。作者选择了亚当.斯密斯的《法理学讲义》作为一系列评述的起点。通过对马克思的《资本论》、韦伯、康芝斯、科斯、威廉姆森、斯蒂格勒、德姆塞茨等人的论述,向人们展现了比较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形成、发展及对我们现今社会的指导作用。 对科斯的法经济理论的系统评述,是本书第四至第六章的核心内容。而且,后三章无论是对威廉姆森的新制度经济学,或是对斯蒂格勒的管制经济学,以及对德姆塞茨的产权经济学所作的评述,都在不同程度上与法经济学有关,虽然,这些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当年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经济问题时,对法律现象的关注程序不一。读者可以发现,本书前三章实际上是评介了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或其先驱者。
作者简介
张乃根,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于上海,法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第一届、第二届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12月曾荣获“上海市首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有国际法、知识产权法、西方法哲学。已发表的作品:《国际法原理》(专著,2002年)、《当代国际法研究》(主编,2002年)、《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主编,2001年第1版、2002年第2版)、《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译著,2001年)等。
书籍目录
导论:“经济帝国”中的法律现象第一章 从亚当·斯密的 《法理学讲义》说起 一、《国富论》与 《法理学讲义》 二、《法理学讲义》:从经济学视野观察法律 三、亚当·斯密论财产权 四、亚当·斯密论财产权的自愿转让:契约 五、政府、警察的正义:通向《国富论》第二章 《资本论》中的法律观 一、马克思主义革命:从法学到经济学 二、市民社会与市民法 三、法与经济的基本关系 四、大工业生产中的工厂法:个案研究 五、经济学与法学的"世纪难题"第三章 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一、社会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 二、韦伯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合理性 三、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四、康芒斯的比较制度经济学 五、法经济学的理论来源之一第四章 芝加哥学派和法经济学 一、法经济学的由来 二、新的法经济学与科斯理论 三、法学,抑或经济学? 四、科斯论经济学与经济学家 五、关于人的经济学第五章 企业、市场与法律 一、科斯的梦想 二、交易成本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三、企业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比较 四、科斯思想方法论的核心 五、对 "我们的经济学家"的若干评论第六章 社会成本中的法律现象 一、什么是社会成本中的"问题? 二、科斯定理 三、从假定到现实:法律的作用 四、应该澄清的误解第七章 新制度经济学的法律观 一、威廉姆森的新制度经济学 二、新制度经济学与交易成本理论 三、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四、反托拉斯法经济学第八章 管制经济学的法律观 一、斯蒂格勒的微观经济学 二、管制经济学与反垄断法 三、政府管制的效果 四、政府管制的原因第九章 经济学家论产权与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一、什么是 "产权"? 二、德姆塞茨的产权经济学 三、产权经济学与企业理论 四、所有权与控制权 五、对 《企业的产权分析》的评论主要参考文献跋
章节摘录
四、大工业生产中的工厂法:个案研究《资本论》第1卷对工厂法的论述,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从其政治经济学的视野出发,运用上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观察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的个案研究。马克思说过,他写作《资本论》的最终目的,在于揭露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一剩余价值规律。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劳动日的长短有关,而劳动日的长短一直是英国工厂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马克思指出:“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此,我在本卷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1]首先,马克思认为工厂立法的经济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关系本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买卖。这种特殊的买卖关系既没有定下劳动日的界限,也没有定下剩余劳动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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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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